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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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关键词:
• 劳动法 • 权益保护 • 意义 • 缺陷
• 建议
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 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一步 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劳动法,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和广义上的劳 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 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 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 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劳动法的特点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 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
结 束 语:
• 劳动法的颁布,实行和完善是与时具进的体现,既顺应了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纵观劳动法无论是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加 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虽然仍存在一些商榷之处,但 劳动法突出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我相信我国的劳动立法 会越来越完善,逐步形成一套完备、成熟的法律体系,劳动者的权 益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第一章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表明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狭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

一方是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3、管理方的概念:狭义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从广义上看,管理方除了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非正式雇主协会。

4、管理方的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力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是经由一定正式程序而赋予某个职位的一种权力。

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

3)职权是由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5、雇主协会的类型:1)行业协会,同某一行业企业组成的单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2)地区协会,由某一地区的多种企业组成的地区性协会代表该地区雇主的共同利益。

3)雇主组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雇主组织可分为全国性雇主联合会、单一行业或产业的全国性协会、地区协会。

6、工会的定义: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

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地位: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代表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工会的特征: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组织或经济性组织,即工会不得有政治和经济目的。

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

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工会的权利:4)条,以及工会及其会员在采取产业行动中,享有豁免权。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_效率_劳动者主体地位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_效率_劳动者主体地位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效率、劳动者主体地位徐小洪(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杭州市 310012)[摘要]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的基本点。

保护劳动者 、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不仅仅是为了 实质正义 ,更基本的是为了效率,为了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市场经济,所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关键词]权利配置;效率;主体地位;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9)01-0046-05[收稿日期]2008-12-15[作者简介]徐小洪(1953-)男,浙江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授,经济学硕士。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E SRC (the E cono m ic and Soci al Research Coun cil )资助。

学界对劳动法价值取向基本有三种说法: 单保护 (劳动者)、 双保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倾斜性保护 (劳动者)。

这三种观点对于 保护劳动者 都是一致的,他们的根本性区别是在于 保护劳动者 背后的学术理论体系,如主张 倾斜性保护 的董保华先生就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四化的特点:凝固化、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进而持基本否定态度。

而持 单保护 观点的学者对!劳动合同法∀持基本肯定观点。

显然,他们之间的分歧不在于是否 保护劳动者 ,而在于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什么?如何保护劳动者?笔者认为,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确立和保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劳动者以主体身份追求效率。

也就是说,在劳资关系中,在资方实际主导、支配、控制劳资关系及其运行的现实中,需要法律介入,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

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内含之义,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时,为了追求效率,也应把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

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将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复习重点2018年01整理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复习重点2018年01整理

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主体一、管理方机雇主协会的概念1、识记(1)管理方的定义和特点定义:从狭义上看,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过程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从广义的角度看,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3、职权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2)雇员参与管理的形式:1、持股;2职工大会(民主管理);3、共决合同制;4、工厂委员(3)雇主协会定义:是一种团体组织,它由雇主组成,代表并维护雇主的利益作用:1、参与谈判;2、解决纠纷;3、对会员提供帮助和建议;4、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2、理解(1)管理方的管理模式:从职权结构划分:独裁型,集权型,自主型从管理理念划分:剥削型,宽容型,合作型(2)雇主协会的类型:行业协会、地区协会、雇主组织。

二、雇员的内涵1、识记:雇员的定义:雇员也称劳动者,我国的广大劳动者是在各种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有组织的社会劳动的人。

2、理解:现代知识工作者的就业特征:1、自我雇佣;2、工作成为个人的发展平台;3、工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4、知识工作者任然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三、工会的实质(备注:工会各概念是超级重点,每年必考)1、识记(1)工会的定义和特点定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点: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或经济性组织;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2)工会的结构分类:职业工会、行业工会和总工会职业工会: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所处的行业行业工会:是将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的技术技能以及从事的职业。

劳动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特征劳动合同特征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

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劳动合同特征,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特征1其一,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

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其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其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

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其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劳动合同特征2一、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定义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征根据上述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是一个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仅仅只调整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监护关系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分别适用《收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一些企业里,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简单地说,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

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

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节选连载)作为劳动法律师,首先要考虑自己对hr工作的价值,我一直在思考:劳动法对hr的工作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劳动法案件经历,和越来越多的hr 朋友交往,我渐渐得出了结论:劳动法,首先是hr的工作底线。

如果说,工作分析是hr的最基本的功夫,那么劳动法就是hr的工作底线。

劳动法首先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等,这些劳动标准是法律对劳动者的最低保护,也是对公司的强制性责任。

对hr来说,这些劳动标准就是自己工作的底线。

越过这个底线,就会酿成法律问题,导致诉讼。

任何一个公司,卷入法律诉讼,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件。

轻则影响公司形象,重则导致人心涣散。

老板如果追究官司产生的原因,hr部门就会首当其冲;官司赢了还好,如果官司输了,hr就等着走人吧。

所以hr掌握劳动法,就是掌握住自己的工作底线,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对于公司,如果打输公司,往往不仅是个案,由于劳动案件的易复制性,往往会有一系列的案件发生,造成公司管理的巨大困难。

据说,无锡一个公司,输掉了一个加班工资的案件,然后就是几百个员工的群体诉讼,最后造成公司破产关门。

所以如果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选择了hr,就一定要掌握劳动法,劳动法的知识越丰富,越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儿,就越不容易触界。

我的新书《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4月份就要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

这是一本写给hr的书,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系统化的法律风险提示。

征得出版社同意,我把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连载,希望能够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

书中的很多内容,是我的思考。

这些思考一定有很多个人的局限之处,如果能够得到朋友们的指正,我将不胜感激。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第一部分HR必须掌握的劳动法基本理论第一章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一、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关系起源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雇佣是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普遍性。

也称为全面涵盖性。

2.高度权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

3.相对稳定性。

4.一般规范性。

5.独有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4 劳动者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7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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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

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

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一、哲理价值:《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改革开放前,工具理性在我国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出现了工具理性统治一切的局面。

虽然哲学界已经开始就过分强调工具理性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出现了许多探讨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或科学主义)和价值理性(人文理性或人文主义)关系的论文,科技伦理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工具理性至上的理念在其他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反思,特别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

这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充分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强势。

实际上,工具理性有利有弊,既不能过分推崇、搞工具理性至上,也不能过分排斥、否认其积极意义。

一方面,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支撑,若不借助工具理性的力量,任何完美的社会和人生理想,都只能是乌托邦。

但是,工具理性又有压抑人的个性化思想和生活丰富性以及缺乏批判精神的消极作用。

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西方现代化在带给人类社会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和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制度以及价值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与伤害。

另一方面,过分排斥工具理性既影响发展,又可能带来灾难。

中国传统文化过分排斥工具理性,导致了中国工业文明的姗姗来迟。

同样,价值理性也有利有弊。

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精神动力,但价值理性经常是不理性的,而且越是把行动的价值提高到绝对价值便越不会顾及行为的结果,因而便越不理性。

因此,应该正确处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相互关系,坚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并重,共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福祉地增进。

二、经济学价值:《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保证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让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一指导原则的经济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价值论。

目前,主流经济学基于效应价值论,反对劳动价值论,以稀缺性确定价值。

而我国经济学界又过分强调资本的稀缺性,于是部分学者得出了企业养活劳动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

商品价值是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交换价值由社会一般劳动决定、使用价值由商品的自然属性决定。

劳动分为重复劳动和创造性劳动,前者创造的价值只能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后者才创造剩余价值、实现扩大再生产。

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技术(工程技术)创新和制度(管理技术或社会工程)创新,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是技术和制度创新。

由于涉及劳动价值论,我们不得不回到斯密和马克思。

实际上,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创始人是资本主义经济理论鼻祖斯密,而马克思只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创始人(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斯密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是一致的。

遗憾的是,西方经济学已经抛弃了劳动价值论,我国经济学界也正在抛弃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完善了劳动价值论,但由于没有区分重复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结果得出了工人的重复性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结论,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致使西方经济学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也抛弃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概念而代之以效用概念。

其实,效用理论纯粹是个误区,是对现实的一种扭曲反映。

效用理论依靠的是一种主观感觉,忽视了浪费和劳动价值,根本没有科学依据。

比如,不管是否饥饿,食物的效用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是相同的(饥饿时食物效用大的观点是反科学的);再比如空气没有货币价值是因为空气的取得不需要劳动,因此没有交换价值。

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创造性劳动(技术和制度创新)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可以说明全部经济现象、包括经济波动现象。

观察原始社会的经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需求推动了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又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自然条件有差别的产物,适农则农,适牧则牧;分工提高了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使自然条件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次社会分工是劳动力剩余和人的技能差别的产物,适农牧则农牧,适工则工;分工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水平,使剩余劳动力得以利用、人的特长得以充分发挥。

劳动工具和社会分工从不同角度节约劳动时间,工具的改进提高个体的劳动生产率、节约个体的劳动时间;劳动的分工提高整体的劳动生产率、节约整体的劳动时间,使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劳动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分工的产生与发展,是剩余产品的源泉。

类似地我们还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中,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储蓄转化为金融资本,从而投入了扩大再生产;另一部分在提高物质消费水平的同时,用于教育培训。

而教育和培训是使过去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普及,也就是说,是用已有科技充实劳动者,从而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活劳动质量,以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促进经济增长。

可见,作为创造性劳动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创新(首先是劳动工具和社会分工)是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

既然经济增长源于创造性劳动,而活劳动(劳动力)和物化劳动(资本)的结合不过是创造性劳动成果(剩余价值)的实现方式,自然不存在企业养活劳动者的问题,双方也自然应该分享剩余价值。

因此,经济发展成果不应该资本独享,而应该双方共享。

三、法学价值:《劳动合同法》彰显了矫正正义这一社会法理念《劳动合同法》的法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彰显了矫正正义这一社会法的理念。

这一区别于民法的理念,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正义,但民法与社会法的具体理念有所不同。

诺齐克把社会正义分为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他认为,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

显然,这种矫正的正义属于事后的救济。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实体法只要保证获得的正义和转让的正义即可。

但社会法具有特殊性,就其调整领域来说,民法的平等主体假设是不成立的。

因此,需要事前的救济,即在实体法中直接体现矫正正义。

因此,社会法的理念是矫正正义。

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的理念自然也应该是矫正正义,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市场地位不平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企业占有信息优势)和管理关系的不平等性,劳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需要劳动立法加以矫正。

由于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子法,自然应该坚持矫正正义这一理念。

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

(刘诚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摘要: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它具有维权、协调、解雇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功能。

充分发挥这些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功能和谐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

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

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

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

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

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功能1、协调功能。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

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

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

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

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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