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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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摘要:刑法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原则的集中体现。

刑事实体法要想实现其价值,就必然要通过程序来完成。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其内部隐秘性而难以为人所知,特别是对于隐匿性极强的毒品案件的主观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是刑事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一大疑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刑事推定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存在于其自身头脑当中的,当前科技水平条件下,毒品案件办案人员想要确定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外乎利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刑事推定两种方法。

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犯罪现场无法固定,且交易各方均为自愿,也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与证人,使得涉毒案件相比一般案件而言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除非行为人自认,否则直接证明难以进行。

此时作为证明的最佳替代方式,推定的合理运用经常可以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

一、直接证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而犯罪主观方面深埋于人内心的特性使得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从已查处的涉毒犯罪情况来看,能证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缴获的毒品或作案工具等物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及包括吸食者和知情人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

其中,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昔日陈旧的侦查理念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一方面,办案人员基于破案压力,常常将工作重点放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这势必会催生不法手段,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泛滥,极易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

在目前我国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尚未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屡有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导致供述难以固定,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经验认识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批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一、证据审查毒品犯罪手段狡猾,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较为单一。

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既要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一般标准,又要兼顾毒品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要求。

从实践办案经验看,证据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对物证的审查物证是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从物证的来源、扣押、保管和流转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对毒品扣押、称重、送检和鉴定程序的审查。

重点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如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分别取样,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等。

在上述程序中,证据真实性受影响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对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审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照片和录像资料,应从形式上审查能否完整反映侦查取证主要过程和毒品情况,照片是否附有对应文字说明等;从内容上审查侦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称重过程中是否去除外包装或计算净重,对多包毒品是否进行分别称重等。

三是对见证人回避的审查。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毒品的扣押、称重、现场取样等环节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因此,在对物证程序审查时应注意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推定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贩卖、运输等行为的对象系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及其住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该毒品系犯罪嫌疑人持有、控制,但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毒品的⾏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的知识,欢迎您查阅,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的⽽⾮法收买毒品的⾏为。

下⾯分两个⽅⾯来分析:第⼀、明知是毒品⽽进⾏⾮法销售。

⼀般都具有营利的⽬的(也有⼈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的内容,其⼀、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的“毒品”,只要贩卖⼈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误把⾮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的认定。

但被⼈欺骗、利⽤,不知是毒品⽽进⾏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明知是毒品⽽进⾏“⾮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付劳务等形式。

第⼆、以贩卖的⽬的⽽⾮法购买毒品的⾏为。

也有⼈称之为“以营利为⽬的”或者为“以牟利为⽬的”,这个表述⽅法是不太准确的。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是以“贩卖”为⽬的,⾄于实际是否获利、牟得利益,在所不问。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毒品的⾏为”。

“贩卖”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毒品的流通和周转,使毒品的危害性进⼀步扩散,殃及更多的⼈群,“贩卖”着重主观⽬的⽀配下的⾏为,强调的是与客观⾏为相统⼀的主观⽬的,⽽“营利”容易其与贩卖的主观动机相混淆;“营利为⽬的”容易将那些主观上没有营利为⽬的,⽽实际上出于其他⽬的,帮助贩卖⼈牵线搭桥,在购毒者与贩卖者之间居间介绍买卖的犯罪分⼦排除在外,⽽以贩卖为⽬的,则可避免疏漏,将这种⾏为囊括其中。

明知毒品⽽⾮法销售的⾏为,包括取得毒品(⽆论是购买的还是⾃⼰制造、⽣产的,还是接受赠予的)和销售毒品两个环节;以贩卖为⽬的购买毒品的⾏为,其购买毒品的⾏为是为下⼀步销售做准备的,可视为其贩卖毒品的⼀个⾏为阶段。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事实或行为对象 的明知。其主要特征有二 :. 1 狭义 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 刑法》 总则第 l 4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5
作者 简介 : 高素 云(9 0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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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结 果发 生 , 因而 构成 犯 罪 的 , 故 意犯 罪 ” 是 。可
见本 条 定义 的故 意 既包 括 直 接 故 意 、 包 括 间 接 故 也 意 , 这两种 罪过 形式 均 以“ 而 明知 ” 为其 得 以成 立 的
狭 义 明知故 意可 以分为 明知 肯定 和 明知可能 二 种类 型 。在运 输毒 品犯 罪 中 , 明知 是毒 品 , 括 明知 包 肯 定是 毒 品与 明知 可 能 是毒 品。 明 知肯 定 是 毒 品 , 是 指行 为人 根据有 关 事 项 , 断 出 自己所 运 输 的 肯 判 定 是毒 品 , 会 是 其 他 性 质 的财 物 ; 不 明知 可 能 是 毒
双重性 , 是由《 刑法》 总则第 l 4条和分则 相关 条文 的“ 双重 明知 ” 规定所 决定 的。
二、 狭义 明知 故意 中的推 定 明知
( ) 义明 知故 意的分 类 一 狭
意 。这是因为, 刑法》 1 《 第 4条明文规定 “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且 希望 或 者 放 任 并
较 大 的” 构成 持有 、 使用 假 币罪 。这 里 的 “ 明知 ” 即 , 为 本罪在 主 观 要 件 上 属 于 “ 明知 故 意 ” 提供 了 法 律 上 的依 据 。2 狭 义 的 “ 知 ” 意 在 明 知 内 容 上 具 . 明 故 有 二重性 。如 前 所 述 , 义 的 明 知 内容 是 对 其 “ 广 行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些⾛私毒品或⾮法买卖毒品犯罪⾏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会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检查中,从某⼈⽪箱夹层中起获⽤某品牌⾷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600g,某⼈⼤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呢?跟着店铺⼩编来看看吧。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2009年6⽉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被告⼈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件第⼆条规定:
对于⾛私或者⾮法买卖制毒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6、以虚假⾝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续的;
7、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定需要犯罪分⼦明确承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

其实,任何⼀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也不会轻易承认⾃⼰明知毒品,往往是在⼈赃俱获,或者巨⼤的⼼理压⼒下,被迫承认事实。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

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

现就毒品案件侦办取证方式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

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

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

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

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

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

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推定 作为一个 实体 问题主要 出现在 立法阶段 , 如“ 明知” 认定
要素 予 以认 定 , 那 么对于 “ 零 口供 ” 或无相 关证 据印证 的“ 孤证 ” 案 的途 径之 一推定 , 是一种 实体法上 的责任 标准与程 序法上 的证 明 件、 “ 一对 一” 案件 主观要 素如 何认 定即摆 在我们 面前 。 在 司法 实 规 则兼而 有之 的方法 。 推 定在 刑事 法中 的独特 作用 , 正在于 推 定
距离 。
二、 国外发 展现状 、 刑 法对 主观 明知 的规制 、 犯罪构 成要 件 英美法 系普通法 无制 定法意 义上 的立 法 , 其立 法推定 是对特 定词 汇“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 的诠释 , 用该词 汇表示 的涉及刑 事法 的推定
骗货, 确保交 易 安全 。 而后 三人 从 昆明一个 货运 部 内接 收 一麻袋
石头, 麻 袋上 写有 杨某 的姓名 和手机 号码 , 三人 随后 将石 头砸 开 取出 7 0 3 克 毒 品, 将 毒 品伪装放 置在 货运 卡车拖 挂车 厢篷 布 内,


刑 事推定 相关 理论
“ 主观 明知” 这 一犯罪 成立 的主 观要素 , 一 股意 义是指 : 人 在 意识 、 精神 上的 明 白, 明明 知道 , 明确理 解或 了解 。 刑事推 定 , 在刑事 法领域 是一 个兼容刑 法和刑事 诉讼法 的跨
◆ 法律 经 纬
{ I } I J 占 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主 观明知" 的认定
以刑 事推 定为视 角
李 鑫 ・
摘 要 我 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观明知” 的刑事推定问题 目 益突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 究, 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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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一般认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但不排除某些犯罪类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因而,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个方面。

犯罪故意是客观行为的内在化,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

然而,很多情况下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是分离的,两者并非绝对一致。

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强的毒品犯罪来说,同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观反映,如果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对主观心态的认定必然存在很大困难。

【关键词】毒品罪犯;主观明知;认定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困境及域外经验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困境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罚打击,往往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其对毒品、毒赃等犯罪对象的明知,从而意图蒙混过关而逃避刑罚处罚。

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翻供,如有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承认对毒品存在认识,而到了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又进行翻供,导致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做出一致的认定,可能会出现同样的行为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发生。

同时,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征也决定了很难通过其他相关证据
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首先,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行为侵害对象,因而必然缺乏受害方的直接控告证明;其次,毒品犯罪是一种隐蔽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遭受刑事指控,往往经过事先周密策划并且在特定的少数几个人之间发生,有的毒品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他们甚至在毒品交易完成后也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

因此,寻找其他同案分子或者证人来证明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形基本上不太可能做到。

所以,司法机关想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域外经验
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共同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在同毒品犯罪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种经验就是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主要证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及行为性质的明知。

但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推定活动进行限制,如允许被指控的行为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反驳,以此来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如在英国,警察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可疑物品、材料或痕迹后,根据这些基础事实,控方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做出解释,从而使得举证责任转移,在当事人不愿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对持有物品的性质具有概括的认识。


毒品案件来说,就是推定其明知持有物是毒品。

这就是推定规则在毒品案件中的典型运用。

另外,我国香港地区的刑事法律中也有推定规则应用的相关规定。

比较典型的规定出现在1969年制定的《危险药物条例》,在该条例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就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如何进行推定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经证明,曾制造危险药物或曾做出准备制造危险药物的行为,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须被推定为己知悉该药物的性质。

”由此可见,在我国香港地区查处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是采用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对象的主观明知的。

二、我国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如上文所言,由于毒品犯罪行为方式的隐蔽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行为人在被抓获后很少承认其对毒品存在明知,甚至以保持沉默的方式进行对抗。

因而我国在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也同样面临行为人主观心态难以认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过于苛刻,即严格按照相关在案证据进行直接认定,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无法收集甚至不存在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据,这便会使许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使毒品犯罪愈演愈烈。

同时,为了追究此类犯罪行为,在无法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破获案件的做法。

因此,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窘境,我国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做法来认定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一是直接证明,即利用行为人的有罪供述或者相关的证人证言直接证明毒品犯罪行为人在己
经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直接承认自己对毒品是明知的情形越来越少,而且由于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特征,司法机关很难获得相关的证人证言,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证人证言,但是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犯罪分子的供述,也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疑问。

二是推定证明,即利用基础事实(如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如毒品)具有主观认识上的明知,从而最终得出犯罪故意存在的结论。

推定一般是在认定基础事实的基础上,由司法人员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经验法则和常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这是目前毒品犯罪中运用较多,也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当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刑事推定法律规则,毒品犯罪中关于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主要存在于最高司法机关所
做出的意见和会谈纪要中,它是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

但具体运用推定方式进行证明时,也必须将推定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而不能一概凭主观推理。

为此,必须奠基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为人自身的主体情况(如社会阅历、生活经历、专业知识等)基础上,综合可能影响行为人认识能力的因素来判断行为人对毒品是否存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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