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刑事案件 质证意见

刑事案件质证意见1.引言1.1 概述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帮助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在法庭上提出合理的质疑和辩解。
质证意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证据得到准确、完整地呈现,以及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质证意见中,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证人证言等方面提出质疑,并通过合适的法律依据和论证方式,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解释。
这样的质证意见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能够帮助辩护方构建合理、有力的辩护策略。
质证意见的撰写需要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充分研究、分析案件材料,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在适当的时机向法庭提交。
在质证意见中,辩护方需要详细阐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观点、推理和解释,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辩护逻辑,以支持自己的质疑和辩解。
质证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真相的客观呈现。
因此,在撰写质证意见时,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质证意见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于保护被告人权益、揭示真相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辩护方应该充分利用质证意见的机会,合法合理地提出质疑和辩解,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客观性。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编写: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引言部分将给出对刑事案件质证意见的概述,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分两个要点讨论刑事案件质证意见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
首先,第一个要点将探讨刑事案件质证意见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作用,包括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保护被告的权益等。
其次,第二个要点将讨论刑事案件质证意见的影响因素,包括证人证词的可信度、物证的可靠性以及专家意见的有效性等。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要点,并给出适当的结束语。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需要学习面对鉴定意见究竟该如何审查与质证的能力。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被告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包括质证对象、质证目的、质证过程、质证方法和质证效果。
正文内容:1. 质证对象1.1 证人证人是刑事质证中最常见的对象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来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不一致性,或者揭示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
1.2 证据证据是质证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据来疑点重重,揭露证据的不完整性、不准确性或可能的篡改。
1.3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通过质证被告来揭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理由、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或者质证被告的证词以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认定。
2. 质证目的2.1 揭露事实真相刑事律师质证的首要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
通过质证,律师可以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揭示证人的可能偏见和不可靠性,进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断。
2.2 辩护被告权益刑事律师质证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2.3 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质证还可以用来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或证据,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使其失去说服力。
3. 质证过程3.1 准备工作在进行质证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背景等。
3.2 询问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或被告提供相关证词。
律师需要掌握询问技巧,善于提问,确保能够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3.3 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追问,以进一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
追问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 质证方法4.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律师直接提问证人或被告,引导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以免引起法庭或陪审团的不满。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28-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技能)

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技能)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质证意见是整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质证之前除了要反复的熟悉案情,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质证时,除了内容要与辩护思路相吻合以外,质证的格式也要做到统一。
证据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辩护人在质证的时候应当围绕三性提出相关的疑问展开进行,从而使法官对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论是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
辩护人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辩护人的辩护也就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因此,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辩护人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首先,与案件有关的每份证据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
对于这样的证据,辩护人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辩护人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
辩护人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1.对每一份证据,应当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1)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虚假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就要求辩护人重点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善于鉴别和排除虚假的材料。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完整版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完整版证据质证是法庭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并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本文将给出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的完整版,旨在帮助律师提高质证效果。
1.书证质证技巧:-准备充分:在法庭上质证书证之前,律师应该对证据进行详细研究和准备,了解其背景和重要内容。
-真实复印件:如果原始文件不容易携带或容易丢失,律师可以使用真实复印件进行质证。
在此之前,必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证人确认:相关证人可以通过他们的个人知识来确认书证的真实性。
在证人确认书证的案件中,律师需要灵活应对,例如通过询问证人是否曾经阅读、签署或接触过相关文件来确认。
2.物证质证技巧:-保护封条:对于需要封存的物证,律师应确保封条完好并且只有在法庭上质证时才解开。
这样可以避免物证的潜在篡改和损坏。
-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物证,律师可以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将其意见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进行质证。
3.口证质证技巧:-提问技巧:在质证证人时,律师需要灵活运用提问技巧,例如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
开放式问题可以引出详细的回答,封闭式问题可以得到简单的是或否的回答。
-直接交叉询问: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使用直接交叉询问的技巧来得到更多准确的证词。
通过与证人深入对话,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目击情况和态度。
-引用前证词:在质证证人时,律师可以引用之前的证词来帮助证人回忆和核实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增加证词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4.承认证据质证技巧:-辨认:如果对方承认了一些证据的存在和真实性,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提请承认。
对方承认后,该证据将作为事实被接受。
-多重承认:如果对方承认了证据的一部分,律师可以继续追问其他与该证据相关的问题。
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提供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一些证据,但该证据确实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便法官、陪审团或合议庭进行评估。
以上是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的完整版。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张树森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
要充分发扬其功能,要害要有效地通过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重点要使每位刑事法官熟练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方法,完全摒弃那种走过场、无目的、无章法的庭审方式,使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标准化、标准化,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有关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进行初浅的探求,力求对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果,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关心。
一、庭审质证的一般要求所谓质证,在审判实践中是指由诉讼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对所举证据的形成合法性和客瞧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举证者作出排除疑义的解释,最后由法官通过讯咨询、询咨询进行审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过程。
(一)庭审质证应突出重点。
质证既是举证的接着,又是认证的前提和依据。
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当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备中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
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要紧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
因此,庭前预备就成为要害和必要的环节,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差不多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局部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刻。
质证的重点应放在通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如此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刻证实、讲明证据的来源、所证实的咨询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预备。
审判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忽然突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庭审时搞忽然突击,出示新的证据。
碰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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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
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方提供的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是检察员)突然“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是鉴定意见、这是书证,这时候就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
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一)要厘清《审计报告》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告》到底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那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上深入质证)。
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属于某一种证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进行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表面上看来,这份《审计报告》是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是“书证”;实质上却是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换言之,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所作的个人意见,在法庭上通常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情况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诉讼各方的发问和质疑,尽管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仍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因为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知识水平等条件密切相关的,是案发后根据办案需要事后形成的;而书证是事前或事中就已形成的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是“哑巴证据”。
比如账本、收据、合同、机票、信件等),是属于言辞证据里的鉴定意见,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其次,《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和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
而本案《审计报告》是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就涉案几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作出的,这里就涉及到会计学与财务方面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注意的是,鉴定只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而不是对有关事实问题作出法律评价和定性)。
是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来进行判断,又是案件发生后受办案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产生的,完全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
因此,此《审计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属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二)依法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审计报告》进行深入质证笔者厘清了《审计报告》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非书证之后,也就扫清了公诉人(或检察员)“精心”设置拦截辩护人的第一关(如果第一关过不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就已经先输一筹)。
接下来的第二关更为重要,是双方实质性内容的“贴身肉搏”、在刀光剑影中惨烈角逐。
言归正传,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①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此,笔者发现《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没有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下或称“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只有侦查机关的《鉴定聘请书》,且《鉴定聘请书》里没有载明“......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风险、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些授权内容;即便《审计报告》里记载了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送审材料等内容,因其记载不全,又缺乏侦查机关的盖章授权,也是不能替代司法鉴定委托书而“蒙混过关”的。
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理论上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字,此鉴定机构在《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只附有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而缺乏《司法鉴定许可证》。
由此可见,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是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上述资质和条件的,正如医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已开业行医一样。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
据此,这份《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审计报告》里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为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没有查到《审计报告》里两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也没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注册会计师证),由此可见,上述两名鉴定人员是不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的,如同没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就给患者动大手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