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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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赋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 ,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 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赋予补贴。
国家补贴公示制度文件范本

文件编号:〔2023〕国财补〔XX〕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执行日期:2023年X月X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补贴政策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补贴公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国家补贴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补贴信息。
(二)全面公开原则:公开补贴政策的全部内容,确保补贴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公开原则: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四)真实准确原则: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国家补贴公示内容包括:(一)补贴政策:包括补贴目的、适用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
(二)补贴对象:包括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等。
(三)补贴金额:包括补贴资金的总额、分批次补贴金额等。
(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补贴资金分配情况、使用进度、资金流向等。
(五)监督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五条国家补贴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补贴公示栏目,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补贴政策及公示信息。
(三)公告栏: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张贴补贴公示信息。
(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补贴公示工作的监督,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示信息如有错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故意隐瞒、篡改、谎报补贴信息,或者利用补贴资金进行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8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8号市直有关单位:《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发〔2012〕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原则(一)兼顾公交企业经营性与公交服务公益性双重性原则;(二)兼顾市民出行便捷低价与公交企业良性运营的原则;(三)兼顾公交优先发展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补贴项目(一)公益性补贴。
主要是对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持月票乘车的成人和学生等)减免票补贴。
(二)公交能源涨价补贴。
主要是公交车燃气等涨价补贴。
(三)政策性补贴。
主要是各项原材料及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营运成本等增加而票价不变给企业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四)车辆购置补贴。
主要是对新购车辆的补贴。
(五)场站建设补贴。
主要是对新建首末场站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公益性补贴标准:政府对市区特殊人群减免乘坐城市公交给予财政补贴。
核算公式:年补贴标准=全市70岁以上老人办证人数(市老龄委提供)、全市残疾人人数(市残联提供)、全市退役残疾军人人数(市民政局提供)、全市在校中小学学生人数(市教育局提供)、全市大学专科以上人数(市教育局提供)、全市现役军人人数(因涉密暂按1000人计),以上人数之和×年人均出行比率(20%)×乘坐公交比率(16%)×人均运送成本(2013年审计核定1.537元)×365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宁财(办)发〔2023〕428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拨付流程的通知》(宁财(办)发〔2019〕139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财(办)发〔2021〕380号)文件精神,结合专员办审核确认的各市、县(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各市、县(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余额汇总表,现对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应扣回资金全部作为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见附件),本次不拨款。
请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10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edc9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4e.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中坚力量。
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
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人数为大村5名、一般村4名、小村3名;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是指不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治保主任等,每村人数为3名。
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交叉任职。
二、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自治区按村干部定员数,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桂发[1985]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桂发[199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公所增加一名半脱产干部的通知》(桂政发[1991]29号)文件规定给予村干部补贴(即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2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上,再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分别增加补贴60元、30元。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以下简称“一卡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1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3〕3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和《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附件1、2,以下简称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开的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包括中央、省、市州及县市区出台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目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省级以上补贴政策78项,对应补贴项目91个;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81个。
其中,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省财政厅仅公布补贴政策名称、“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补贴项目简称、政策实施地区,各项补贴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主管部门、政策解答电话等具体内容由政策实施地区负责公开。
二、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将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政策的重要性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财政政策的重要性机构预测7月CPI保持低位运行财政政策重要性将突显《经济参考报》记者综合多家机构预测,7月份猪肉价格继续下跌,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自前一个月涨幅重返“1时代”后,将继续保持低位运行,具体增速将放缓为1.7%左右。
专家表示,由于货币政策需要真正回归稳健,下半年可能更加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据了解,7月份食品价格呈分化走势,蔬菜类价格受到洪涝灾害影响走高,猪肉价格续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主要农副产品数据,经过初步测算,7月中、上旬主要食品价格环比上涨、持平、下降的种类分别占比43%、30%、27%,上涨的种类增多,但除了蔬菜以外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普遍不大。
受到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影响,蔬菜类价格环比止跌回升,部分蔬菜价格涨幅较大,猪肉价格环比回落,降幅2%,羊肉价格也在下降。
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表示,近期全国暴雨渐缓,菜价回归稳定,猪价续跌,食品价格继续回落,预测7月CPI食品价格环比-0.2%,下调7月CPI预测至1.7%。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也认为,猪肉价格下跌带动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在过去六年波动范围下限徘徊,推动消费品价格环比持续下跌,同时去年猪周期高点在七、八月份,高基数将推动消费品价格同比增速持续下降,因此预测7月CPI同比增速将放缓至1.7%。
招商证券分析师谢亚轩对7月份CPI的预期同比增速为1.6%,他认为,从统计局50个城市主要农副食品平均价格的中上旬高频数据来看,受洪水来袭的影响,鲜菜价格止跌上涨,粮食、鲜果和肉禽价格由升转跌,蛋价的跌幅扩大。
洪水主要影响了鲜菜价格,对其他影响有限,也并非全是负面。
谢亚轩预测,7月份食品的环比增速为-0.1%,非食品环比为0.1%,考虑到基数的原因,2015年CPI的低点出现在5月份,此后逐步走高至8月份,因此2016年6月至8月CPI会逐步回落。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建〔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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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
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
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