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陆拾贰期_二审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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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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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一)审判方式1、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1、审判组织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 学习目的和要求】 念和意义;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主要内容
• 本章首先阐述了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特点和意义。接着,对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从主体、理由、期限、方式和程序方面进 行了介绍,并对在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过程 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全面审查、审理的 方式和程序、审理期限等重点进行了分析。 最后,该章专门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意义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 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 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 三种例外: •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知识点一: 知识点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和 理由
• • • • • • • •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一)上诉的主体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二)抗诉的主体——检察机关 (三)提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
知识点二:二审审理中的两个原 知识点二 则
• • • • • • 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全面审查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第二审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第二审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法:第二审程序2017-2018司考民诉法:第二审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又称上诉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裁定不能再行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第二审程序仍然遵循不告不理的程序启动机制,即只能在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予以审理。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放弃民事上诉权,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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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第一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期与上诉状。

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意见177条)二、上诉的受理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三、上诉的撤回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法律||教育网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第二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一、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审改规定36条)二、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第三节上诉案件的裁判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民诉法153条)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条件:1、上诉人必须适格。

凡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全提出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当事人提交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对拿过限期当事人补正。

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杀过尼苏装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的核心是法律审,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

在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1. 递交上诉状 2. 提供上诉状副本 (四)上诉的受理 1. 对上诉的审查 (1) 审查上诉的法院 (2) 审查上诉的内容 2. 对上诉的受理 3. 送达上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4.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五)上诉案件的当事人——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 1.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 为上诉人。 2.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 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 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 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 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 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 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 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六)上诉的撤回 1. 申请撤回上诉的期限和形式 2. 对撤回上诉申请的审查 3. 不准撤回上诉的情形 (1)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 (2) 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4. 准予撤回上诉裁定的法律效力 (1) 终结第二审程序; (2)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 原审裁判随即生效。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 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特点 (1) 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 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 限定在上诉人上诉的范围以内 2. 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1) 上诉超出原审请求范围的处理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以外的事实问 题和法律问题的审理 (3)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遗漏审 理、裁判的事项的处理

法律案件二审程序(3篇)

法律案件二审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二审程序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案件二审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二审程序的适用范围1. 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2. 对一审裁定不服: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3. 当事人遗漏诉讼请求: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但根据案件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的。

4. 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5.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

三、二审程序的提起1. 提起上诉的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上诉主体资格;(2)在一审程序结束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3)有明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2. 提起上诉的方式: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四、二审程序的审理1. 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一般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前,二审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 询问当事人: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了解上诉请求和理由。

3. 审查证据: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收集、调取证据。

4. 调查取证: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委托下一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5. 判决、裁定: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五、二审程序的终结1. 当事人撤回上诉: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上诉,二审程序随之终结。

相关法律辅导: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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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审程序是指上⼀级⼈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尚未⽣效的⾏政判决或者裁定进⾏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审程序是根据当事⼈的上诉⽽发⽣,故⼜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两审终审制,故第⼆审程序⼜称“终审程序”。

第⼆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审⼈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审⼈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驳回上诉,则都不会引起第⼆审程序。

设置第⼆审程序的意义在于:1)在⾏政复议制度中,实⾏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审程序,能够以⽐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审⼈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是指当事⼈不服第⼀审⼈民法院所作出的未⽣效的⾏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级⼈民法院对⾏政案件进⾏第⼆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审裁判的上诉⾏为。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的⼀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

⽆论第⼀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都可提起上诉。

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审程序。

当事⼈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 1、上诉⼈和被上诉⼈必须适格。

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效的第⼀审⾏政判决。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次⽇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次⽇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

在上诉期间,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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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1.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上述①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求(1)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2)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

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3)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5)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6)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3)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1.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诉法》第238 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

共同犯罪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判。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一审量刑过轻,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而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量刑畸轻时,既不能根据《刑诉法》第 236 条的规定予以改判,从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改判(两种情形)指第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

(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种情形)(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对于上述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违反《刑诉法》第 239 条规定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死刑案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诉法》第236 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其中,对于第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5.裁定的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刑诉法》第 236 条、第238 条和第 239 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案件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1.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1)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第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5.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关于委托宣判」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 条规定情形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2+2+X)【贰】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1.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3 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

(1)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上述第 1 项规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3.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规定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4.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二审程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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