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以下是关于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012税务纪检监察序列能手竞赛题

宣城市国税局2012年岗位能手选拔赛试卷(纪检监察序列)一、不定项选择题(本类64题共64分,每小题1分。
每题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填入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税务行政监察的职能包括:( )。
A. 监督职能B. 惩戒职能C. 教育职能D. 保护职能2、某市国税局监察室组织开展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财务管理、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综合执法监察,对各单位综合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分别下发整改建议,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该市国税局监察室行使了哪些行政监察权力?()A.监察权B.检查权C.调查权D.建议权E.处理权3、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基本要求有()。
A.改革创新B.惩防并举C.统筹推进D.重在建设4、属于税务行政监察对象的有()。
A.某市国税局工勤人员B.某县国税局退休干部,发现其有违纪问题,且其违纪问题发生在任职期间C.某市国税局D.纳税人5、某市国税局监察室收到反映财务科科员韦某违纪问题的举报,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对韦某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韦某存在经常旷工造成不良影响,虚报发票,贪污公款等违纪行为。
假设韦某经常旷工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虚报发票,贪污公款的违纪行为,应给予记大过处分。
问市局对韦某的违纪行为应如何作出处分,处分期间是多少?()A.给予韦某记过、记大过两个处分,处分期间为30个月B.合并处理,给予韦某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18个月C.合并处理,给予韦某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30个月D.合并处理,给予韦某降级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6、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表述正确的有()。
A.警告6个月B.记过6个月C.记大过12个月D.降级18个月E.撤职24个月7、某县国税局工作人员主动交代了自己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款损失。
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名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国税发[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国税发〔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中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印发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印发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印发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在认真开展廉洁从政和纪律教育作风整顿活动中,紧密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修改完善本单位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分工,并于2月底前报市局监察室。
附件: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略)中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2009年2月18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为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反腐倡廉工作,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和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明确如下: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组长:解光第副组长:李文忠张永利成员:吕书东、董虎艇、赵明波、王文水、郗丽萍、田茂福、艾立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负责具体工作。
主任:吕书东二、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分工解光第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做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狠抓落实,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国税人事管理权监督制度》

《国税人事管理权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
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
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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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十四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
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
每年1月31目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
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目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述职述廉制度(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第二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制度(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四条信访监督(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报告、督办、通报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区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
各级党组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
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八)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