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广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广州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之一,其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以及乘客数量的增加已经成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人流量的暴增,乘客之间的秩序问题也愈发凸显。
尤其是高峰期,拥挤的车厢中,乘客的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广州市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提升乘客出行的质量和舒适度,广州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乘客守则。
这些守则旨在引导乘客文明有序地使用地铁,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
遵守乘客守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守则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减少拥挤、推搡和冲撞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这样一来,乘车环境就能够更加和谐、舒适,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其次,乘客守则的落实还有利于提高地铁站点和车厢的运行效率。
节约了乘客的上下车时间和空间,有助于缓解高峰期的交通压力,提高线路的运行效率。
正因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于乘客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依次介绍乘客守则的相关要点。
首先将重点关注在高峰期的车厢拥挤时,如何合理安排站立与坐位,让乘客在有限空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其次,将探讨乘客进出站时的秩序管理,帮助乘客遵守排队规则,有序出站,减少拥堵。
最后,将强调乘客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轨道交通环境。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提醒广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在日常出行中要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树立互助、礼让的乘车精神,从而共同维护广州市轨道交通的良好乘车环境。
只有广大乘客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广州市轨道交通更好地为市民服务,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将介绍广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重要性及应用背景。
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章节和段落安排,以便读者清楚了解文章的组织结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6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第二十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员的指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1027(颁布时间)
19991201(实施时间)
20080101(失效时间)
穗常发[1999]48号(文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造成地铁设施损坏或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统一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强化总部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穗铁企〔2021〕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条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部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明确提出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制订总部安全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应急预案。
2.监督、检查、协同、指导、考核各工程中心、各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重点负责总部级及总公司级安全风险的监控,抽查各中心、各参建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5.按照管理权限,非政府或参予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件)处置。
6.会同非政府积极开展总部新线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举行评审会,同时将结果呈报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总部总工程师室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负责总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决策。
2.参予总部关键性安全风险处理,并对处理措施明确提出优化健全建议。
第七条工程中心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各方创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组织参建各方对新线建设安全风险实施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季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根据总部有关建议积极开展中心辖下工点的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修正后的风险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质量安全部。
4.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处理(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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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说明:广州市有轨电车将于2014年开通,因有轨电车也属于轨道交通的一种,在本条例中明确适用于有轨电车。
依据和参考:1、《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专属路段是指使用路缘石及栏杆将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有轨电车拥有独立通道的路段。
混合路段是指有轨电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用通道的路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水务、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说明:结合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实际需要,并参考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明确由市交委主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理顺相关政府部门对地铁设施保护的配合工作,强化各相关政府部门职能。
参考:1、《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7号)第一条第一款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牵头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畅通保障工作的职责划归市交委管理。
第二条第一款市交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2、《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12]1433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级城管部门也应加强相关工程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存在隐患的工程勘探和施工行为要及时处理并知会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
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说明: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程序规定》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专业规划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编制报规划部门审核,因此,将本条第一、二款进行合并修改。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对其实施封闭的,应当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许可;因故不能按照批准时限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半年;遇到特殊情况,建设工程超过半年确实无法完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占用道路或者场地的围蔽工程,清除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状。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占道围蔽久而不拆,缺乏监管,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矛盾突出。
因此,参考《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围蔽时限作了规定。
参考:1、《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政府令6号,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2012年1月12日施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需要延长车行道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连续占用、挖掘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3、《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三章设施保护第十三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周边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提供便利并予以配合。
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并按照本条第三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公布。
说明:增加第二、四款,原第二款修改后作为第三款。
自2008年以来,每年地铁运营隧道结构被钻穿1-2次,事发原因均为施工单位在不知道地铁隧道具体位置的情况下实施钻探所致。
因此,我司认为有必要尽快在地铁运营线路上方设置地铁户外警示标识,向地铁沿线单位或个人明示地铁位置,使地铁沿线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发现标识而自觉采取措施保护地铁设施安全。
广州地区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差异极大。
在有些地质条件特殊的区域,虽然施工作业位置远离地铁控制保护区,但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地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地铁结构变形、变位,直接影响到地铁结构安全。
对此,地铁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应作相应调整,以满足地铁设施保护的实际需要。
关于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已经明确规定,并由行政许可部门实施控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配合。
如确需编制具体范围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公布,应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议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据了解,目前国内相关城市的城轨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但并无要求编制具体范围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公布;佛山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系参照广州《条例》编制,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了广州《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参考:1、《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款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
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处于开通运营和正式建设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据本办法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第三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