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下面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
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
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论法的局限性

z h i go n g r a l v t i a nd i
论 法的局限性
崔 慎 鑫
( 1 0 0 0 4 4 华通置业有限公 司 北京 )
摘 要 :法 对 于 人 的行 为和 社 会 关 系 都 有 着 深 远影 响, 通 不 可动摇 , 只有 对其 进行 不 断弥补 和修 正 , 才能 继续 保持 其权威 。 过 调 整人 的行 为 从 而 影 响社 会 关 系 ,并 作 为 上 层建 筑进 而 作 用 英 国法 学 家 梅 因 说过 ,社会 的需 要 和 意见 常 常 总是 或 多或 少 地 于 经 济基 础 。 但 随着 经 济 的快 速 发展 ,法 的预 期作 用 总 是 与 实 走 在法 律 前 面 的 。我 们 可 能非 常 接 近地 达 到他 们 之 间 缺 口 性 1 . 法是 众 多的调 整 手 段 之 一 毫 无 疑 问 ,通 过 制 定 法 来告 诉 人 们 什 么 样 的行 为 “ 禁 止 为 之” , 什 么样 的行 为 “ 可 以为 之 ” , 或者 什 么样 的行 为 “ 应 当为之 ” , 可 以 引 导社 会 大 众 形 成基 本 的是 非 观 ,并 且 维 持 因此 形 成 的 社 会 秩序 。但 法 作 为人 的行 为 底 线 仅 能对 社 会 秩 序 的建 立 与 形 成 提 供基 本 保 证 ,一个 社 会 的发 展 ,若 仅 以底 线作 为 标 准 是 远远 不 够 的 。在 日益 复 杂 的社 会 关 系 中,法 作 为单 一 的调 整 手 段必 须 以多元 化 的其 他手 段作 为 辅助 。 笔者认为,伦理道德 、宗教信仰 、党的政 策、风俗习惯等 其 他社 会 规 范 在 人 的 日常行 为 活 动 中 ,都 应 作 为优 先 考 虑 的 调 整 手段 。但 这 并 不代 表 法 在 这 些 调整 方 式 面 前 表 现得 无 力 ,因 为 在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 ,只有 对 人 的 行 为 提 出更 加 严 格 的 标 准才 能 真 正 提 高 秩序 的水 准 。 首先 ,法 的必 要 性 是 毋 庸 置疑 的,其存在意义就是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 的底线,法不作为调 整手段 的首选并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在某些特定 社会领域和社会关 系中 , 如果仅以法作为判断是非的衡量标准 , 会 稍 显力 度不 足 。 2 . 法 的 调 整 范 围有 限 诚 然 ,法 主 要 是 通 过调 整 人 的行 为 来 影 响社 会 关 系 的 ,但 这 种 调 整 方 式 主 要 作用 于人 的外 部行 为 ,而对 于人 的内 心 世界 和个 人 隐私 则 是 鞭 长莫 及 。 这是 由法 的 自身性 质所 决 定 的 ,天 赋人权 ,而法的存在则是基于基本社会秩序设 置的行为底线, 因此 法不 能也 不该 对 人 的 内心 世界 和 个人 隐私 进行 过度 干 预 。 在定 性某 些行 为 时 ,如果行 为人 在 客观 方 面没有 实行 行 为 , 或是实行行为并未侵犯到他人权利或妨害社会秩序 ,那么行为 人 主观 方 面 的 一切 产 物 都 不应 当受 到 法 的 调整 ,这 应 当是 在 平 衡 限 制与 自由时所 把 控 的界 限。 3 . 法 的 运 用 受 限 法作 为一 种规 范 , 特别 是其 具有 区别 于 其他 规范 的权 威性 , 必 须 以维 持 稳 定性 和确 定 性 作 为保 证 。正是 由于 这 一 特 点 ,在 制 定 法 的过 程 中需 要 内容 更 偏 向 于 固定 、抽象 、概 括 ,从 而 形 成具备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 。同时,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以及 各 不 相 同 的 民族 地 域 不 可 能适 用 完 全 相 同 的行 为 规 范 ,快 速发展 的科学、经济也会导致新鲜事物的不断涌现使得现有法 不 可 能天 衣无 缝 。 基 于 以上 原 因 ,法 在 实 行 过 程 中 的预 期 作 用 必 然 与实 际效 果 形 成 反 差 ,而这 种 反 差 的 出现 是 由于法 的 固有 性 质 造成 。但 特 别 需 要 指 出 的是 ,法 在众 多社 会 秩 序调 整 手 段 中 的 地位 依 旧
理论的局限性与修正方法

理论的局限性与修正方法简介人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依靠理论进行推导和解释。
然而,良好的理论总是伴随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探讨理论的局限性,以及解决这些局限性的修正方法。
理论的局限性简化和抽象化理论往往是对现实世界的简化和抽象化。
为了使复杂的现象易于理解和处理,理论往往忽略一些细节和变量。
这种简化和抽象化的过程会导致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受到限制。
过度概括和归纳为了将复杂的现象归纳为一般规律,理论往往具有过度概括的倾向。
这样的理论可能忽略了特殊情况和个体差异,导致理论的适用性受到限制。
受观察限制理论的构建往往基于已有的观测数据。
然而,观察数据往往受到限制,可能存在测量误差、样本偏差等问题。
这些限制可能导致理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时间和空间限制理论往往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建立的。
然而,现实世界是动态和多样化的,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理论的适用性可能会发生变化。
主观因素理论的构建和使用往往受到科学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科学家的背景、经验和偏见可能会对理论的发展和使用产生影响,从而导致理论的局限性。
修正方法为了克服理论的局限性,科学家们提出了一些修正方法,以提高理论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改进科学家们可以改进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方法,减小观察误差和偏差,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采用更大样本量、更精确的测量工具、更合理的统计方法等,可以提高理论的准确性。
理论的纵向扩展科学家们可以通过纵向扩展理论,将其适用范围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扩展到更广泛的范围。
通过考虑时序和空间关系的动态变化,可以修正理论的局限性。
理论的横向扩展科学家们可以通过横向扩展理论,将其应用到其他领域和情境中。
借鉴其他领域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丰富和完善原有的理论,提高其适用性和解释能力。
多因素综合分析科学家们可以通过多因素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科学家们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现象,减少理论的过度概括和归纳的问题。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和矛盾。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法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文本的普适性上。
法律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来确立和实施的,但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差异,法律难以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
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法律也可能因为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现行法律可能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及时解决新兴问题和挑战。
其次,法的刚性和缺乏灵活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然而,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灵活的解决方案和不同利益方的权衡。
法律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事态的变化和复杂的情况。
此外,由于法律的刚性,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会出现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在法律上无法完全禁止,也难以追究责任,导致法律的执行结果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背离。
再次,法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上。
尽管法律已经为各种案件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的解释和判断往往存在差异和争议。
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和审判机构的判断和解释,其主观性和个体差异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当事人的风险和成本,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此外,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对权力和权威的依赖上。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公共信任和支持。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干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一些权力高度集中和官僚主义严重的社会中,法律可能被用作权力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公正的工具。
最后,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无法解决所有的冲突和问题上。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具体表现,但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冲突。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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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论述。
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一种万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仅仅因为这就否认法治的作用,应该实行人治这样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具体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方面
(1)法律这种调整方法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是仅有的调整方式,也并非最好的,最经济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古代的人治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和没有法律的状态,那种类似于残酷暴虐的刑罚来说,相对这些来说还是要先进太多了,毕竟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们的利益。
人治主义和没有法律的状态,必然会导致统治者的凭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暴力统治,人民生活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多言一句,唯恐因此丧失性命,人民的身份自由和民主自由就更不必说了,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什么自由而言的。
当然,实行法治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无法治和人治来说,这样的代价相对来说还是要小很多的。
(2)法律作用的范围有局限性
法律在调节涉及国家、人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法律毕竟并非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干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根本不存在穷尽世间各种情形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我们也就不能期盼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对生活涉及的各领域各方面都作出规定。
(3)法律作用的条件有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通过实施实现的。
只有一定条件存在法律才可以执行,因此许多情况下在那种条件不存在时,法律是无法干涉这种行为的,由此我们看出法律的作用条件也是存在本身的局限性的。
法实施运作的最终效果,与执法者和一定的物质条件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此二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任一环节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法的实施效果。
法律并非万能的,若无视它的的局限性,非但不能很好地调整社会关系,还可能起到反作用,使法律的预期作用与实际效果产生偏差。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
(1)结合其他方式调整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某些方面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或者如果由法律来调整成本较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结合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道德进行调整。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等其他调控方法之间是彼此协调,彼此补充的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虽然法律调整的范围在逐渐扩大,例如我们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来可能规定类似于所谓的“见死不救罪”。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即使像汉代“引礼入法”那样开展一场“引德入法”的运动,也必然会有很多方面是法律调整方式所不能涵盖的,而且会有因为社会交往过程的刚性碰撞过多而导致社会的崩溃的可能。
结合习惯进行调整。
很多问题仅仅靠法律并不能能够妥善的解决。
这一点在民商事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们常常通过商业习惯或惯例平等、公平、高效地解决商业纠纷,这种方式节约了诉讼的时间,避免在争诉之中的耗费,才得以将更多地宝贵时间投入到发展经
济上。
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不仅决定于其本身是否制定良好,更决定于它可否与多种社会调控方式相结合来实现其内在的精神和价值,并从而形成优良的法律文化。
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并非主张法律万能论。
(2)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一些法律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不完善性会日益凸显,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扩大有时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法律中很难明确和衡量某些概念的准确内涵,例如刑法中就有着许多概括性、概念不甚明确的词句诸如“情节严重”“从轻减轻”等在没有特别法、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时,法官想要找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就必须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哪些具体情节或者行为属于上述范畴,从而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3)提高立法者的职业素养
由于立法中存在着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加大力度提高立法者自身的职业素质,使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最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对社会有深入的了解,才能使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
这样创立出的法律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和幸福指数。
(4)完善解释法律
重视法律解释的作用。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要想使法律不断完善,必须通过对其进行解释。
总之,法律是人类认识的产物,但在某个特定时期人的认识水平又总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不断发展,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如此循环往复,由此来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也许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不仅由我们这一代人进行讨论研究,也将是值得后人探索的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话题。
当下的法律不断发展进步,法律的局限性问题为法律的不断善提供了基础,所以说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索的一个永恒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