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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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京民儿福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进一步规范我市收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及时调整收养条件《民法典》对收养行为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区要按照新规定办理收养工作。

被收养人的年龄调整到不满18周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收养、送养登记机关和申请材料在新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出台之前,仍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对送养人、收养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或子女情况声明,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民法典》新规定,要及时更新完善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

收养人和送养人原则上通过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办理收养、送养手续;条件不具备或不会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可直接到有关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各区民政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得增加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超过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加强收养评估工作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做好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对应匹配,为儿童找到最适合成长的家庭。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残联制订的《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市民政局市残联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为切实解决我市养老与助残问题,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促进老年人、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办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简称“九养政策”)。

第一条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

政府倡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孝敬老人并关注老年人精神和物质需求。

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活动,以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

从2010年开始,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孝星”活动,全市命名表彰10000名“孝星”,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条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

具体标准是为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

居家养老服务论文2篇

居家养老服务论文2篇

居家养老服务论文2篇第一篇一、社区养老服务的问题目前,我国社区的养老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服务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存有以下问题:(一)社区服务设施配备不足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一项调查表明,城市地区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6%,农村地区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5.2%。

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不足,无力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社区普遍存有的一个问题就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实用性较差,在硬件方面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各种活动需求,这在一定水准上制约了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服务内容单一无趣社区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般有健身室或健身小径,一般的生活起居以及文化娱乐等基础性服务。

而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科技的持续进步,老年人对生活的需求更加多元化。

内容单一的服务不能激起老年人对社区居家服务的向往。

(三)社区服务人员的素质较低目前,在社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多是下岗、失业人员,或是不具备文化素养的半文盲人员,他们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不清,缺乏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缺乏服务的经验,因而,难以开展专业化的服务,更不能满足老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

(四)社区服务资金运转受限很多民办养老机构向记者反映,作为民办福利机构,虽然国家政策表示要给予支持,但目前基层政府和部门管得多,服务得少。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因素是资金来源有限,政府缺乏统领性作用。

社区养老服务本身具有福利特性,各方面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补贴,不过到目前为止,经费来源不固定,补贴明显低于标准。

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途径(一)完善社区设施,保障社区居家养老老有所养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该建立相对应的活动设施,比如特色食堂、理发造型室、洗衣熨衣间、琴棋书画室、健康养生吧、聊吧、阅览室,健身房等。

这些设施的建立可以给老年人提供一个情感宣泄、愉悦身心之处,有利于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实行城乡两种养老模式,各有归属从老有所为出发,在社区内开展城镇养老模式和乡村养老模式,让老人们自己选择生活方式。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6]2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16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的基本服务需求,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老残一体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各单位在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为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各区属地主体责任,保障困境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探索创建老残一体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本办法所称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三)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京民养老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44号各区民政局,委局相关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含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下同)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登记工作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全面落实市政府2013年折子工程第115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实事项目第17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2152张全托型床位每张每月300元运营补贴”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有关精神,现将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营补贴范围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文件要求设立,正式挂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托养服务的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老所中的运营床位。

已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床位不在本补贴范围。

二、运营补贴条件(一)全托型服务床位5张以上,床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有老年人临时休息场地和服务设备,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悬挂区县主管部门核发的托老所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四)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实行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

(五)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根据入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合理配餐。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的夜间监护工作。

(七)制订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八)自觉遵守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相关规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社会办、地税局、精神文明办、团委: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做好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15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推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到2015年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助残)人员就业岗位需求将达到25000个,其中,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所占比例超过90%。

居家养老护理员作为新兴职业,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市现有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总量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培育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精湛的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建设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护理人才队伍,是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为保证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本市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持证上岗、行业自律”的原则进行。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利用两年时间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及2014年、2015年开展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远郊区县分期分批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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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
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
意见
(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社会办、地税局、精神文明办、团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做好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
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做好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共同将辖区内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

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市开展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

活动采取基层初选、逐级上报和两级表彰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选出10000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
星”,对既能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又能体现关爱老人、共建和谐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凡北京市辖区内,孝敬赡养家中老人、帮扶照顾孤寡老人、在为老服务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员,均可参加“孝星”评选。

每年一、二季度进行城乡社区(村)推荐和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初选,三季度完成区县评选、表彰、上报,四季度完成市级审定,并于重阳节期间进行全市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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