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渝府令〔2019〕32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7月31日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5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财政厅、2017年8月17日云南省教育厅签署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6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原则:(一)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科发财〔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5〕203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逐步做好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30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共享管理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晋市政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编制第三章发布更新第四章共享利用第五章供需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八章附则晋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本细则所称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和管理的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形成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应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以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全市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作为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组织建立政务数据目录体系和共享开放体系,建设管理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制定管理制度、数据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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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全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开放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服务范围)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遵循原则)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平台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授牌一批。
第五条(平台授牌)(一)申请授牌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4.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良好的服务获取受理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1)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提供的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产业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评估管理)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平台奖励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的依据。
第七条(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需求方(企业)的补贴和服务提供方(平台)的奖励。
第八条(需求方补贴)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企业(项目)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
补贴程序为:(一)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二)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三)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补贴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补贴标准,技术服务合同执行完成后,向企业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四)企业凭“技术服务优惠券”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优惠,相应款项由市科技局支付给平台服务提供方。
第九条(提供方奖励)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奖励程序为:(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三)市科技局根据平台绩效评估报告确定等次,并向符合条件的平台拨付绩效奖励。
第十条(激励政策)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平台监督)加强平台对外服务行为监督,对平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摘除平台挂牌。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