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评审范围二、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由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受过相关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评审技能和经验。
2.评审申请企业在完成相关安全标志设计和准备工作后,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标志设计图纸、标志尺寸和颜色样品等。
3.评审流程(1)评审准备:评审人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现场评审做好准备。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对标志图案、颜色、尺寸和文字等进行认真测量和检查。
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的标志设计进行评定。
评审结果包括“通过”、“待修改”和“不通过”三种情况。
(4)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4.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部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要求或建议。
三、评审管理1.评审记录评审人员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应编写详细的评审记录,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内容。
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人员和申请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2.评审通知评审人员应提前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评审材料等信息。
申请企业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
3.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人员应及时处理评审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处理1.通过评审若评审结果为“通过”,评审人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评审证明,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企业可使用通过评审的标志图案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
2.待修改评审若评审结果为“待修改”,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说明具体的修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修改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引言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对矿用产品进行识别和确认的标志。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与监督非常必要。
本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相关操作,促进矿用产品的安全生产。
二、现场评审需求及流程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需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为了确保矿用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管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能有效识别和确认各种矿用产品,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管理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流程(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前准备评审前,需向矿用产品相关企业申请评审,并请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和证件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正式开始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进行评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现场生产控制制度的审核•现场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审核•现场员工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审核(3) 矿用产品现场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评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正常使用等等,对于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将进行再次审核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自觉遵守矿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准则,安排专人进行评审,明确评审过程,及时记录评审结果,确保评审流程规范、科学、公正。
三、经验总结和改进措施1.历次评审结果表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压力非常大,要求评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能力,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2.评审过程中,厂家必须配合配合评审人员的工作,并积极解决评审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降低评审难度,确保达到好的评审结果。
3.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对于出现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置、整改。
四、结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保证矿用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综合评审标准和操作规程,才能达到产品安全合格的标准和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本细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现场评审组织和责任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质量专家等。
第五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第六条评审组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矿用产品制造、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有专业了解。
第三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应提前通知企业,并约定评审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先进行开场会,介绍评审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并明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加工、检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与企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会,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当出具评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现场评审内容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矿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矿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矿用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4.矿用产品的检测过程是否严格,能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矿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是否便捷、可靠,能否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章现场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山产品安全标志现场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矿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现场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审查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原则上自收到矿山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审查任务之日起开始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原则上,与申请人生产类似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和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发出现场审查通知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审查要求、内容第七条对申请人的要求:(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适合生产矿产品的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 有生产设备保证产品质量;(四) 有符合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五) 合理的生产工艺、可靠;(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 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的条件;(八) 其他相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是指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细则:
1.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评审人员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安装位置、标志尺寸、标识清晰度等。
2. 安全标志的标识内容:评审人员需核对安全标志上的标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与相关标准要求相符合,包括标志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图案等。
3. 安全标志是否可识别:评审人员要验证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包括标志颜色是否鲜明、图案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易读等,以确保标志在矿用产品上能够被迅速识别。
4. 安全标志的附加要求:评审人员需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满足附加要求,如标志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伪措施等。
5. 安全标志的安装、使用说明:评审人员应核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并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6. 安全标志的可追溯性:评审人员需要验证申请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关标志的追溯记录,如生产日期、批号、质量证明等,以确保标志来源可靠。
7.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评审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对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情况,包括标志的保养方式、更换周期等。
8.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审人员要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以确保安全标志的合规性。
这些细则可能根据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而有所不同,评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评审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评审的目的和范围: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且范围包括评审的时间、地点和评审的对象等。
2. 评审小组的组建:确定评审小组的组成,包括评审组长和评审组员。
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和指导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3. 评审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整理矿用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的设计文件、生产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
4. 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评审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和分析等。
评审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进行,以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评审程序:明确评审的步骤和流程,包括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评审的实施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处理等。
6. 评审记录和报告:评审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评审结果和问题,评审结束后应编制评审报告,记录评审结论和建议。
7. 评审结果的处理: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评审对象,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8. 评审的监督和跟踪:评审工作应受到监督和跟踪,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9. 评审的保密和安全: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加以保密,评审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10. 评审的复查和确认: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复查和确认,以确保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详细的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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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 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
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
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
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
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
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
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
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