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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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和激励方式,不仅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也在非上市公司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涉及到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激励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会决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并书面备案。

3. 股东权益平等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当遵循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还需要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劳动报酬:股权激励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之一,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明确相关规定。

2. 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与员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纳税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涉及到相关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权益需要纳税。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税务支持。

五、解决方法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法律咨询:非上市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2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2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2股权转让税收优待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简单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定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照实供应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需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全部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 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22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行平价转让,商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关于企业权益类账户中涉及的税收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企业权益类账户中涉及的税收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企业权益类账户中涉及的税收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本文首先阐述权益类账户涉及的税收及相关问题容易被忽视,然后逐一介绍权益类账户涉及的税收及忽视后引起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权益类账户税收法律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几乎所有经济行为、所有的经济事项都涉及税收调整。

不同的经济行为、经济事项涉及不同的税种。

企业管理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对实物流转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较为重视,对权益类账户增减变化的涉税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往往被忽视,轻则被税务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罚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重则触犯刑法。

一般企业权益类账户应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账户、资金本公积账户、盈余公积账户及未分配利润账户。

其数额变动不是很频繁,会计的业务工作量不是很大,一旦发生变动,其涉及到的法律点较多,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容易被忽视。

以下以权益类账户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及税收点进行归纳。

一、实收资本(股本)账户中涉及的税收及相关法律问题实收资本(股本)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和反映企业接受股东的投资和股东股权转让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企业投资者必须投入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企业产权必须清晰。

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形式可以多种,如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和非货币资产投资,符合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

正因为投资形式的多样性,形成了多种税收问题。

1、印花税。

根据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金账簿税目中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为了不重复征税,已征收印花税的资金账簿,以后只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净增加额征税。

这一税种由于征税额度不高,企业容易被忽视,有的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罚之后才知道错了。

2、增值税。

企业接受股东以商品方式投资就涉及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或单位以商品对外投资的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合伙人股权分配常见的15大问题详解!

合伙人股权分配常见的15大问题详解!

合伙人股权分配常见的15大问题详解!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合伙人股权分配常见的15大问题详解!》,是关于股权分配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有法律问题来找大状。

前言合伙人股权分配系列问题由15个常见问题组成:1、我想创业,去哪里找合伙人?2、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公司合伙人?3、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合伙人?4、合伙人股权分配常见的10个坑5、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6、合伙人之间股权比例怎么设置?7、什么时候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比较合适?8、合伙创业,大家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吗?9、如何确定资金和人力占股的比例?10、创业者可以给那些很牛逼的兼职人员发大量股权吗?11、创业初期,需要给投资人预留股权吗?12、合伙人退出时,该如何确定退出价格?13、股权发放后,发现合伙人拿到的股权与贡献不匹配,怎么办?14、退出机制怎么谈,不伤合伙人之间的感情?15、限制性股权的成熟方式一般有哪些?一、我想创业,去哪里找合伙人?如果在熟人关系里找,最好的合伙人应该是前同事,同学次之,朋友再次之,亲戚最末。

从前同事关系到创业的合伙人关系是工作关系平移,之前大家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现在换了个坑继续战斗,其磨合成本是最低的。

每个单位都有其狗血的剧情和不堪的过去,如果经历过那些办公室的勾心斗角之后,还是认为对方是可以合作的,那么这种阶级友谊能大大降低建立互信的时间成本。

同样,同学有过共同求学的经历,例如共同完成一次小组作业等,这与工作关系最为接近,也比较容易完成向创业团队的工作关系转换。

朋友分为工作关系的朋友和私人关系的朋友,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在同一屋檐下共事的经历,而且从甲方或乙方变成合伙人,或从酒肉朋友变成合伙人,都还是有个适应过程。

亲戚就不用说了,天生就有的亲属关系大家不会去珍惜,会想当然认为是应该的;再加上错综复杂的亲情关系(夫妻老婆店摆个小摊还行,不适合规模化运营),会让商业合作关系变得复杂化。

如果陌生人里找合伙人(多半还是经熟人介绍的),这有个熟悉和建立信任的过程,不确定性会更大一些,好或不好全凭人品和运气了。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自身的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先将一定数量的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但这些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如限制转让、限制表决权等。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这些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的股权,而是一种以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享机制。

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的股权,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获得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则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证券问题具有约束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股权来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原有股东转让、增资扩股等。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明确股权的来源,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是原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是增资扩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结构变更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应当是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最新版】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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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增资扩股: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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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法律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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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托 管 是 上 市 公 司经 常 采 取 的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 存 在 许 多法 律 问 题 , 多 上 市 公 司 在 上 但 很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0 0 - 0 7 0 文 1 7 — 1 【 0 6) 4 0 4 - 2
行 事 的 法 理 与 股 权 托 管 实 践 中 受 托 人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问 题 的 提 出
白 19 年 我 国 发 生 了 第 一 起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托 95 管 案 例 以 来 , 股 权 托 管 这 种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就 方 兴 未 艾 , 《 券 市 场 周 刊 》 ’仪 2 0 据 证 统 , 0 2年 就 至 少 有 2 3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将 其 股 权 进 行 了 托 管 。l l I股 权 托
律 问题 : 1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受 托 人 须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志 .
人 的 指 示 从 事 每 一 项 委 托 事 务 ,不 允 许 概 括 性 的 授 权 。 在 股 权 托 管 中 , 托 人 恰 恰 一 般 都 采 用 概 括 性 而 委 授 权 给 受 托 人 的 方 式 , 由受 托 人 统 一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如 :0 2年 7 月 麦 科 特 集 团 与 北 大 青 鸟 签 订 的 20 关 于 S 麦 科 特 的 《 权 托 管 协 议 书 》 约 定 : 乙 方 T 股 中 “ ( 托 方 ) 照 受 托 管 理 的份 额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行 使 表 受 依 决 权 ” 。 表 明 概 括 性 授 权 已 经 突 破 了 民 法 和 合 同 法 意 义 上 对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的 规 定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委 托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种 概 括 性 授 权 有 可 能 会 被 法 这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为 无 效 ) 。 2财 产 性 权 利 赋 予 受 托 人 行 使 或 变 相 行 使 与 现 . 行 法 律 的 冲 突 。 前 文 所 述 , 权 分 为 白益 权 和 共 益 如 股 权 , 财 产 性 权 利 主 要 指 白益 权 , : 红 权 、 股 优 而 如 分 新 先认 购 权 、 余 资 产 分 配 权 等 。 我 围《 司法 》 剩 在 公 和 《 券 法 》 中 对 有 关 股 权 托 管 的 权 利 范 围 并 未 作 限 证 制 , 我 国 《 同 法 》 4 4条 规 定 : 受 托 人 处 理 委 但 合 第 0 “ 托 事 务 取 得 的 财 产 , 当 转 交 委 托 人 ” 这 就 意 味 着 应 , 受 托 人 不 能 直 接 享 有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当 然 在 现 有 已披 露 的 股 权 托 管 协 议 中 ,一 般 不 会 直 接 约 定 由受 托 人 直 接 行 使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权 , 而 采 用 一 种 较 为 问 接 、 蔽 的方 式 。 济 南 市 国资 局与华 建 电子关 于济 隐 如 南 百 货 的 《 权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 约 定 :受 托 股 权 派 股 中 “ 生 的股 息红 利作 为华 建 电子 行 使该 股权 的报酬 和费 用 ” ③ 就 是一 种变 相 的将 财 产性 权 利赋 予受 托人 , 这 行 使 的 行 为 。 这 种 设 计 虽 然 在 形 式 上 满 足 了 《 同 合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

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区。

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避税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

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01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01合伙企业份额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看出,目前我国税法对于股权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区分对待,并未作为一个概念处理。

(注:为了方便描述,本文中所指的“合伙企业份额”就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

02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虽然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

但毕竟两者的法律属性相似,故两者在不同的税种处理规则上,高度一致。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所得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金融商品”,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基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需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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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

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

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

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

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

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

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

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

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

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

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的形式形成的。

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联合是主导方面,资金入股是辅助的方面。

劳资合股型。

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不仅资本采用入股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用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劳动股与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

这显然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分享经济利益特点的较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

【问题】股权转让的含义
【答疑】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股权中的自益权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分配股利和剩余公司财产的权利。

权利人是股东,义务人则是公司,该项权利属于财产请求权。

股权中的共益权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和就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及知情权等等,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成员所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人身性。

股权与通常说的股份是同一个意思,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只不
过“股份”常用来指投资人在股份公司的股权。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互易给其他个人公司等,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转让部分股权的,转让人仍然是公司股东,只是股权份额减少;全部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不再是原所在公司的股东。

【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
【答疑】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
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订立,还有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这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

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主张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的看法是,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才可以转让。

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与受让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东已经通报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或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转让条件比先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通报的条件优惠,则可能产生新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可以就新的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甚至此前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还有效也成为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

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此外,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至于我国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仅是针对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并不涉及股权转让合同。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成立时生效。

【问题】股权收购的目的
【答疑】股权收购的目的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

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

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又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 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

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静之为接受该企业。

而来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 .报明显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革,也可能是为了加强积方的合作关系或为了令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商誉、人才、销售网络)。

收购股权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

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谤楚。

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


要求补偿。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 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

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

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

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

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

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

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问题】股权转让协议有何效力?
【答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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