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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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全区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区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考核部门根据下发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长府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有效遏制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查处违法用地,整治以抢建抢栽抢种为名,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

第三条查处违法用地和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调度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工作。

第五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指派1名分管领导,抽调国土、农业、公安、规划、行政执法、拆迁、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社区)等部门人员,成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的核查及整治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用地行为:(一)未依法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二)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号】长府办函〔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贾晓东副市长
副召集人:谭景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鲍文明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成员:付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向国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定贵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长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邴海英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占春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林崇学市林业局副局长
孙晓晖市畜牧局副局长
长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任鲍文明兼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长府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3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春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发〔2012〕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一)主要任务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

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责清单事项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编制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目录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市政府权责清单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权责清单申报、审核、公XXX调整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权责事项的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权责事项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承担本部门本单位权责事项的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权责事项申报、审核、公XXX调整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权责清单应当进行动态调整:(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修正(订)、废止需要调整行政权力的;(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承接的;(三)机构职能调整需要新增、取消行政权力的;(四)权责事项要素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调整行政权力的情形。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耕地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耕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耕地保护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耕地保护工作,我国提出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以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持续发展。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是指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目标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目标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国内外的形势和环境要素,同时也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目标的定位、重点和指标。

1. 目标的定位耕地保护的目标应当和国家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同时确保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目标的定位应当明确指出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工作,包括保护好现有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等。

2. 目标的重点耕地保护的目标应当突出重点工作,明确具体的任务和工作措施。

重点工作可以包括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完善农地临时占用补偿制度、加大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等。

在制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依靠科学研究和专家意见,确保目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目标的指标耕地保护的目标必须有明确的指标来进行评估和考核。

指标可以包括耕地面积保护率、耕地质量评估、农作物产量等方面。

指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可操作,既能反映工作的实际情况,又能满足耕地保护的要求。

二、考核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是指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以促进责任的落实和工作的推进。

其设计和实施需要明确考核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1. 考核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应当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农地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考核内容必须具有可量化和可比较性,以便进行综合评估和统计分析。

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精简篇)

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评分标准适用于对全省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

市人民政府对县当年基本农田面积达到与省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得25分;(2)完成省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安排的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考核范围的相关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的,得1-5分。

当年未安排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考核范围相关任务的,或当年虽安排任务,但相关任务对应分数不足5分的,剩余分数自动计入各市得分。

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10分):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有疑问的用于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计算,每个有疑问的补充耕地项目扣1分。

扣满10分为止。

能自证属误判的项目除外。

4、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19分):(1)完成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得基础分10分;再根据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量占全省完成量的比例,得贡献分0到5分;(2)足额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全部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得2分;虽未足额计提但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资均达到2200元(含省级补助)及以上的,也得2分;其它未足额计提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得1分。

未计提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得0分;(3)市级已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经费的,得1分;有一个县级未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经费的,扣0.2分,扣满1分为止;(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理的,市级被处理1次扣1分,所属县级被处理1次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5、耕地保护工作被约谈(3分):耕地保护工作中,市级被约谈1次扣1分,所属县级被约谈1次扣0.5分,扣满3分为止。

6、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8分):(1)已建立和实施了经济补偿机制的,得5分,有一个县(市、区)补贴标准所辖县(市、区)补贴标准均高于省补助标准的,得1分;(3)将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耕地纳入补偿范围的,得1分;(4)已全部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协议书的,得1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耕地保护是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受到了诸多挑战,保护耕地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管理,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确保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是必要的。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是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实施的考核评估体系。

该制度应该包括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评估标准、考核方法和奖惩措施等五个方面。

首先,明确责任目标。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任务。

责任目标应当具体、量化和可衡量,例如,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保护耕地生态环境等等。

同时,责任目标还应当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安全目标相衔接,形成统一的推动力。

其次,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应当是反映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的量化指标,包括耕地面积、土地利用率、农民收入等。

这些指标应当具有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可比较性,能够为后续的考核评估提供客观的依据。

再次,建立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考核指标的达标要求,确定不同达标级别的分数和标准。

评估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既能够激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制定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应当明确具体考核的程序、方式和时间节点。

可以通过定期收集统计数据、现场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责任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同时,考核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考察和民意调查,充分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确立奖惩措施。

对达成或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财政奖励、政府表彰等。

而对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的惩罚,例如扣减财政拨款、责令整改等。

奖惩措施的设计应当公平、合理和有约束力,能够激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长府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长春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8日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巩固我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完成“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84%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8天以内。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市实施面积力争达到1024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26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170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0.3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实现利用量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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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5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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