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

定义与特点
01
02
03
04
05
平台的重要性及应用领域
应用领域
科学研究: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设备、数据、软件等资源共享,支持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平台,支持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产业创新:为企业和创新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和成果转化,支持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VS
本研究旨在探讨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分析其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意义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丰富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作创新机制
2023-11-06
引言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概述合作创新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模式研究
contents
目录
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机制研究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实践案例研究结论与展望
contents
04
基于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合作创新模式研究
在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上,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通过共享资源、知识、技术等,实现开放式创新。
开放式创新
基于平台上的开放共享,各创新主体可以开展深度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加速技术推广和应用。
合作研发
平台汇聚了大量创新资源,各创新主体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创新效率和降低创新成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资发规划[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80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
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
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国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杭州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提出的加强平台建设与提升,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共享,布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扶持措施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新列入建设名单的,连续3年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适用对象在杭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1.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建设方案、任务指标合理,在本产业中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本省领先水平,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及杭州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可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在本产业具有代表性。
2.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专家,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相对固定技术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不低于60%。
3.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承诺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四)立项程序1.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申请报告》。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3.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五)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平台整体运行状况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平台运行和考核结果,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进行调整和撤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提供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机器读取、可应用的公共数据,供其开发与应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协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发展规划、标准体系。
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市大数据委组织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科发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科技部2019年8月1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资源单位和科研人员参与我市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及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服务范围)
平台应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我市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遵循原则)
平台的授牌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费来源、支持方式)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采取服务补贴的方式,对平台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和企业使用平台资源进行激励。
服务补贴分为平台服务需求方的补贴和平台服务方的补贴。
第六条(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服务补贴和是否继续挂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的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测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优惠的服务获取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
()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服务领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进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
()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平台服务需求方补贴)
鼓励我市企业委托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对接受服务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发放“服务优惠劵”的方式给予补贴,“服务优惠劵”额度按服务项目经费的确定。
每年度对单个企业获得的“服务优惠劵”实行总额控制,连续发放不超过两年。
补贴程序:
.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市科技局对服务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确定资助项目,向企业发放“服务优惠劵”;
.企业凭“服务优惠劵”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补贴优惠;
.市科技局向平台拨付“服务优惠劵”同等金额的补贴。
第九条(平台服务方补贴)
鼓励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平台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实效和开放共享机制效率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分别给予获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平台万、万、万的服务补贴。
补贴经费只能用于平台事业的发展。
补贴程序: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对平台开展服务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月日至月日。
.市科技局对便宜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并开展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等次,向平台拨付服务补贴。
第十条(激励政策)
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奖励服务团队以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终止情形)
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其授牌。
第十二条(平台监督)
平台在对外服务中应坚持诚信、公正,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我市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中服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作以及与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四条(配套措施)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