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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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财 富 规 划 与 现 代 保 险
无奈的 奋斗
25
大多数的企业主缺乏财产保全措施, 把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混为一谈!
第 二 章
第二节 透视我国财富规划现状 哭泣的 亲情
财 富 规 划 与 现 代 保 险
越来越多富人缺乏遗产传承规划,家庭频频上演遗产争夺战!
26
第 二 章
第二节 透视我国财富规划现状
安全性
《合同法》第73条及其司法 解释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
Directivity
指定性
《保险法》第23条第三款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Timeliness
及时性
《保险法》第26条规定, 人寿保险理赔金给付不
作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债权人不“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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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二节 透视我国财富规划现状
中国人五大财富误区
误区一:重项目投资和事业发展,轻个人财富规划。 误区二:理财观念缺乏,理财知识单一,无法用科学的理财观做好资产配置。 误区三:较少应用理财工具,投资方法缺少,财富规划模式千篇一律。 误区四:认为做一次性投资,才能使财富最大限度增长。 误区五:重视财富增值,不重视财富保全和财富传承。 ——《富人理财蓝皮书》
• 现金结余—应急基金—资产增值—购置住房
• 保障是青年财富规划的基础,存钱是财富规划的起点
• 财富规划:保障规划、现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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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三节 四种家庭模式的财务需求
家庭形成期的我们有什么?要什么?怕什么?
财 富 规 划 与 现 代 保 险
家庭形成期的财务需求
• 购房、购车的家庭硬件消费
• 夫妻责任、债务责任增加,保险需求增加 • 资产购置—应急基金—节余现金—财富增值 • 应急基金是稳定的基石,增值是财富的追求 • 财富规划:现金规划、保障规划

IPO申请撤回材料、终止审查以及之后再次申报的相关规定

IPO申请撤回材料、终止审查以及之后再次申报的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双方提出申请,可撤回材料、终止审核,再次申报不需等6个月,但需根据撤回的原因具体把握。

有关相关依据如下:一、保代培训1、2011年保代培训:原则上允许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1)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2)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3)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4)申报材料申请撤回的要说明原因,有几个撤回的申请已经被驳回,并不是想撤回就撤回的。

2、2010年保代培训:撤回需说明理由。

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

为了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撤回材料,须说明原因。

如果市场或财务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考虑撤回,没有必要排队等待。

如转板等,需先撤回再申报,如更换保荐机构要说明原因。

二、因股权变动问题撤回1、在会审核企业,除司法裁定、继承等情况外,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但商业银行如确需补充资本金之类等特殊情况,经会里同意之后可以变动。

2、审核期间,原股东拟对发行人增资扩股需要进行延期审计。

3、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核查后再重新申报。

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三、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是否撤回的规定如高管受到交易所处罚,则诚信受到质疑,建议撤材料;如果董、监、高有污点记录,即便没有到行政处罚的程度,也建议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再受理材料。

发行人的其他重要股东,控股股东的其他重要股东如在审核期间涉案,可申请转让,否则要等到有结论。

四、相关手续按照新股申报的标准办理1、环保核查有效期一般一年,需要重新履行;项目备案与环评有效期一般较长,剩余有效期足够则可以不履行。

2、辅导验收需要重新履行,具体要求需与当地证监局沟通。

3、无违规证明重新出。

《保代培训资料精品》word版

《保代培训资料精品》word版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四、信息披露(从讲义的第四点讲起)(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行政审批,监管机构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预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透明度、效率(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偶尔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份: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催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四)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公司管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公司管理的评估(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重要性原则排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重要性原则(核心的、谨防性的、基本不用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八)数据引用●充分、客观:惟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权威、公开●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

2010年,真正的专业保险中介元年

2010年,真正的专业保险中介元年

2010年,真正的专业保险中介元年华康经代研究中心宋建冲2010年即将过去。

近日笔者仔细盘点了2010年保监新政,特别是事关专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新政,发现今年保监部门推出的三大行业新政,让2010年堪称是真正的专业保险中介元年。

新政一:保监会开闸发放全国性保险代理牌照这是保监会在年初率先推出的第一个新政。

这个新政的意义很深远。

自1992年起中国保险业开始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各财产、寿险主体公司依靠全国性经营策略,在中国庞大的地域和市场上获得了高速发展的机会。

尽管近20年来产寿险主体公司采取的是粗放式经营,但正是依靠全国性经营策略,以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太平洋、新华等主体公司实际上成为中国保险业市场改革的既得利益者。

按照西方发达国家三百余年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轨迹,保险中介代理业的全面发展,是保险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

但是,与中国产寿险主体公司相比,中国的保险中介代理企业却一直并没有得到全国性经营扩张发展的机会,或者说没有充分享受到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成果,与生俱来滞后于行业的发展,特别是走全国性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道路被制约了将近20年。

这也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那就是保险中介代理企业数量上远远超过产寿险主体公司总量,甚至是产寿险主体公司的二、三十倍,达到2300多家,但大部分中介代理企业根本谈不上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地方性、区域性特色明显,不少中介代理企业也因为缺乏扩张发展的动力,形不成规模性效益,而成为一些主体产寿险公司开票过账的工具。

事实上,保险中介代理企业全国性经营政策的开放与否,这是加快中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保险主体公司产销分离改革的关键。

一方面,保险中介代理企业一旦获得全国性经营牌照,使保险中介行业获得PE、VC资本注入成为一种可能,加速行业的高速发展。

因为资本逐利的本性,让PE、VC资本更多的关注和介入高增长的新兴行业、市场,而随着保险中介代理业全国性经营政策的全面放开,这个全新的行业以及潜在的庞大的中介代理市场无疑是资本的首选。

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高任职要求一、中小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及要求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为公司法要求)(6)在职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3.1.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首发管理办法)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有以下相关规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人培养(完整版) PPT课件

新人培养(完整版) PPT课件

2020/第3/3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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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中: 一、课程设置
2020/第3/3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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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思想
为了配合公司“创业新华”组织发展计划,依托现有“四班两会一早” 基础管理体系,在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操、优配置的思想理念指导下, 全力打造新人标准化培养模式。
在新人班操作中,在对现有培训课程全面梳理的前提下,明确授课目 的,围绕新人班培养节奏,进一步细化操作环节,力求达到新人‘三 爱’、‘五会’的培养目的,保证保险理念、结训上号与轻松转正理念 贯穿班级始终,通过“课前有导入、课后有总结,晚上有强化,知识点 有回顾”,提升学员理解深度。
2020/3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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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上岗模式
高上岗率 面试通关
报名费收取
新人班
训后1-2天 上岗开单
当月保 代考
低上岗率 面试通关
报名费收取
新人班
保代考
上岗开单
2020/3第/351页
算一算:顺序的变化,带来了新人从业信心的变化,带来的是上号率
大幅降低!根据新人上岗前培养费用每人500元,中支每月参训100人
算,两种操作模式下产生的费用比是500元x40人x12月=24万/年,全
288 省既是
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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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新人责任津贴获取分析
2020/3第/361页
6
(用三亚会议苑总讲话表达结论) 结训上岗环节脱落严重,仅为50%
公司经营成本增加
当月新人开单高,三个月、六个月新人持续开单能力 弱,技能成长不明显
★ “你知道保险的政策待遇吗?理想的收入是多少?家人支持吗?参训时间知道 吗? 假如面谈通过能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吗?” ——综合分析,合格的鼓励 大家一起做好保险工作,参观公司;不合格的等待通知,委婉拒绝。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社会保险介绍

社会保险介绍

数字
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73.5岁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 到1.53亿人,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相当于欧洲60岁以 上老年人口的总和。老龄化增长率为人口增长速度5倍。到 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17.8%, 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的12.37%;到2050年老龄化 水平推进到30%以上。到2050年,劳动力人口与老年人口比 将由2000年的10:1下降到2.8:1 国际上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 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待遇
公司实例:假定我公司女职员2012年已满55岁退休(计发175月), 缴费工资标准1655,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32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1.2时,养老金享受待遇为: A 基础养老金 (3200元+3200元×1.2)÷2×30×1%=1056元 B 个人账户养老金 178元×12(月)×30÷175=366元 C过渡养老金 (3200+1655)÷2 ×1.3%=32元
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企业缴纳: 单位(职工总工资)6.5%,职工(上月工资总额)2% 个体雇工: 雇工缴纳6.5%,雇工工人2% 个体参保: 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平均工资,缴费4% 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平均工资80%,费率9.5%
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条件 1. 大病:连续连续参保12个月,中断4个月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2. 缴费6个月可以享受保大病 3. 中断4个月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4. 特殊情况未刷卡住院,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至医疗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逾期无效 支付范围 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殊疾病进行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费 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异地就医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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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本版本在第一、二期的版本上继续记录,顺序有调整,补充的地方以楷体加粗标识)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募投项目(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

[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

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3)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2)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1)要强调合理性;(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

8、独立性(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

9、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1)先A后H: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2)H股公司发行A股: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

17、军工企业的豁免披露问题(1)军工企业披露信息内容是否涉密,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确认,避免泄密、失密问题;(2)证监会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满足最低上市要求;(3)高军工占比的,要看会计师审查是否受限、会计师要对此做说明;(4)一并考虑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豁免要求;(5)提供相关部门对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的确认文件。

18、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2)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3)采取相应补救措施;(4)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9、社保、公积金问题(1)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2)以后按规定缴;(3)扣除欠缴金额后,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0、红筹架构(1)清理简化股权结构;(2)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1、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人(1)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2)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

纠纷争议等;(3)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4)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2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改制方案要彻底;(2)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3)交易价格要公允;(4)尽量不要做这种安排,内部化更合理;(5)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23、主板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支持不鼓励(1)重组比例>100%的,运行36个月;(2)50%-100%的,运行24个月;(3)20%-50%,运行1个会计年度;(4)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4、主板非同一控制下不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限制不禁止(1)超过50%,运行36个月;(2)超过20%-50%,运行24个月;(3)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5、创业板非同一控制下[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1)大于50%,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20%-50%,要运行1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3)20%以下,提供最近1期报表。

26、非同一控制下业务整合计算口径(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计算(同一控制下可以扣除);(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累计计算。

27、关联交易(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2)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3)客户可信度28、申请延期(1)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延期,到期安排上会,通过率不受影响;(2)如业绩下滑则不建议申请延期,建议撤回后择机再报;如能说明业绩下滑的理由,可以上会;(3)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29、首次执行日(1)以2007年1月1日作为申报会计报表“新准则”的首次执行日。

即:07年需要按照新准则做报表。

(2)政策依据为证监会(2006)136号文、证监会(2007)10号文;(3)申报期不包括2007年的,首次执行日不晚于申报期期初即可。

30、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31、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1)需要在补缴时记入会计当期,不能做追溯调整,所以需要关注当期利润是否可承受纳税额;(2)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

32、专利审查(1)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二、主板再融资审核有关问题1、2009年再融资情况(1)再融资金额为2370亿元,历史第三;(2)非公开发行约占一半,公司债发展较快;(3)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占各行业第一,金融企业仅三家再融资但金额较大;(4)大额融资集中度高,近半数为30亿元以上的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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