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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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

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

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

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图书出版流程,提高出版质量,保障出版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图书出版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编校、审批、设计、印制、发行、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出版流程合规、规范、高效。

第四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编校环节第五条图书编校环节是图书出版的重要环节,必须确保编校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第六条图书编校工作应当遵循“一编、二审、三校、四审”的原则,确保每一本图书都经过严格的校对和审查。

第七条图书编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第八条对于发现文责、事实、数据等方面的错误,编校人员应当及时通报或修改,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编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出版单位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编校管理制度,明确编校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章审批环节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图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涉及违法、政治敏感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图书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在提交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完整的图书内容、作者资料、出版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出版单位反馈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一经下发即生效。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批上线出版的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配合相关机构整改。

第四章设计环节第十七条图书设计环节是图书出版的重要环节,设计师应当根据图书内容和读者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八条图书设计师应当具备丰富的设计经验和创新能力,设计出版物的封面和版式应当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第十九条出版单位应当与设计师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e Law)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学时:68学时课程学分:4学分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之一,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就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具体的诉讼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领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树立诉讼公正、民主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课程的内容与基本要求1、理论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节刑事诉讼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刑事诉讼结构第四节刑事诉讼职能第五节刑事诉讼阶段第六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关于时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的效力范围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关于地的效力范围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针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六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人民检察院第三节人民法院第七章诉讼参与人第一节诉讼参与人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节被害人第四节法人参与人第八章刑事诉讼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原则概述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四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九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第二节辩护人第三节代理第十章管辖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职能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第十一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回避的程序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十三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十四章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责任第二节证明对象第三节证明要求第四节国外主要证据规则简介第十五章期间、送达和诉讼文书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诉讼文书第十六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第十七章侦查第一节侦查的一般理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五节补充侦查第十八章公诉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审查起诉第三节提起公诉第四节不起诉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审判的原则第二十章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二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第三节法庭审判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十一章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自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三节自诉的提起第四节自诉案件的审判第二十二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审级制度第二节提起上诉、抗诉的程序第三节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第四节上诉不加刑第二十三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十四章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第二十六章执行第一节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程序第三节变更执行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2、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学在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同时,辅之以对实践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课堂讨论、分析,并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让学生练习有关诉讼文书的写作,在学期中间组织一次模拟审判和观摩审判。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二审程序是怎样的,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对二审程序是怎样
的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1 、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二审程序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我建议您,可以去在线学习,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造价所的管理机制,规范造价所的运作秩序,加强对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造价审查资格的机构,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造价所二审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审查的过程。

第四条造价所二审的目的是保证项目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为项目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造价所二审的原则是独立公正、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合理合规。

第六条造价所二审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造价所二审的组织管理第七条造价所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二审工作,建立二审专门机构,并命名专业负责人,明确职责。

第八条造价所应当建立健全二审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每个项目的二审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第九条二审专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二审工作。

第十条造价所应当定期对二审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二审质量。

第三章造价所二审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造价所二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二审工作应细化到每一个项目的具体环节,针对性强。

第十三条二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对项目造价计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造价所应当建立二审文件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作为审计凭证。

第十五条造价所二审工作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反馈,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第四章造价所二审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造价所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二审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第十七条造价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二审专业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二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造价所应当针对不符合规定的二审行为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解释权归造价所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未尽事宜,由造价所负责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五版)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五版)

导论
第十章当事人制度 概述
第十一章共同诉讼人 第十二章诉讼代表人
第十三章诉讼中的第 三人
第十四章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 据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证 明
第十七章期间、送达
第十八章诉讼调解制 度
第二十章对妨害民 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九章保全制度
第二十一章诉讼费 用制度
导论 第二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二十三章简易程序
目录分析
1
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 2
讼、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诉讼 法学
3
第二章我国民 事诉讼立法的
发展和我国民
事诉讼法学的
现状
4
第三章诉与诉 权
5
第四章人民法 院的审判权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
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特点、任务和适
用范围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制度
第九章主管与管辖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第一,起诉与受理;第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开庭审理;第四,裁判;第五,上诉;第六,执行。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但从实质内容上来看,诉应该 是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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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 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 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 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 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二审案件审理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 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 判决,裁定. 由此可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开庭审理为例外.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 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 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 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 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 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三,二审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 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 147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 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 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 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 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 在我国,第二审程序又是通常意义上的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其它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 诉讼审判程序的框架. 第二审程序同时具有审判与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查 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查范围是原 则,同时又有例外:《意见》180条规定,第二 则,同时又有例外:《意见》180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 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国家干预色 彩)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 求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 求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 19日 作出的《 作出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 规定》,在第35条中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 规定》,在第35条中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 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 上诉的审理范围的限制".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 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 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 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 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 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 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 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 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 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 不能参加.
二,上诉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 150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 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 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 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 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 行为.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 民事诉讼法》 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 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上诉应当具备的条 件是: 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法允 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必须递交上诉状
根据《意见》 152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而径 根据《意见》第152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而径 行裁判的案件有: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 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 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开庭审理有别于纯粹的书面 审理方式.
上诉受理的的法律后果: 第一,阻断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 第二,当事人与第审审人民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 终结,当事人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生诉讼上的法 律关系. 对上诉的受理有一点应引起注意:即上诉案件的 立法提起上诉后,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一项诉 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见》的规定, 撤回上诉要符合的法律条件是: 1. 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 2. 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 前; 3.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 法院裁定.
必须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 149条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对方答辩,维 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
具体来讲,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 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 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另外,上诉人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 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方当事人逾期 未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 律效力.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比较容易确定: 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一审当事人就是上 诉人,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 上诉人. 但以下四种情况稍显复杂,应引起注意: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 第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 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 做不科学.
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 院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 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 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 人.对方当事人对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一部 分人提起诉讼的,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被上诉 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再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 法允许上诉的判决, 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按照一审程序对案 件再审作出的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可上诉. 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有:不予受理 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等.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的,按《意见》 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 的,按《意见》第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 同情分别处理: 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 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 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 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 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 人均为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意见》 我们认为,《意见》的a,b两个解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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