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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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宗旨法律服务中心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工作原则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依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第四条岗位职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二)提供法律援助;(三)提供法律服务;(四)进行法制宣传;(五)提供人民调解;(六)接受投诉举报。

第五条法律咨询(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诉求,认真解答法律问题;(二)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应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三)对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引导来访群众寻求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二)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一)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服务;(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八条法制宣传(一)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二)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三)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人民调解(一)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三)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第十条投诉举报(一)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处理;(二)为投诉人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服务室的建设,提高法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治服务室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治服务。

第三条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应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服务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治服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治服务室的全面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治服务工作。

第六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各项法治服务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参与法治服务室的各项活动。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法治服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其他与法治建设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法治服务室应当根据群众需求,定期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突出法治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为来访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服务。

四、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规范接待流程,确保来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治服务。

(一)对来访群众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事项和需求。

(二)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机构或部门解决。

(三)对属于法治服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服务。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诚信、专业、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业务部门,负责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包括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所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法律服务所应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业务规范,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案件资料,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招聘和选拔律师,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公正无私、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公开服务费用标准,合理使用收费资金,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

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律服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法律服务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服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对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制度落实。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人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聘员工。

2. 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员工考核1. 定期考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员工奖惩1. 表彰: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条业务受理1. 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2. 严格审查案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当事人利益。

第十一条业务开展1. 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 实习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开展业务,不得独立受理案件。

第十二条业务记录1. 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记录。

2. 业务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1. 按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法律服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职业行为合法、规范。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法治建设,提升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尊重客户的意见,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不得逃税或偷漏税。

第二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执业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律师具备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不得违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律师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得对律师进行非法限制。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明确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律师服务行为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2. 代写法律文书;3. 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4. 进行法律培训及普法宣传;5. 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服务流程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其法律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2. 案件受理:对需要代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案件办理: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办理案件;4. 案件结束:案件办理结束后,向客户反馈结果,并提供后续法律建议;5. 归档管理:对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四、服务标准1. 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2. 严格保密:对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3. 公平公正:办理案件要公平、公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4. 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5. 专业素养:律师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时间1.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2.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明确告知。

七、纪律与监督1. 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3.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法律服务大厅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指政府依法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规范、服务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需要社会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以及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公正、便捷地为需要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援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法律咨询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的服务。

司法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司法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司法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普及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依法合规、服务公平、质量高效,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遵循坚持依法治国、公开透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坚持责任、专业、服务、奉献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积极推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提高,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

第八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营造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第九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二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办公时间、咨询方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不断完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公众需求,提供更加贴近实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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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篇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服务。

对来访人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四)进行法制宣传。

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根据来访人的需求,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等。

(五)提供人民调解。

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

中心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六)接受投诉举报。

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反馈、登记工作。

(七)上报社情民意。

每月一次定期统计、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的苗头情况,及时报送局领导;开展“12348”法律咨询舆情分析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

(八)其它相关工作。

中心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的工作。

【篇二:法律服务所章程】法律服务所章程(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二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为公平抗争、为法制拼搏”为宗旨。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以宣传法律,服务大众为目的;服务对象为需要法律帮助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成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尽职尽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法律服务所暂不设内部科室。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聘任法律工作者三名(含三名)以上。

第十条根据需要,法律服务所主任可聘任内勤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能、职责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任务及职责。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5.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6.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7、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见证业务。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所主任职责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3、主持所内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5、聘任在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决策机构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务会议。

第十五条所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十六条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本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3、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4、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在本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是受本章程制约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法律工作者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2、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3、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4、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一致通过,予以除名: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费比例摊销。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三: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及各种制度】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主任:李占华副主任:周世瑛高级顾问:张毅成法律工作者:李华宋淑荣郑文琦法律工作者助理:丁婧竹肖聪财务:(会计)杨振娟违纪监察员:李华档案员:肖聪微机管理员:丁婧竹安全防火员:宋淑荣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法律服务所是由国家机关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接受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医疗事故纠纷、消费纠纷、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网络电子商务电信纠纷等法律咨询、代理、代办业务。

三、代写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文书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一、所会议由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㈠制定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㈡指定所的管理规章制度;㈢审议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㈣审议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㈤审议对所法律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㈥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决定对所从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聘用、调离、辞退。

三、会议决定多所从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方案,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退等管理制度制定。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一、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二、法律工作者必须养成自学习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修订及时认真学习;结合铬镍钢做实际系统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进一步找准办案的切入点,做到准确及时。

四、平时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发挥电子网络设备的作用,构建“学习型”的法律服务所。

五、在理论和时间相结合的基础上,每月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并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作为业务学习的基本要求。

文明办公制度为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活动,以构建和谐社会,树行业新风为目标,着重推进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优美环境,为达到这一标准,对文明办公制度做如下规定:一、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二、不准工作时间扯皮、作风轻浮、办事拖拉、办事效率低下。

三、不准工作人员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不按政策办事、故意刁难、越权侵权、推卸责任。

四、不冷落外来办事人员,对外来客人和办事人要来有迎声、走有送语,彻底扬弃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大声喧哗说笑、打架斗殴、说脏话、玩扑克、下象棋等;六、不准在楼内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扔烟头纸屑。

七、努力改善办公环境,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幽雅、井然有序的办公环境,做到无灰尘,无杂物、无乱贴乱画,办公用品摆放有条不紊,整洁舒适。

八、不准外单位人员和家属、子女、乱动办公设备,调取各种文件,休息时间不准带小孩上网玩游戏。

法律工作者的收案制度一、凡来所法律咨询、聘请法律顾问及委托诉讼、非诉讼代理的各类案件均由接待人员统一接待,或由主任指定人员接待。

二、凡来所聘请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仲裁代理和非诉讼代理,是否接受均由主任决定。

三、除当事人指定聘请顾问、委托代理的法律工作者外,其他所接受的各类诉讼、仲裁、非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一律由主任指定。

四、上级交办的各类案件由主任指定具体承办人。

五、兼职法律工作者接受各类案件必须经主任同意。

重大、疑难案件请示讨论制度一、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公民法律顾问期间,在提高法律意识、深化改革、振兴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交集体讨论,不得承办人在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前盲目下结论。

二、称班人在接受指派承办案件中,涉及难以定性、如何使用法律问题时,必须提交集体讨论。

三、对涉及社会稳定或集体诉讼、非诉讼案件,必须经集体讨论。

四、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法律工作者监督制度一、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二、法律工作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派承办的案件。

三、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案件中必须认真负责,如因不认真负责发生问题,一经发生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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