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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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字[2014]67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14〕67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郝健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春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邬晓惠市委农工办主任、市农牧业局局长
马靖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金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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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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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乌海政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职责及编制方法,促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即: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的公用支出,视财力可能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31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侯凤岐市长在乌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现将2009年的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海勃湾区政府:海勃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投入运行;规划建设乌海海勃湾农产品批发中心和食品加工城,开工建设以汽车交易、建材、装饰材料、五金机电、矿山机械等为主的乌海海勃湾物流中心;新建海勃湾区第五小学、和平街小学,开工建设蒙古族中学体育艺术楼;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90天;实施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绿化防护林建设工程,形成乔木、灌木林带。

乌达区政府:全面实施乌达区神华大道、爱民街、安居街、建设路、团结北路等城区路网改造建设工程,打通内环主次干道;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启动乌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乌达经济开发区物流园;新建乌达区巴音赛街小学、十二中综合教学楼;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30天。

海南区政府:改造海南区巴彦乌素街、黄河路、公乌素街和公乌素镇建设街,建成海南区客运站和海拉路海南城区路段1.9公里;启动海南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乌海呼铁局海南物流园,改造公乌素果品批发市场;完成海南区中学扩建工程;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30天;实施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绿化防护林建设工程,形成乔木、灌木林带。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乌党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乌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9日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总方针,不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兴农兴牧、质量强农强牧、品牌富农富牧,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农牧业产业布局,推进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1.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有效利用好农区空闲土地资源,形成层级分工明显、功能有机衔接的产业布局。

海勃湾区依托中心城区的区位及交通优势,整合机场路两侧葡萄基地、设施农业基地、人工湖、酒庄等现有资源,大力发展以葡萄、蔬菜瓜果和花卉苗木等为重点,集种植、采摘、休闲、加工、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自治区下达由市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市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市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市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其他非税收入。

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的进度上报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实现支出。

部门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用款计划须在每月10日前上报,对执行中追加专项资金应在收文当月上报用款计划。

二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对于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支付申请书”必须明细到具体项目、具体收款人或具体单位,并附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45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3【实施日期】201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区森林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原则。

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原则。

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两低一保”原则。

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

(四)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

即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进宣传、承保、理赔、恢复生产等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五)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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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市农区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依据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即: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包括种植与培育森林资源、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沙漠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林木及野生动物产品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入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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