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定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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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方案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

方案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

方案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方案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一、引言方案作为一种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手段,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业领域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人们常常面临着制定方案的任务,但是不同的方案往往存在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便更好地帮助人们进行选择和决策。

二、方案的优点1. 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案的首要优点在于其能够解决问题。

方案是一种系统的、有序的解决方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帮助人们在面临问题时快速找到解决方案。

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 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的制定通常需要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方案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能够将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问题得到全面而系统的解决。

同时,方案还能够提供具体的步骤和操作指南,使人们能够有序地执行方案。

3. 可量化和可评估性方案的制定往往需要考虑到成本、效益等因素,并对方案进行量化和评估。

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具体的指标和评估方法,对方案的效果进行测量和评估,从而判断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这有助于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提高效率和减少风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高工作和生活的效率,并减少风险。

方案能够明确目标和步骤,使人们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或者处理问题。

同时,方案的制定还能够帮助人们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从而减少风险。

三、方案的缺点1. 制定方案的成本高制定一个完善的方案通常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分析,这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并可能需要雇佣专业人士来参与制定方案。

此外,方案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资源投入,如资金、人力等。

这些都增加了制定方案的成本。

2. 方案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方案虽然通过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来解决问题,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方案可能存在局限性。

方案的制定往往基于已有的信息和假设,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假设的不准确性,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制定法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制定法的缺陷和完善
面上 。这 种研 究 的方 法 多重 视 制定 法 的一 般性 而 忽略 其特 殊性 , 少 有人 将 制定 法 的 局 限性 与 我 国 的 很
国情联系起来作分析 , 并且在制定法的一般原理之外 , 我国的制定法还有没有其特殊的缺陷呢? 这些都
中国司法部课题“ 中国制定 法研究 ” 编号 :5 B 0 1 , 4 F 5 0
常 常会 与其 目的相 冲 突。
从 我 国 的实际 情况 出发 , 国幅员辽 阔 , 我 民族
来, 理解为一种“ 实在法”或是把它与“ , 习惯”“ 、判
例” 对应 起来 , 解 为一 种“ 文法 ” 理 成 。本 文所 称制
中图分 类号: F DO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8 1(0 6 6 0 6- 5 10 — 402 0 ) -0 10 0
On t e l c ft e sa u e l w n ' e f c u o n r h a k O h t t t a a d i sp re ti o r c u t y t n
用该 词 时 , 是把 它与 “ 或 理念 法” “ 、 自然法 ” 应起 对
括性 ,常常是根据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一般情
况 而 制定 的 。 重视 普遍适用 性 , 往忽视 了一个 它 往
个具体的情况的特殊性 ,从而导致其不可避免地 与个别性对立起来 , 在实现社会一般正义时 , 忽视 了社会个体正义。 因此 , 立法者的意图很难在每个 具体的场合都能贯彻实现, 相反, 法律适用的结果
维普资讯
◆探 索与争鸣
我 国 制 定 法 的缺 陷和 完 善
O王 或
( 西南 交通 大学 四 川成 都 60 3) 10 1
Hale Waihona Puke 内容摘要: 制定法, 是指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魏克枝(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93(2005)04200962021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

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

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

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

1.2 法律的抽象性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

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

(3)模糊性。

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原则以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原则以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原则以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建立了美国现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局限性。

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是分权。

美国分为三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司法部、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他们各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职责,互不干预,被称为“三权分立”,这预防了单一政府的滥用。

此外,宪法还赋予了各州独立政权,为现行的联邦制做出了贡献。

另一重要原则是政府职权有限。

宪法规定,政府可以制定、修改和强制执行法律,但它必须遵守文件规定的边界。

任何法律必须与宪法和联邦的立法相一致,而且一些人权都是不可侵犯的,比如、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同时宪法也提出了许多局限性。

它当时就应对了人们主张政治权利的呼声,但是针对黑人、印第安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等无法投票的群体,或者是采取其他形式的歧视仍未予以停止。

此外,宪法未对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提出规定,因此它既未能确保美国人平等地获取社会资源,也不能保护他们免受任何方式的不公正待遇。

1787年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与局限性在美国社会中至今仍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必要对它进行完善和改进,使所有美国公民得到充分的司法和政治权利保护。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二、 法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 范 围 有 限决 定 了法 的 局 限性
被闲置 、 被浪费。 基于这种情况 , 国家及时修改了法律 , 允许土 高 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 促进 了经济 的发展。
五 、 依 赖 外 部 条 件发 挥 作 用 的 特 性 决 定 了 其局 限性 法
这才 彻底 改变 了土地 闲置 、 荒芜 的局 面 , 提 后运用法律 , 以社会 的名义巩 固其在 经济 、 政治 、 文化等方 面 地使用权 的转 租 ,
是有其缺 陷的观点。 那么为什么说法有其局限性 , 其缺陷在何
处呢?

危害社会的行为 , 并对社会产生一定 的危害性 , 而刑法 没有规
就 得 不 到 相 应 制裁 。 如 1 8 法 中 “ 包 的 土地 不 得 转 租 ” 比 9 2宪 承
正确地运用辩证法来分析这一问题 , 确立法不是万能 的, 法也 定这种行 为是违法时 , 行为人 的行 为因为缺少 “ 刑事违法性 ”
的规定 出台后 , 相关法 律都作 出了“ 土地不 得转租 ” 的详细规
法 产 生 于统 治 阶级 的 意 志 决 定 了 法的 局 限 性

定, 在农村承包土地的农 民们慑于法律 的威力 , 不论是没有 劳
动能力 的人 , 还是进城 打工的人 , 宁肯让土 地荒芜 , 也不敢将 土地转租给有劳动能力的人耕种 ,结果导致 大片大片的土地
四 、 制定 及 修 改 的 滞 后 性 决定 了法 的局 限 性 法
和强调法的作用 ,任何社会关系之间的纠纷争议都能在法律 面前迎刃而解 , 也就是所谓的“ 法是万能的” 辩证唯物主义的 。
前 面 提 到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有 限 性 分 析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 的, 不可能 社会关系时 , 首先考虑制定 法如何规定 。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 是万能的, 法也不例外 。我们应 当全面客观地看待法 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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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 J - 。

【 关键词 】 制 定法 ; 局 限性 ; 社会 调整 ; 民事 习惯
【 中图分 类号 ] DF 0 1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6 7 1 — 51 0 1 ( 2 0 1 3 ) 0 6 - 0 0 2 2 — 0 3
( 二 ) 滞 后 性
制定 法作 为一种 特殊 的社会 调整 方式 .以其特 有 的规范 作用 和社 会作用 对社会 各 个方 面发生 着深 刻 的影 响 , 是 社会 经 济 、 政治 、 文化 发 展 和社 会 全面 进 步所必 不可 少 的保 障因素 。 但是 , 我 们 不 能 因 此 陷 入“ 法 律万 能 论 ” 的误 区 . 要 看 到 制 定 法 在 作 用 于 社 会时, 仍 然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局 限性 , 并 要 以 对 制 定 法 的
国家权力 机关 , 以本 国 国 家 的 名 义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订 的 , 用 文 字 和 条 文 来 表 现 一 定 形 式 的法 律 的 总 称 ,
它 用文本 形式 来体 现 , 通 常被 称作 为法典 。 成 文 法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到 繁 荣 是 历 史 的 必 然 和 进 步 。 制 定 法 的
本 无 法 对 当 时 所 有 的 情 况 加 以 认 识 ,也 无 法 准 确 第
调 整机制 很好 地结 合起来 。 建 立 良性 的社 会 秩 序 , 促
进社 会 和谐 与繁荣 。


制 定 法 的 局 限 性
制 定 法 , 就 是 成 文 法 ( wr i t t e n l a w) , 是 由 一 定 的
预见 到未来 的变 化 。 所 以. 立 法 者 制 定 的 法 律 不 可 能
会 涵 盖 所 有 的 社 会 关 系 , 总 是 或 多 或 少 的 在 某 些 领 域 留下 缺 漏 和 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白 。 此 外 , 制 定法 的订立 、 颁 布 、 实 施 必 须 经 过 一 个
局 限 性 , 通 常 是 指 法 律 基 于 其 防 范 人 性 弱 点 工 具 的 特 质 在 取 得 其 积 极 价 值 之 同 时 不 可 避 免 第 要 付 出 的 代 价 ,是 法 律 由 于 其 技 术 上 的 特 点 不 能 完 善 地 实 现
其 目的的情况 。
复杂 、 严 格 而 漫 长 的程 序 。 即 使 某 部 法 律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某 个 社 会 问 题 而 制 定 的 ,但 经 过 了 繁 琐 的 立 法 程
序 . 社 会 问题 的 情 况 早 已 发 生 了变 化 , 新 制 定 出 来 的 法律还 是难 以适 应其需 要 。 也就 是说 , 制定 立法 、 改 、
【 摘 要 】 制 定 法的发展 是人 类社会 文 明的 重 大的作 用 , 法 以其 特 有 的规 范 作 用 和 社 会 作 用 对 社 会 生 活 发 生
着深刻 的影 响 , 是 当代社会 经济 、 政治、 文化 发 展 和 全 面 进 步 所 必 须 的 因素 。 但 由 于 法律 自身 的 特 点 及 其 外 部 运行 环境 等 因素的 影响 , 又有 着极 大的局 限性 。 文 章 就 制 定 法 的 局 限性 , 形成原 因, 解 决 办 法 等 问 题 作 一 定 的
具 体 说 来 ,制 定 法 的 局 限 性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不 舍 目的 性
废 严 格 的 程 序 性 在 适 应 改 革 现 状 的 需 求 中反 应
“ 迟
有学 者认 为 : “ 所 谓 制 定 法 的不 合 目的 性 ,是 指 法 的 制 定 效 果 与 制 定 目的 不 合 的 情 况 总 是 存 在 , 法 律 的适 用 没 有 达 到其 追 求 的 社 会 普 遍 正 义 的 目的 。 ” [ 1 1 我 认 为 应 从 两 个 方 面 来 理 解 其 的 不 合 目的 性 :也 就 是 说 成 文 法 在 发 挥 着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同 时 ,又 不 能 完 全 保 证 和 实 现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的 正 义 。从 而 造 成 与 法 律 的公平 正 义理念 、 原则 相违 背 的结果 。
钝 ” , 从 而造 成现 实 生活 中“ 合 理 不合 法 ” 或 “ 合 法 不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d o u m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i c e r s
试论制定法的局限性
王 延 伟 ( 延安大 学 政 法学院 , 陕 西 延 安 7 1 6 0 0 0 )
局 限 性 的 认 识 为 基 础 ,把 法 的 调 整 机 制 与 其 他 社 会
法律 对不 断发 展变化 的社会 生 活 的涵盖性 和适
应 性存 在一定 的限度 。 诚 如 德 国法 学 家 萨 维 尼 所 说 : “ 法 律 自 制 定 之 日起 即 逐 渐 与 时 代 相 脱 节 。 ” 法律作 为规范 , 其 内容是抽 象 的 、 概括 的 、 定型的, 制 定 出 来
之 后有 一定 的稳定 性 。 法律 既不 能频繁 变动 , 又 不 能
朝 令夕 改 , 否 则就会 失去 其确 定性 和权威 性 。但是 , 它要处 理 的现实社 会生 活则 是具 体 的 、 形形 色色 的 、 易变 的 。 “ 因而 。 不可 能有天 衣无缝 、 预 先 包 容 全 部 社 会 生 活事 实 的法 典 。 ” I 2 l 同时 。 立 法 者 也 不 是 无 所 不 能 的 圣 人 ,他 们 对 社 会 的 认 识 会 受 到 当 时 的 生 产 力 水 平和 立场 观点 、 方法 和知识 水平 等条件 的 限制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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