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探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与解决策略

探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与解决策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恢复正常人生,实现自我价值。
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以真实地为这些人服务。
但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许多难点问题。
这些难点问题不仅涉及到工作的制度和保障,还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者个人素质和职业担当。
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一、难点问题1、人员构成不均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而人员构成不均衡是目前的一大难题。
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从警或者其他法律行业转行,虽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本身不够成熟,缺乏专业素养,容易被服务对象所迷惑或是被动影响。
2、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社区矫正惩罚措施的数量和种类有限,只能针对一部分犯罪行为。
同时,一些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错误、漏洞等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效率。
3、服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社区矫正服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之一。
服务对象教育程度、犯罪类型、心理健康状态、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都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这使得服务对象的分类、跟踪、管理等工作变得异常复杂。
4、管理体系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经验的交流、人员的划分、服务对象的召回和监管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更为细致的规划,避免管理上的不当和漏洞。
二、问题解决策略1、培养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首先要考虑从教育上着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培训,同时通过多学科组合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靠着持续的学习,教育和自我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提升。
2、改善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保障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需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惩罚措施和监管体系,同时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让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措施,旨在通过矫正、教育和监督,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讨论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困难问题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例如,监狱系统与社区矫正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监狱中的犯罪分子在释放后难以得到有效的社区矫正;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对所有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
2. 社区矫正资源不足:社区矫正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资源,如心理咨询、职业培训、教育机会等。
然而,由于预算有限和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社区矫正在资源上面临严重的困难。
例如,某些社区可能缺乏心理咨询师,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心理需求。
3. 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犯罪分子往往面临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这使得他们更容易再次犯罪。
然而,社区矫正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
例如,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合格的药物滥用治疗师,无法有效帮助犯罪分子戒除毒瘾。
4. 恶劣的社区环境:一些社区面临贫困、犯罪率高、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使得社区矫正更加困难。
例如,一个犯罪率高的社区可能使犯罪分子易受到负面影响,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变得更加困难。
第二章:应对社区矫正困难的建议1.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起监狱系统与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释放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及时监督和社区矫正。
同时,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对每个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
2. 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社区矫正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资源。
政府应该增加社区矫正的预算,确保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机会等资源。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提供资源支持。
3. 加强心理咨询和戒瘾治疗: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社区矫正应该加强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支持。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过程,其目的是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改变不良行为。
然而,社区矫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监管不足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矫正机构的监管能力。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对人员的投入不足,监管机构往往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监管服务。
这会导致以下问题:1.1 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管机构人手不足和设备更新不及时,导致对犯罪分子的监控不足。
例如,监控器无法及时发现行为异常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无法及时到场处理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资源投入,提高监控设备的更新速度。
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2 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矫正机构难以有效地跟踪犯罪分子的行踪和活动,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跟踪机制,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实时监控和跟踪。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跟踪的效率。
1.3 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由于监管机构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
他们可能不具备应对不同情况的技能,无法有效地引导和改造犯罪分子。
解决方案: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社区反对和排斥社区矫正的成功需要得到社区的支持和配合。
然而,由于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对矫正政策的误解,社区常常存在对犯罪分子的排斥和反对。
这会给社区矫正带来许多困难:2.1 招聘困难:由于社区的担忧或反对,矫正机构招聘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变得困难,导致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不足。
解决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误解。
同时,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监管人员。
2.2 社区安全担忧:社区居民担心犯罪分子可能会再次犯罪,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为社区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到了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一、问题:资源有限在很多社区中,矫正机构的资源非常有限,无法满足需要矫正的犯罪分子的需求。
资源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人力资源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无法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
例如,矫正人员不够,无法对每一个犯罪分子进行个别化的监督和辅导。
1.2 经济资源不足:矫正机构的经费有限,无法提供多样化的矫正项目和设施。
例如,缺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的经济支持,给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提供预防。
对策:2.1 政府增加资源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包括增加矫正机构的人力和经费支持,以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2.2 引入社区资源:社区可以通过与教育、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合作,共享资源,提供更多的培训项目和就业机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果。
二、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监视设备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监视设备,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跟踪。
例如,缺乏足够数量的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设备,无法有效地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
2.2 数据管理不完善:由于数据管理系统不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准确地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相应措施。
对策:2.1 资源分配优化:社区矫正机构应优化资源分配,购置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监视设备,如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跟踪。
2.2 数据管理系统升级: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优化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假释、暂时出所人员进行社区服刑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自我改造和人生重建。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1. 人员配备不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效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辅导不够到位。
加之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措施不够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容易导致监管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机衔接,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3. 社会观念的困扰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孤立和排斥,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也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自卑感和对社会的逆反心理。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1. 完善人员配备要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首先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倡导开放与包容的社会观念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观念也需要进行转变。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5篇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5篇第一篇: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试点单位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根据对几家试点单位的走访,通过与部分司法所所长的交流,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共磋。
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通知》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公安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刑法执行的对象,通过诉前排查、解除约束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等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监管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和帮助,促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遵纪守法。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增加监管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加强监管手段: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比如通过电子脚环等技术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协同配合:与公安、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工作,更需要提供社区支持来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支持系统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
2.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社区矫正员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聘请专门的社区矫正员进行定期的探访和指导。
三、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社区矫正工作旨在帮助矫正对象摆脱犯罪,但实际上,一些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会再次犯罪,再犯率较高。
这一问题的存在,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根源。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犯罪原因分析,了解他们的心理、社会背景等,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
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13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
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
麻省在1878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
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1547年就实施了。
3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
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
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
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
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
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
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
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
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
5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
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
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
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
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
6二、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
7(一)监督方案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
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
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
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
2.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平服被害人的受害。
在许多西方国家,罚金或抚慰金都可以单独适用,作为惩罚犯罪人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手段。
3.震慑性监禁震慑性监禁有时也称之为震慑性缓刑(shock probation),是指将犯罪人送到监狱关押一段时间(在美国最高可达130天),使其体验监禁之痛苦,达到威慑其再次犯罪的目的。
美国的一些学者主张,震慑性监禁不仅可以适用于初犯,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暴力行为的犯罪人。
对于震慑性监禁的效果,不同的评估众说不一。
有的作者称其与一般缓刑和一般监禁的效果没有多大区别,还有的作者称其有降低再犯率的作用。
(二)居留方案居留方案是指服刑人(一般为10~25名)被安置于一个中、低度警戒程度矫正机构,接受专业人员的治疗,以增进解决问题的能力,顺利回归社会。
这类方案包括药物成瘾治疗、心理辅导和就业培训等,对于服刑人员、特别是少年服刑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释放方案这类方案主要适用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以便减少监禁人口,使罪犯逐渐适应社会,为彻底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情况看,这类方案均是一些中短期方案,包括工作释放、离监探亲、中途之家、亲属同居等。
1.工作释放工作释放是指在开放式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白天或者正常工作日离开监狱到社区中从事一定形式的自由劳动或就业培训,晚上或周末回监狱服刑这样一种社区矫正措施。
除减少监禁成本、补充社会劳动力这两方面的效用之外,工作释放的主要功能在于减轻服刑人未来完全回归社会时的困难。
通过这一措施,服刑人一俟释放就能立即投入工作,获得经济收入供养自己和家庭,并融入社区,从而减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美国一些州对工作释放方案效果的评估均表明,从监狱释放在服刑人员,经过工作释放方案的人员比未经过这一方案的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1倍左右。
82.离监探亲离监探亲是指对一些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允许其离开监狱一段时间返家探视的措施。
在西方国家,为了促使服刑罪犯早日适应社会,维系家庭纽带,对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狱表现良好的罪犯,都准许其离监探亲。
另外,在配偶、直系亲属或较近旁系亲属病危或去世时,一般也允许服刑罪犯离监探视,以凸显行刑人性化和人道化。
3.中途之家中途之家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建立的收留像冉阿让这类刑满释放人员的机构。
这类机构由宗教或慈善组织出资或集资,建立在社区内,为刚刚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食宿,帮助他们就业并维持与社区之间的联系,逐渐适应社会的自由生活,避免重新犯罪。
因此,日本直接称这类机构为更生保护设施。
94.亲属同居亲属同居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服刑人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指定住所和时间同居的制度。
在有些西方国家,这一制度也被称为亲密探视(intimate visit)。
国外一般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强化服刑人与家庭的联系,缓和监狱内的同性恋问题,减轻管理者与服刑人之间的紧张,削减服刑人与社会之间的隔离程度,因此许多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
(四)延缓执行延缓执行制度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法院判裁定犯罪人有罪的同时附条件暂缓宣告其刑罚(suspended sentence)或宣告暂缓执行其被判处的刑罚(suspension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ntence),将其置于社区之中,若其能在法院宣告的期间内履行法院规定的条件,则不再宣告其刑罚或者不再执行其刑罚的制度。
对后一种形式,我们一般称之为缓刑(probation)。
这一制度能够避免短期监禁的弊端,不割断犯罪人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可保留就业岗位,从而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因此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都大量适用这一措施。
(五)附条件释放方案附条件释放主要是指假释,即对犯罪人在其所判处的监禁刑执行期满之前有条件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
但是,在一些国家还有其他一些附条件释放制度,如美国的善行折减制、刑期重新宣判制和紧急释放制等。
11假释制度非常有利于减少国家和服刑人承受的行刑成本,实现刑罚节减和谦抑,鼓励服刑人改过自新,促使服刑人在一定的监督和帮助下逐渐恢复全部自由,从而预防重新犯罪。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
而且,有些国家还指定了法定假释制度。
罪犯服刑到了一定的期限,有权依法获得假释。
如加拿大规定,在1992年11月1日之后因一罪或数罪而被判决的罪犯的法定释放的日期是服满原判刑期的2/3。
12(六)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
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也称中间制裁措施(intermediate punishment),是一种介乎缓刑和监禁之间的社区矫正措施。
它包括强化的缓刑监督(intensive probation supervision)、家庭监禁(home confinement)和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
1.强化的缓刑监督强化的缓刑监督是指对正在接受缓刑或假释监督的服刑人实施更加密切的监控。
这一措施在美国适用的非常普遍,英文简称为ips。
强化的缓刑监督通常要求服刑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保持工作状态,定期呈送尿样或血样进行检查,不定期接受缓刑官的咨询等。
这一措施的目标是为了既减少监禁人口,同时又对罪犯保持一定程度的处罚。
美国对于这项措施效果的评估结果不一,部分学者指出其对某些经过选择的服刑人有效,但是对再犯率影响不大。
132.家庭监禁和电子监控家庭监禁是指将服刑人限制在其家中活动,不准外出。
但是可以前往工作地点或参加某些有限制的必要活动。
电子监控是一种电子遥感监控方案,通过在服刑人身体上安装一种电子监控设施来掌握和控制服刑人的活动。
其目的是在对罪犯实施宵禁和家庭监禁的情况下通过电子监控来追踪、确认服刑人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规定。
家庭监禁和电子监控方案是在传统社区矫正方案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非监禁性矫正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
但是,目前对其尚没有很多肯定性的评估结论。
14在许多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制度完善、种类多样,而且适用的比例极高,甚至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下表是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统计资料整理的9个主要国家2000年服刑人员总数,服监禁刑的人数,服缓刑、假释人数,监禁的人数占总数的比例,缓刑、假释人数占总数的比例以及缓刑、假释人数与监禁人数的比率等情况的不完全统计。
15:人单位:国家监禁和缓刑、假释人员员总数监禁人员数量缓刑、假释人员缓刑、假释数与监禁数之比(%)总计缓刑假释人数占总数比例(%)人数占总数比例(%)人数人数加拿大 152148 30790 20.24 121358 79.76 111433 9925 394.15澳大利亚 76121 17142 22.52 58979 79.76 344.06新西兰 24847 5926 23.85 18921 76.15 17092 1829 319.29法国 187142 52122 27.85 135020 72.15 259.05美国 6498562 1933503 29.75 4565059 70.25 3839532 725527 236.10英国 194642 87500 44.95 107142 55.05 122.45日本 129260 61242 47.38 68018 52.62 54416 13602 111.06韩国 117314 63472 54.10 53842 45.90 44950 8892 84.83俄罗斯 1214669 671054 55.25 543615 44.75 543615 81.01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在这9个国家中,除了俄罗斯、韩国之外,其他7个国家中服缓刑、假释这两种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人数都超过监禁人数,有的国家甚至大大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