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到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二审基本程序

一、行政诉讼二审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书面审理。
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二)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
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1、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2、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
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
3、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二审基本程序二、行政诉讼二审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二审公开审理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二审公开审理的范围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依法或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案件的审理流程

二审案件的审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二审案件的审理流程。
这可不简单呐!
比如说吧,你一审结束后不服气,那就要准备进入二审啦!首先,得提起上诉呀,这就像游戏里开了新的关卡。
你得把上诉状写好,得清楚明白地说出你为啥不服,这可不能马虎!要是上诉状写得乱七八糟,那可不行哦!就好像你要去打仗,武器都没准备好怎么行呢。
接着呢,案子就到二审法院啦。
法官们得仔细研究一审的材料,这可不是随便翻翻就行的,得认真劲儿十足呢!这就像是一个大厨在精心研究食谱,一丝一毫都不能错。
然后呢,会开庭审理!双方又可以在法庭上摆事实、讲道理,这可真是一场激烈的“战斗”啊!律师们唇枪舌战,就像武侠小说里的高手过招,谁厉害谁就能占据上风。
在这过程中,法官还得听听各方的意见,要公平公正呐,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就好像是裁判,得保证比赛的公平性。
哎呀呀,二审的审理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时间和精力呀!要是你觉得一审判决不合理,那可一定得抓住二审这个机会!好好争取一下,说不定就能改变结果呢!
最后,二审会给出一个判决。
这个判决可是非常重要的呀!不管你满意不满意,都得接受。
我觉得二审案件的审理流程真的太关键啦!它给了大家一个再次争取公正的机会,我们可不能轻易放弃呀!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为自己的权益努力呀!。
特别程序庭审流程

特别程序庭审流程特别程序庭审是有些时候我们处理案件会遇到的情况,但是这种案件不是经常会出现所以还是有很多⼈不知道具体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下⾯就有店铺⼩编来帮⼤家解决⼀下相关疑惑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了解相关特别程序庭审的相关知识!特别程序庭审流程开庭准备:书记员:旁听⼈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作需要允许进⼊审判区的⼈员外其他⼈员⼀律师不准进⼊审判区;3.不准⿎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审判⼈员可以⼝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请法警⼊庭执⾏职务。
书记员:传双⽅当事⼈及委托代理⼈到庭;现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第⼀款规定查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原告代理⼈:已到庭书记员:被告、被告委托代理⼈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被告代理⼈:已到庭书记员:再次宣布法庭纪律(如上述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作需要允许进⼊审判区的⼈员外其他⼈员⼀律师不准进⼊审判区;3.不准⿎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审判⼈员可以⼝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请合议庭组成⼈员⼊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委托代理⼈、被告、被告委托代理⼈均已到庭,开庭准备⼯作就绪,可以开庭。
特别程序一般规定

特别程序一般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司法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通常用于处理特殊的法律事项。
特别程序一般由法律或法院的规定来确定,以下是一些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
1. 程序限定:特别程序通常具有其特定的程序限定,例如时间限制、申请条件等。
申请者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参与特别程序。
2. 申请和审理:特别程序通常需要通过书面申请来启动,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来支持其申请。
审理过程通常由特别的专门机构或特定的法院进行。
3. 救济措施:特别程序通常会提供一些特殊的救济措施,例如暂时性的救济、保全措施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利益。
4. 审理期限:为了保证特别程序的效力,通常规定了明确的审理期限。
这样可以确保特别程序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申诉和上诉:特别程序的结果有时可能不被当事人接受,因此通常规定了申诉和上诉的程序,以提供当事人对特别程序结果进行复核的机会。
总之,特别程序的规定因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都是为了处理特殊的法律事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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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
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等,不同的程序适用的条件不同,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
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
▲3、它是终审程序。
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
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
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是上诉人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适用法律方面持有异议的全面陈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决定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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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 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 错误
重新审判
•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 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 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
•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 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 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 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 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 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 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 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 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 件,被告人不上诉、 检察院不抗诉的,即 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的决定。
复核程序
•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 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 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复核的活动过程 • 1.提审被告人。 •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刑事诉讼法各论· 审判
第二审程序
审级制度:两审终审
•当代中国大陆法 院审判案件,实行 两审终审制,其例 外是,最高法院审 理的案件为一审终 审。
第二审程序的特有原则
全面审理原则 „在我国,第二审法院 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全面审查,不受 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 限制。共同犯罪的案 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 诉的,应当对全案进 行审查,一并处理。
抗诉理由
• 误认事实。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 错误,或者在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的 情况下确认指控事实的存在等; • 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 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 违反诉讼程序。诉讼活动在程序上不具 有合法性,往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享有 的诉讼权益,而且还可能影响判决、裁 定的正确性。
控辩双方的参与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 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 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 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
复核后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案件,应当作出核 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 裁定。对于不核准死 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 者予以改判。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 庭审理: •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 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 件; •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上诉的方式与期限
•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 诉的期限为十日,不 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的期限为五日,从接 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
上诉的方式
• 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 也可以口头提出。上 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 审法院提出,也可以 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 出。
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 • 提出抗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抗 诉书。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同 时还应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 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 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 级检察院接到下级检察院抄送的 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 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 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 下级检察院这一抗诉,并且将撤 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检察院。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自诉人、被告人或者 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 辩护人、近亲属,还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 为检察院。
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不服地方各 级法院第一审的判 决的,自收到判决 书后5日以内,有 权请求检察院提出 抗诉。
二审的四种模式
„ 复审式。二审程序完全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基本 上重复一审的审理。在审理中,采取全面审查原则。 „ 续审式。审理范围一般以上诉人提出申诉的范围为限, 上诉人没有提出申诉的,除法律规定应依职权原则加 以审查的事项外,不予审查;有些国家还对上诉理由 加以限制。 „ 并存式,复审与续审(或者审查)并存,予以选用。 „ 事后审查制。不允许控辩双方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法 院也不主动收集新的诉讼资料,只以控辩双方在第一 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裁判依据。法院在第二审中只 审查第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不对第一审法 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故而此种审判实为“法 律审”。
审理后的裁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 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 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 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 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指令再审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 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由原审人民 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 法院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期限
„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 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 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 期限适用这一规定。对 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 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 限也适用这一规定。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对第 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 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 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
„对于不公正的法律判 决,英文有一词曰 judicial murder,意思 是“法庭谋杀”。对 于不公正的死刑判决, 这个词再贴切不过了。 对于“法庭谋杀”成 为既成事实之前,需 要设立一定程序,起 到过滤、预防作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审判监督程序
法谚:已决案件被视为真理
„ 乌尔比安:已决案件被 视为真理。 „ 这就是说,裁判一旦作 出并且生效,应当保持 稳定,不容许随意改变。 我国古代也有“官无悔 判”的说法,意思是判 决一旦作出,司法官员 既而悔之,亦不得不能 朝令夕改,使使变动不 居。
判决的确定力
• 实质确定力:又称“既 判力”,只有判决才有 • 形式确定力:形式确 既判力,“即凡经判决 定力即非依再审或者 确定之刑事案件,不得 法定的其他救济程序, 更为他刑事案件之客 体。”也就是说,刑事 裁判者及受裁判者对 案件一经判决确定,对 于本案件应受到拘束, 该案件的起诉权即已消 不得提出不服请求撤 灭,侦控机关不得在其 他案件中重新对已经判 销更正或者撤销更正 决确定的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起诉,自诉人也 不得再行起诉,否则法 院将不予受理,“是曰 一事不再理之原则”。
第二审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的方式:参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 •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是指第二审法院对上诉 案件,经过阅卷,讯问 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 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 件事实清楚的,以不开 庭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法院审判辩护 方一方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一项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要求
„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 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 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 定罪名不当,有权依法改判,在重新确定罪名时可以适用较重的罪名。 „ 二审法院对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 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 或几个罪的刑罚。 „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 人同样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 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 „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 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消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 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 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审
• 三审终审制中的第三级法院一般为法律 审,即仅限于审查判决是否违背法律, 对案件事实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如果发 现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足以影响判决 的正确时,只是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有的国家有的国家对所有上诉案件都不 进行实体审理,审查中发现事实、证据 调查不充分的,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 新审判。
第二审审理期限
• 二个月内审结。 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 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