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题与答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应追究(C)的责任。
A。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B。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C。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2、(A)应当对“一报告两评议”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
A。
本级党委常委会B。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C.本级党委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征得(A)同意.A。
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党委(党组)C.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部门4、《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C).A。
勒令该干部辞职B。
将该干部调离现岗位C.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5、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B)提出书面申诉.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B.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C。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党委(党组)6、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离任检查,由(A)负责实施。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B。
上级党委派出的考察组C。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应以(C)形式事前()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A。
口头,电话告知 B.口头,当面汇报C。
书面,函报8、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应追究(B)的责任。
A。
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B。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C。
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9、除(B)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集中调整干部 B.领导班子换届C。
公开选拔10、《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A)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
一年B。
二年 C.半年11、(B)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三、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 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是党的群众路 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和具体 体现,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 重要方式。
四、加强改进干部考察工作 全面准确识别干部
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及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
二○一○年六月
《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2002年修改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 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 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 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 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 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 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完整体系。
四、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处理
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 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 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 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 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 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卷(97.5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卷(97.5分)考试标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试卷本试卷共有判断题 15 道,单选题 10 道,多选题 15 道,总分 100 分,60 分及格。
所属课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倒计时 42:51 97.5分一、判断题(15 道)1.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正确错误2. 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正确错误3. 若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其责任。
( )正确错误4.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正确错误5.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2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正确错误6.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正确错误7.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一切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 )正确错误8.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正确错误9.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正确错误10. 若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同志们:根据本次会议的主题,下面我提纲挈领地归纳一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作了修订,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
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包括第七章“任职”、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
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条件(第1--2章);第二部分:工作程序(第3--9章);第三部分:相关制度(第10--11章);第四部分:纪律监督(第12章);第五部分:其他说明性规定(第13章)。
同时,《干部任用条例》对有些规定比较具体,对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行文中用“可以”、“一般”、“应当”、“必须”等不同修饰词加以明确。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
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党管干部是任用干部的一项最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的前面,这是因为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标准。
很显然,干部路线的地位高于干部标准。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领导体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体现,是实现干部工作“三化”的根本保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2.工作做到细处 制度落到实处把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贯穿换届始终
工作做到细处制度落到实处把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贯穿换届始终中共崇左市江州区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0年以来,江州区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有力推动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坚持多措并举,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
制定下发了《江州区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宣传月活动方案》。
采取多种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运用各种贴近实际、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
一是开设媒体宣传栏。
在《新江州》上开辟了四项监督制度宣传专栏,共刊登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问答共9期。
二是制作学习宣传专栏。
各单位积极在扩大宣传上下工夫,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学习园地等形式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相关制度条文的解读以及干部的学习心得体会。
宣传活动月期间,各单位共出版专题宣传专栏、板报、墙报等宣传栏80多版。
三是开展专题党课活动。
各单位利用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开展专题党课活动,由各党(总)支部书记亲自上一堂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党课,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引向深入,切实让党员干部100%知晓、广大群众了解。
四是发送宣传信息。
江州区委组织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编写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口号,采取发送短信等形式,从移动平台向党员干部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宣传月活动期间共编写短信6条,累计向全区党员干部发布相关短信近1.2多万条,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五是开展学习宣传征文活动。
开展了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征文活动。
在活动中,各乡镇、厂(场)党委书记、江州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收到征文40多篇,并在《新江州》刊登。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课件(PPT80页)
第5条: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 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一是不按照规定的基本 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 荐、民主测评的;二是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 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是不 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 见建议的;四是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是对反映 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 作出处理的;六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 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项监督制度是党建科学化的重要 体现
2、顺应深化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的大方向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深 化阶段。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深 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四项监督制度是对中央关于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的贯彻落实。
3、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
近年来,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 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 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 出。
6、明确责任追究的2个提起主体和3种 提起机制(第13条、第14条)
2个提起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二是纪检机 关。
3种提起机制: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 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 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 查处理。二是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 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 “倒逼”机制,即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 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 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四项监督制度心得近日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其相互间有效衔接、合为用力,构筑起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慎重。
细细阅读后,感受良多,现泛谈几点。
一是更具科学性。
据报道,在近年来相继落马的政府官员中,大多数人都是“带病提拔”上来的,暴露出之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些弊端。
“四项监督”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建立在对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后制定出来的,体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科学性,能够指导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还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二是更具规范性。
“四项监督”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
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中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规范动作”,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
为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和秘书等身边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等。
《办法》明确了报告事项,完善了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了选人用人关,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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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
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
《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
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
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
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