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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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一、计税工资调整到1600元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二、新办企业认定有新规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固定资产可按工作量法进行税务处理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重大变化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11月又颁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修订,不仅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

五、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严格规范汇总纳税企业范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对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做出严格限定,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明确了5类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第一篇居民企业1. 综合规定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 收入类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3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9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3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3. 扣除类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3.5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2号3.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7号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3.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0号3.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4号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3.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5号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3.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3.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3.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4. 资产的税务处理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6号5. 税收优惠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5.2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2号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5.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8号5.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5.1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17号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5.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5.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1号5.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5.16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3号5.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5.1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5.1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0号5.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5.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5号5.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5.2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5.2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5.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5.27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5.28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2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5.30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5.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5.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6.特别纳税调整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7.1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7.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3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7.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7号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7.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8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8. 征收管理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8.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8.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91号8.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8.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8.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4号8.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8.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4号8.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系统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11〕249号8.1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8.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9. 房地产开发企业9.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1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9.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9.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1年第3号10. 税收协定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68号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88号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273号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293号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5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22号1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1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10.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10.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10.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11. 其它1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4号11.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11.3天津市地方税务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0〕8号1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11.5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总局第23号令11.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部退养人员社保基金税前列支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1〕1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篇非居民企业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与税务适用范围与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与税务适用范围与运用

财会研究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与税务适用范围与运用*鲁胜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12)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即是会计基本原则,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原则。

本文从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税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正确运用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法;实质重于形式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这表明,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必须认真执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拘泥于表面事项或交易形式,必须深入到企业经济业务的内在本质。

“实质”在这里是指经济业务的本质,而“形式”是指经济业务外在表现。

这样就要求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透过经济现象看本质,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

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质与形式是保持一致,但有时也不一致。

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为例,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能够对资产有效控制并获取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租赁期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接近,租赁合同结束时承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尽管从法律形式上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对该项资产能够有效控制、使用并获益。

因此在财务上,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由此可见,假如企业财务人员不注重经济业务实质,仅仅按照业务的法律形式或者其他外在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那么,其结果将可能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使其做出错误决策。

因此,准确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财务报告能更加完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的重要原则,在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编制会计报告中都有广泛的运用。

2税法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有重要运用,有如下几个方面:2.1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能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认定。

财务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一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在我县设立项目部,该项目部2004年在我县办理了营业执照(非法人),已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了180天,是否要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该项目部未向我县税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在我县缴纳?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经我局(国税)到外市调查,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我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

请问我局是否可以对其项目部认定为新开业的企业,是否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该项目部有可能是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经营,是一种挂靠形式,表面上符合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管理?应归哪个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得税?项目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应如何区分? 该项目部既然2004年在你县办理了营业执照,且经营累计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第二条、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县设立项目部,即使持有《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也应当向你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你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应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第七条第一款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在生产经营地缴纳”规定,该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你县申报缴纳。

 尽管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你县地方税务局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法规 解 读
f规・e lo 】 法 Rga n ut s i
年末的资产总额 平均 计算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首次预 缴注意事项
符 合条 件 的小 型 微 利企 业 在2 1年 纳税 年度 预缴企 业 所 00
@ 政策背景
得 税 时 ,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须
标 准 按 照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题 的 《 国
@ 政策背景
4 i, 月2H国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于 进 ~ 步 明确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通 知 圜税函[o 821 第二 条规定执行 。 ( 2 o 5号) j
过 渡期优 惠政策 执行 【 问题 的通 知》国税 函[o@ 5 号 卜一 _ 1 径 ( 2l 7 文。 该文 根 据《 财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执 行企 所 得税 优惠政 j
否可 以减计 应纳 税所 得 额 , 以及如何 填报 等问题 。月6 , 税 5 H国家 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0 015 2 13 号文, 8 明确了2 1年度 小型 微利企 00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题 。
◎ 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2 1 ̄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 管 税 务 机 应 核 实 企 l 2 1年 00g 主 I 00 { I 5
定 的 资 产 和 从 业 人 数 标 准 ,00 纳 税 年 度 按 交 际 利 涧 额 预 傲 2 1年
所得 税 的小 型 微利 企业 ( 以下称 符台 条件 的小 型 微利 企业 ) , 存
预 缴 申报 时 , 将 国家 税 务 总 局 戈 于 受< 中焦 人 民共 和 圆企 业 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企业)

中成海华税师事务所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 (1)本息应分别核算: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分
别核算。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由国家承担,商业贷
款的风险由金融企业自行承担,贴息应计入利息 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 (2)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委托贷款只 收取手续费,因此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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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 3、中间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 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 4、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 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三、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 • 四、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
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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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பைடு நூலகம்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 第二节 修订后申报表的的组成及主要内容
• 一、原则: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强化汇算
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 保险: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
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 证券:利息收入、金融往来收入、证券发行差价
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开户费、过户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 信托投资: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利息、股利收 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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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十六条) • (3)代扣代缴利息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承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31号) • (4)关于租赁收入:指除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出 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20180720)

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20180720)

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原创:三可*人2018.7.19.-20.关于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如何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一直困扰着征纳双方,各自理解不一,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但有不少专家解读,甚至答疑,本人通过进一步学习、理解,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处理情况撰文如下,同时附上了有关人员解读等资料,以帮助大家理解操作参考!!!!!——本人学习解读批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理解诠释问题:1.税收上纳税人开始计算确认损益的时间?——应当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计算损益,从而进一步确认亏损年度,开始递延弥补期限。

说穿了:只要没有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经营),企业筹划、注册登记时间再长,税收上也不能确认计算损益,期间发生的费用另行核算处理,在办理筹建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适用的会计政策确定与税收规定有无差异,有差异的进行纳税调整。

此时的支出会计核算很简单,即发生支出(除应计入固定资产等非流动性资产的支出),借:长期待摊费用—筹(开)办费—XX 费用(注: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用此科目,如果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用“管理费用—筹(开)办费—XX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2.税收上如何确认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或时间)?——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时间),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时间)。

如:设备投入使用,包括试生产,货币开始采购材料等!而不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也不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个与认定新办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不同的概念确认了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就开始了税收上计算损益的年度了,不论其是在当年度的具体那个月、日及其时间点!说穿了,这个时候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就必须要出“利润表”了,之前可以仅出“资产负债表”;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及时出具利润表,由于存在税会差异,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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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申报期 限的 , 税务 机关须视 同内销予 以征税 。
九 、 通知自 2 0 本 0 6年 7月 1日 起 执 行 , 行 日 期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执 附 件 :略 )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的 新 办企 业认 定 标 准 执行 口径 等 问题 的 补 充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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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以实 物投资出境 的外购设备 及零 部件 按购进设 备及零 部件 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计算 退 ( 税; 免) 企业 以实物投资 出境的 自用旧设备 , 按照下列 公式计 算退( ) : 免 税
应 退税 额 =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所 列 明 的金 额 ( 含 税 额 ) 设备 折 余 价 值 / 备 原 值 X 用 退税 率 增 不 × 设 适 设 备 折 余 价 值 = 备 原 值 一已 提 折 旧 设
得作 为新办企业 , 所得税 的征收管 理机关视 现有企业 的主管税务 机关确 定。 其
( 不 具备 独立核算 条件的 , 一) 由现有企业 的主管 税务机关负 责征收管 理。
维普资讯
( ) 二 具备独立 核算条件 的 , 区别 不同情 况确定主 管税务 机关 。其中 , 现有企 业的 主管税务 机关是 国家税务局 的 , 由该分支机构 所在地 的国 家税 务局 负责征 收管理 ; 现有企 业 的主管税 务 机关 是地方税 务局的 , 由该分支机构 所在 地的地 方税 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 。 四、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 , 在设立 时以及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 税优 惠政策期间 , 从权益性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 、租借或无偿 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 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 累计超过 2% , 5 的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 五 、 管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 实质 重于形式 的原则 , 如下处理 : 主 做 ( ) 合条件 的新办 企业利 用转让 定价 等方 法从 关联企 业转 移来 利润 的 , 移过 来的 利 一 符 转 润不得 享受新 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 政策。 ( ) 合条件的新 办企业 , - 符 其业务和 关键人 员是从现 有企业 转移而 来的 , 其全 部所得不 得 享受新办企 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 六 、 通 知》 《 及本 文件所 称非 货币性资 产 , 是指存 货 、 固定资产 、 形资 产 、 准备 持有 到期 无 不 的债券 投资和长 期投资等 。
资 比例的 , 该企业 的所得 税由 所在地 国家税务 局负 责征收 管理 ; 反之 , 由企业 所在 地的地 方税 务局 负责征收 管理 ; 国家税务局征 管的企业 和地方税 务局征 管的企 业投资 比例 相等的 , 由企业 所在地的地 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 理。企业权 益性投资 者全部 是自然人的 , 由企业 所在地的地 方 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 。 三、 现有企 业新设 立的不 具有法人 资 格的 分支机 构 , 论 其货 币投资 占了 多大 比例 , 不 均不
知》 国税发 ( 0 5) 1号 ) ( 20 5 的有关规 定办理 出口退 ( ) 认定手续 。 口企业在办 理认定 手续 免 税 出
前 已 出 口 的 货 物 , 在 出 口退 税 申 报 期 期 限 内 申 报 退 税 的 , 按 规 定 批 准 退 税 ; 超 过 出 口 退 凡 可 凡
记的企 业 , 符合新 办企业认 定标 准的 , 不 按照 企业注册 资 本中权 益性 投资 者的 投资 比例( 包括 货 币投 资和非货 币投资 , 下同) 定征管范 围归属 。 : 理了设立 登记但不 符合新办企 业标准 确 即 办
的企 业 , 其投资 者中 , 原属于国 家税务局 征管的企业 投资 比例高 于地方税 务局 征管的 企业投 凡
七、 利用外 国政府 贷款和 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 采取 国际招标 方式 , 国内企 业中标 的机 电产品 或外 国企 业中标再 分包给 国内企业供 应的机 电产品 , 凡属于 《 外商 投资项 目不予 免税 的进口 商
品 目 录 》 歹 商 品 的 , 予 退 ( ) ; 他 机 电 产 品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办 理 退 ( ) 。 所 U 不 免 税 其 免 税 八 、 口 企 业 应 按 照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口 货 物 退 ( ) 管 理 办 法 ( 行 ) 的 通 出 国 出 免 税 试 >
企业 以实物 投资 出境的 自用旧 设备 , 按 照《 须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企业 所得税 条例 》 定的 向 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的 折 旧 年 限 计 算 提 取 折 旧 , 计 算 设 备 折 余 价 值 。税 务 机 关 接 到 企 业 出 口 自 并 用 旧 设 备 的 退 税 申 报 后 。 填 写 《 设 备 折 旧 情 况 核 实 表 》 见 附 件 ) 由 负 责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须 旧 ( 交 的税 务 机 关 核 实 无 误 后 办 理 退 税 。
现就有 关问题 通知如下 :
一的认 定标 准 , 适用 于享受 和不享 受所得 税优惠 政策 的所有 内资
企 业。
二 、 通 知 》 布 之 日 起 , 照 国 家 法 律 、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 发 按 法
( 0 6年 7月 1 20 3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 20]0
《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新 办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的 通 知 》 财 税 财 (
( 0 6 1号 , 20) 以下 简称《 知) 下 发后 , 地反映在 具体执行 口径 上需要 进一步细 化。经研究 , 通 )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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