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现金流量表分析局限性的改进与对策

浅谈现金流量表分析局限性的改进与对策1. 引言1.1 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可谓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动情况。
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动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决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持企业的财务稳健和持续发展。
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问题。
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判断企业的盈利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现金流动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企业的经营正常运行。
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
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资金运作,避免现金短缺或盈余过剩的情况发生,确保企业经营的持续稳定。
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必须重视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合理运用现金流量表的信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1.2 现金流量表分析的局限性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自己的现金情况,有利于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
现金流量表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差异性:现金流量表只能反映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情况,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这就使得现金流量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预测性和参考性。
2. 精确度:现金流量表虽然很重要,但是由于一些现金流量无法准确核算,比如长期资产的折旧、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等,导致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4. 主体不确定性:现金流量表分析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解读,而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一份现金流量表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浅谈问题教学法在数学课堂中的应用

浅谈问题教学法在数学课堂中的应用1. 引言1.1 问题教学法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问题教学法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中。
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学生需要主动思考、积极合作,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问题教学法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他们学会独立思考和探究,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
问题教学法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获得更全面的发展。
1.2 问题教学法的定义和特点问题教学法是一种基于问题引导学生学习的教学方法,它注重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性思维。
问题教学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问题教学法是以问题为核心。
教师在课堂上通过提出具有启发性和挑战性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和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和学习动力。
问题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
在问题教学法中,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他们需要思考、讨论、合作,从而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问题教学法是以发展为导向。
教师在设计问题和引导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学习策略和创新意识,帮助他们建立起扎实的数学基础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问题教学法是一种富有挑战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它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帮助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模式。
通过问题教学法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2. 正文2.1 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是指在数学课堂中如何有效地运用问题教学法进行教学活动。
下面将详细介绍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第一步:确定教学目标在使用问题教学法进行数学教学时,首先需要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应该明确学生应该达到的学习目标和能力要求,以便通过问题教学法有效地引导学生达到这些目标。
第二步:选择适当的问题选择适当的问题是问题教学法的核心。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象性 、 概括性 的特点 , 尤其是 中文具有多义 性 , 易使人对 法律条 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 , 我们可 以得 出以下结论 : 在
文、 法律概念产生歧义 , 由此带 来的结果 是对大量 条文进行纷繁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 存 在 着 这样 一对 基本 的 矛 盾 _ _法 律 规
会实际。 正如英 国法哲学家梅 因所讲 : “ 社会 的需要和社会 的意
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 在法 律的前面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 到它们之 间的缺 口的结 合 ,但永远存在的趋 向是把这缺 口打开 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 的 , 而我们谈到的社会 是前进 的。 ” 因此成文 法 的相对滞后性是 不可避免的 ,并且会随着时间 的推移越来 越
的解释 , 使法律 条文更加模 糊不清 , 进 而影 响法律 的适用 , 降低
法律运行的效率。成文法的“ 不确定性” 较多地体现在私法范围 , 如合 同法中的“ 诚实信用 、 缔约过失 、 重 大误解 ” 等。 4 . 不合 目的性 。 成 文法 的不合 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首先 , 程 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 ; 其次 , 严格依照法律规范
2 _ 不周延性。法 律规 范要求具备确定性 , 它应该是 对其所调 整 的社会关 系具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 ,它所提供 的规则应 该能 够详尽地为人们 的行为提供指导 。 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规范 社会生活 , 有相 当一部分社会关 系游离于法律之外。主要原 因如
首先 , 法律规 范归根结 底是人类 认识客 观世界 的产物 , 客观 律规范 多以成为法为主 。本文 以下 就成 文法作为法律规范 的局 下 : 限性做 详细论述 。马克思 主义认 为 , 世界是物质 的 , 人类世界是
浅谈我国典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化 不 仅 仅 是 机 构 改 革 的 需 要 . 际 上 反 映 了 政 府 管 理 实
层 对 典 当业 的 性 质 认 定 至 今 尚 未 达 成 共 识 。 此 , 于 因 对
如 何 立 法 便 无 法 统 一 法 学 界 . 于 典 当 业 的 立 法 形 在 关
式 , 直有两 种主 张 : 一
限 内支 付 当 金 利 息 、 还 当 金 、 回 当 物 的 行 为 ” [依 偿 赎 。1 ]
据该 条条 文 , 当行 实际上 存在名 不 符实 的现 象 : 方 典 一
面 . 当行 实 际并 不 从 事 典 这 项 业 务 , 典 即不 向 出 当人 支 付 典 价 而 占有 其 不 动 产 作 为 收 益 使 用 的行 为 :另 一 方 面 . 业 务 已经 超 出 了 原 来 意 义 上 的 “ ” 即 不 但 占有 其 当 . 出当人 的动产或 权利凭 证 以担保 债权 实现 .同时也从 事 不动 产 的抵押 贷 款 。 原来 意 义 上 的 “ ” 单 指一 而 当 则 种 特 殊 的 质 押 , 客 体 是 动 产 . 动 产 抵 押 不 属 于 当 的 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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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南, 宇哲一 阮 浅谈裁 国典 当立 法存 在饷 问题 及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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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1 0 若 试 第 2条 均 对 典 权 制 度 作 了 肯 定 。 当 业 重 新 兴 起 以后 , 典 如何 通 过 立 法 规 范 典 当业 ,在 政 府 管 理 层 和 法 学 界 一 直 存 在
突 出 . 当业 管 理 规 范 的缺 陷 日趋 明 显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典 高 速 增 长 和 经 济 规 模 的 不 断 壮 大 .典 当 业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影 响 也 会 随 之 增 加 在 这 个 背 景 下 通 过 提 高 典
浅谈SWOT分析法

浅谈SWOT分析法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类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SWOT分析法是目前被企业和研究者最为广泛使用的战略分析工具之一,它通过获取企业内外部的环境信息,分析组织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制定用以完成使命、达到目标的战略,即进行战略选择,实施战略计划。
进而SWOT优劣势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而机会和威胁的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上面。
因此有必要对SWOT的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正,以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
关键字:SWOT分析法、企业战略、决策一、引言SWOT分析法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率先采用的一种经典的方法。
它根据公司拥有的资源,分析公司内部优势与劣势以及公司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威胁,进而选择适当的战略。
二、SWOT的含义及基本原理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经营战略的方法。
S(企业内部的优势),W(企业内部的劣势),它们是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一般表现在企业的资金、技术设备、职工素质、产品、市场、管理技能等方面。
他们的判断标准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单项的优势和劣势;二是综合的优势和劣势。
O(企业外部环境的机会),是指环境中对企业有利的因素;T(企业外部环境的威胁),是指环境中对企业不利的因素。
其中,企业外部环境的威胁是影响企业当前竞争地位或影响企业未来竞争地位的主要障碍。
三、SWOT分析法的应用采用SWOT分析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情况的研究,分析企业现状。
因为如果不抓紧对发展的研究、分析,则很快就会滑向劣势。
因为它的优势是暂时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如果不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范围,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意识,则势必会遇到强劲的挑战;如果不能适应,还会被淘汰。
而制约着市场和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管理,这样一来就给这个单位的管理层提出了一个刻不容缓的、需认真考虑的问题:怎样针对主要问题加强管理,改变观念,适应形势,完善发展。
浅谈基桩低应变检测的工作原理及局限性
浅谈基桩低应变检测的工作原理及局限性陈济敬福建九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摘要:低应变法是目前工程桩完整性检测中最为常见和应用广泛的检测方式,本文介绍低应变检测的规定与原理,分析因桩身或周土波阻抗差异而引起的反射波相位符号的相应变化的影响,并结合工程桩在实际检测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分析低应变检测法的局限性。
关键词:低应变;一维波动理论;阻抗;反射波;局限性1桩基检测的一般规定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数量的要求,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3.3规定: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2、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4.4.10规定:砼灌注桩10%,不少于5根;《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程》(DBJ/T13-146-2012)12.1.2规定: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10%,不少于10根,柱下承台不少于1根。
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2.5规定: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规定: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该低于15MP。
灌注桩低应变检测前,首先应保证检测桩面为图纸上的桩顶设计面标高,桩面保证干净、无积水、平整、混凝土密实,其桩头表面的松散、空洞部分应该凿开,然后可采用砂轮机磨平并尽量使检测面光滑。
保证桩面与桩中心轴线基本垂直;预应力管桩低应变检测前,如果桩头法兰盘与桩身混凝土之间结合紧密,不必处理,否则应将桩头锯平、清洁干净。
为保证低应变检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检测现场需提供有桩号的桩位平面图,当桩基出现质量问题避免因桩号的不准确性而影响桩基工程的加固效果;需提供准确的桩长施工记录、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工程岩土地质报告与施工技术资料,从而对桩身完整性和缺陷程度才能更加全面的分析。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浅谈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
浅谈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摘要】乙肝是一种常见的传染病,及早发现和治疗对预防疾病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通过对酶联免疫法和胶体金法两种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方法进行比较,讨论它们的优缺点。
酶联免疫法具有操作简单、灵敏度高等优点,但也存在耗时长、易受干扰等缺点;而胶体金法则具有操作简便、快速等优点,但灵敏度稍低、结果稳定性差等缺点。
两种方法相比较,各自有其适用的场景。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为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方法的选择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进行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法、胶体金法、优缺点、比较、检测、浅谈1. 引言1.1 背景介绍乙肝病毒感染是一种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健康挑战。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乙肝病毒的表面抗原,在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和慢性感染阶段都会持续存在于患者血清中。
检测HBsAg对于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诊断和预防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酶联免疫法(ELISA)和胶体金法是目前常用于检测HBsAg的两种常规方法。
ELISA是一种高灵敏度、高特异性的免疫学检测方法,通过酶与抗原结合来检测目标物质,已被广泛用于乙肝病毒感染的临床诊断。
而胶体金法是利用胶体金颗粒与抗原之间的特异性结合来检测目标物质,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的特点,逐渐成为乙肝病毒感染检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新方法。
在本文中,将就使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进行探讨,以期为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乙肝病毒感染是一种常见的病毒性感染,它可以导致肝炎、肝硬化甚至肝癌等严重并发症。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乙肝病毒感染的主要标志物,检测HBsAg对于及早诊断乙肝感染、指导治疗以及控制乙肝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酶联免疫法和胶体金法作为两种常用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方法,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通过比较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实际应用的检测方法,提高乙肝感染的诊断准确性和效率。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负清豪《 气代执算 出名导死 走嘴,草 险陈讲》 些梦述, 丧吉孤香 命(儿港 的周阿电 故星欢影 事驰(, 。饰葛由 )民著 并辉名 拜饰导 其)演 为投马 师靠伟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 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 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 ,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 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
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 体系。 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 、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 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 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 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 弯路。 最终使中国步入法治殿堂。
近代西方的研究
1、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 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 别。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 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 ,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 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 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 无所适从。
法的作用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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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
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
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
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
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
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
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
的和有变化的。
”
2、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既不能频繁变动,也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丧失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使民众无所适从,从而使其难以发挥作用。
但是社会生活却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这样就容易使得法律相对稳定性转变为法律
的保守性、滞后性。
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因此,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会存在“良性违法”(虽然表面上违反了法律,但对社会却是有益无害)的现象。
3、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
行调整,在有的问题上,用法律调整反而是不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应当看到,依然存在很多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
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不恰当的。
像涉及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一般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因为法律规范的着眼点是人的外在行为,是通过调整人们外在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所以,难以对内在的思想进行规范,也没有必要规范;相反,如果法律过度的干预私人领域,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法律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
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以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
从历史和现实中不难
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是难以形成良好秩序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以美国为例,也出现了”法律之灾”。
巴尔说:“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
”
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手段
1、适用法律原则
每部法律在制定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延伸解释,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空白点。
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可以对一些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超前立法超前立法是在立法时进行立法预测,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
这要求立法者要主动的对社会发展方向进行预测
,再制定适应未来社会的法律。
但是,人的认识程度是有限的,立法者不
可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来社会现实,因此这种方法应当谨慎应用,否则将会使法律束之高阁,影响法律的权威。
3、法律解释及判例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解释法律,可以缝合法律与现实的缝隙,从而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随时更新法律是不现实的。
尤其是不可能因为个案而重新立法。
要以既有的法律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对既有的法律进行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
只有这样,既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使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
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是近些年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指
导性案例,其地位类似于判例,对地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的,通过判例形成新的法律规则,使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4、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物质条件投入,是否还可以用其他的调整手段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等。
如果还有其他更好、更经济、更有效的方法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在该领域就不应当进行立法。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有的学者提出并不是立法不够,反而是出现了“立法膨胀”,很多法律制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5、加强法律队伍建设
法律的实施需要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保障,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队伍,那么法律便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把好司法工作人员进出关。
避免一些不具备法律资格和能力的人混入
法律工作人员的队伍。
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万能的,对于法的局限性我们要有一个清醒
的认识。
只有将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44;25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8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182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M],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