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国平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国平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国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黄国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国平【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陆敏菊、陈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敏菊、陈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敏菊、陈燕徐军【代理律所】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国平【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废止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亦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锡财会〔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锡财会〔2023〕1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相关代理记账机构:为加强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了解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检查由财政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
按照全市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各市(县)、区各自履职、各自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检查。
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监管计划的通知》所下达的计划,各县区财政局分别按10%比例抽取联合检查机构名单,按20%比例抽取随机抽查机构名单,并将抽取的名单分别通知所在机构(详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一)检查范围以被查代理记账机构2022年度开展业务为主,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1、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运行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及时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包括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3篇)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3篇)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通用3篇)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1临近年终,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入繁忙期,安全管理难度加大。
11月14日,滨湖区召开全区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传达贯彻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强化预防措施,扎实做好省党代表大会期间及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区领导陈锡伦、倪守红出席会议。
从会上获悉,滨湖区近期将重点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区安委办制定的工作方案,立即行动,组织开展全地区、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带队,抽调精干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安全检查。
区安委会将于近期由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情况。
全区各级还将认真对照要求和分工,全面强化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打出实效。
为扎实落实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将深入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推进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加强三合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隐患排查,加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全面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六有”标准。
各级各部门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凡是存在重大隐患、生产无保障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加强安全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带班等制度,扎实做好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
区长陈锡伦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要召开省十三次党代表大会,更是岁末年初各类社会活动频繁期,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聚焦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开展以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改、大宣传、大落实为内容的全区域、全行业领域的集中行动。
他要求全区各级思想要高度统一,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影响全局的工作来抓,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细致的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锡政发[2002]18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2]18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个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一日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市场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促进市场建设提高水平,做大规模,搞活机制,现对我市加快市场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无锡市十五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全市市场法人制度建设,理顺市场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的关系,全力推进全市市场的二次创业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市场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市场改革。
市场改制、转制的方案应事先听取市场干部、职工的意见,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要充分维护国家、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避免以无偿量化、低价转让等形式流失公有资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坚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原则。
市场改革形式应多样化,不强求统一模式,必须从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场一策”的改革方案。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滨湖大队自从无锡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六年以来,滨湖区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主要得益于规范的队伍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城管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执法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城管执法队伍建队标准,我认为今后要使城管工作更上一层楼,队伍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仍最根本和最基础的任务,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抓队伍的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队员的政治素质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含义之一首先是坚持以人为本,滨湖城管大队是一支拥有70名行政执法人员和500多名城管协管员的队伍,如果不抓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就不会保持队伍的稳定,更谈不上坚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因此,应该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全过程,逐步打牢了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
1.坚持抓政治思想教育。
目前在大队层面上设有大队正副教导员,在中队内部有指导员,我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好思想教育指导工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政工例会制度,用于研究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布置阶段性政治教育内容,交流政治工作的经验。
在教育的内容上坚持多样化,理论学习的内容可以是中共中央会议重要思想、重大的政策制度、颁布实施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都是我们的学习内容,由此可以逐步形成了队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通过看录像、听报告、大讨论等方式,学习社会及身边先进工作者那些无私奉献、为民办实事、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和精神,使队员更加珍爱城管事业,在队伍中形成了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的政治氛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37号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
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现将《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予以公布,今后将根据授权情况予以更新,社会公众可登录总局网站查询
(/djzcj/)。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锡政办发[2010]315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7号)精神,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我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市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侵权违法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水平。
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

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案号】(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02.24裁判规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部分案件的批准权委托基层工商所所长行使,处罚决定经由有管辖权的分局核审并经分局集体讨论后作出,符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因此工作人员受托以局领导名义签署批准意见并未超越职权,不属于程序违法。
正文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金塔。
法定代表人唐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地址在无锡市北塘大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卞支埃,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自成(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地址在无锡市北塘区金桥副食品市场9号楼908号。
经营者陆彩萍。
上诉人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仓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知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聚满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军明,被上诉人北塘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吴自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原审被告接马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和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举报后,对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洁雷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洁雷商行经销的“香脆米”牛奶巧克力与玛氏公司“脆香米”脆米心牛奶巧克力的包装装潢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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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10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0日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6பைடு நூலகம்.35元;2、罚款2110元(货值金额2倍);以上罚没款共计3079.35元,上缴国库。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锡嘉仕恒信医院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明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案字〔2019〕00071号
案由:使用劣药
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使用的蜜款冬花、山药片经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