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议程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业主建议和意见征集、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等。
3. 会议主持会议由召集人或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按照议程进行。
4. 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每位业主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
5. 决策方式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7.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确保所有业主了解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二、管理规约1.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会议决议制定小区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
5. 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提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张贴公告、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逐户送达,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本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每栋楼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本业主代表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宗旨)本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和履行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和谐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代表大会名称:雅居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雅居园小区全部区域三、物业类型:住宅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代表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应按照业主自治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向所有业
主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出席权和表决权:业主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通常根据业主在物业上的权益比例来
确定。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会议上表达观点,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决。
3. 议程的确定:议程应提前公布,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待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等。
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希望讨论的议题,并在适当时机予以考虑。
4. 议事程序:会议应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议题的发言顺序应有规定,通
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发言,并设有固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5. 决策方式: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根据业主的表决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获得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内容,并由
与会业主签字确认,以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
7. 信息公开:会议的决议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
进行传达,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业主专属平台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应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1. 会议主席带领议事,确保会议秩序和公正性。
2. 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应提前通知业主,并向所有业主
公开。
3. 业主可以在事先提出议题,但需要提前通知业委会。
4. 会议开始前,应进行报到登记,确保出席业主的身份。
5. 提案应由出席业主提出,可写成建议书或口头提出。
6. 业主作发言时,应尊重他人,讲话内容务必与议题相关。
7. 议事内容必须围绕议程展开,不得擅自引入非议程内的
议题。
8. 会议期间,业主可以互相提问,但必须尊重对方的观点和发言。
9. 会议记录员应及时记录会议主要内容,以备后续参考。
10. 会议决议时,应通过民主投票或一致同意方式进行,确保多数人意见被采纳。
11. 会议结束后,应制定会议纪要,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及时通知业主。
12. 会议纪要公示一段时间后,正式生效。
以上规则仅供参考,具体的规则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指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议事、决策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草稿,共计1200字。
一、会议召开1.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物业公司提前通知业主。
2. 物业公司应提前发布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议题等内容,并通知业主参会。
3. 业主大会需满足法定的召开条件,包括参会业主人数、业主大会决策的比例等。
二、议事规则1. 会议主持人由物业公司指定,负责掌管会议秩序、主持议事程序。
2. 会议议事采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任何业主都可参加会议,并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3. 会议议题由业主提出,并经物业公司审核后列入议事日程。
4. 业主可以在会议开始前申请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主持人有权适当调整。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5. 发言须遵守公序良俗,并尊重他人言论。
不得发表歧视、侮辱或攻击性的言论。
6. 主持人有权对发言内容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整,以保证议事秩序和高效进行。
7. 会议可以提前确定议事方式,包括现场提问、书面提问、在线平台提问等方式。
8. 会议应确保充足的讨论时间,避免议事时间过长或过短,相关议题需按照议事规定进行表决。
9. 议事期间,应出示明确的议题材料,以供业主参考和讨论。
三、决策程序1. 议事期间,每一议题应经过提出、讨论、表决的程序方可决策。
2. 业主可自行提出动议,经其他业主支持后方可列入讨论。
3. 任何议题的决策需经过简单多数原则的表决,得票数过半的议题方可通过。
4. 一些重大决策事项可能需要经过更高比例的表决,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支持。
5. 决策结果应公开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以便后续追溯和执行。
四、会议记录与会议报告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1. 会议结束后,物业公司应尽快整理会议记录,并进行公示。
2. 会议记录应包括参会人员名单、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重要信息。
3. 会议报告应由物业公司制作,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和议事结果,并在一定时间内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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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在任期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业主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无故缺席业主代表大会连续5次以上的;(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业主代表人数缺少时由业委会进行补选工作,在补选期间或具备业主代表资格人数不足额时,开展的需要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的行为,以当时业主代表人数的1/2计为有效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定和监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六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1)20%以上的业主提议;(2)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3)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
(4)决定本小区大额公共收益的支出;(见公共收益使用办法)(5)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签名文件或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盖章的文件;(二)具体的、需要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书面提案。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三)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业主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形式进行表决:(四)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要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五)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以公正、公平为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的半数以上代表参会且参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半数以上代表投票且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等。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三)业主人数较多,按单元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结果15天以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物业中的业主;2、有书面委托书;(六)业主代表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 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2 名,委员4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占小区投票权总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四)决定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由业主委员会对其辞职的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
但如因委员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5次以上的;(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
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
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二)会议通知;(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使用证明;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业委会制定专人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七)业主意见及建议;(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公共收益部分进行支出。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二)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所支出的费用;(六)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
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代表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