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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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沪卫计医〔2018〕100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质控中心、市老年护理管理质控中心,市护理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新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本市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和目标有效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沪卫计规〔2017〕00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0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4〕04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推进本市放射诊疗机构落实医用放射诊疗防护要求,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上海市贯彻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汇总检查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确保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

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为做好本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新修改5条内容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扶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区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制度、工作机制等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二)在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6-7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下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自查整改和督查阶段(7-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委,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号)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界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其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发放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就医便利等医疗服务。

二、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要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满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签约需求,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作为重点服务人群。

2.各镇(乡)、街道负责将本辖区内全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每个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家庭医生签约,签约率达到90%以上。

对于今后新增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镇(乡)、街道要及时将花名册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优先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家庭医生应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加强动态更新与利用,作为签约服务的基础与核心。

2.家庭医生应定期对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健康评估,了解、确定其主要健康状况与需求,并提出针对性干预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阿尔茨海默病等2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卫计办医政[2016]0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阿尔茨
海默病等2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政〔2016〕004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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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计办医[2017]0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
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2017〕01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详细阐述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重点任务及服务流程图、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等内容。

现参照《通知》要
求,结合本市实际,就本市做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分级诊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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