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合集下载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自2013年以来推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治理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强调要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确保干部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亲、任人唯资等问题。

2. 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勇于创新,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问责,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3. 干部监督制度。

规范干部日常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人民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遏制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4. 干部警示教育制度。

通过组织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加强警示教育的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这四项制度的推行,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维护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的正常运转,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这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进行。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编制和实施等。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制度: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考察核查、遴选选拔、任前公示等。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的法律依据、决策的程序规定、决策的审查程序等。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监督制度: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考核评估、任职后的监督管理、对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的追责问责等。

这些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良好形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证。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其中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是其中之一。

他们是:民主推荐制度、考察制度、公示制度、组织谈话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是从干部任用的全过程中保障干部素质并杜绝不适任干部的苗头的制度,对于队伍的教育、引导、纪律管理,对于落实科学、民主、法制的干部工作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设计1. 加强民主推荐制度。

要求就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条款的制定、实施及推行进行民主评议,保证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民主推荐制度的实施着重发挥群众的力量,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问卷、信函投递、建议书等来发起干部人选推荐,政策和流程也都已经赋予公开透明的要求。

2. 优化考察制度。

考察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严谨的工作。

考察团队应该由专业、严格的领导干部组成,他们需要遵循《考察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来进行考察,包括了了解被考察人员的家庭环境、教育程度、政治表现、团队协作能力等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3. 切实落实公示制度。

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示要求十分重要,这要求相关制度和实体操作的实行,减少非正当手段和内部人请托的风险。

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何关于干部人事方面的决策都要第一时间进行公示,以彰显透明和公正,精神状况的公开,此外还要防范信息的不真实或者是不完全,进行进一步公示,对于重大事项应该尽快公示防范干扰。

4. 严格执行组织谈话制度,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组织谈话制度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进行回顾,督促、教育干部、加强干部纪律管理的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机构中,若发现干部的任用过程中存在缺陷,就需要通过组织谈话制度来反映问题和落实相关的法规。

而在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的遵循相关程序要求,包括时间、场合、方式等等,同时要落实防范措施,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以及工作的公正、公平。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0〕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要求各党委(党组)要采取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学习。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在组织和人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以及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指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对干部进行选拔、录用和任用的过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干部的任职岗位与职责,评价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及确认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 干部任用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

(2)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征求干部意见,破除腐败现象,选拔优秀人才。

(3)坚持慧眼识才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发掘和培养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干部队伍的长远发展增添新鲜血液。

2.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干部候选人提名。

干部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干部推荐或组织推荐等方式进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2)干部综合考察。

干部候选人经过履历审查、综合素质测试、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察。

(3)干部选拔决定。

根据干部综合考察结果,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干部选拔决定,以确保干部选拔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四项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组织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纪律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

1.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组织监督制度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执行和制度规范。

2. 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指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过程。

以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
1. 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进行廉政审查,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腐败分子和品行不端的人员被提拔任用,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 考察材料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将参加考察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监督。

通过公示,可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3. 审议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岗位进行听取。

通过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了解干部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联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

4. 后续跟踪评估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要对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通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