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间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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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争端解决中的仲裁方法探析

两岸经济争端解决中的仲裁方法探析

类法 律懈 决方法 , 实用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 其
收稿 日期:2 1 一O —1 01 6 3 作者简介:王珂 (9 2 ) 18 - ,女 ,湖 北天 门人 ,湖南涉 外经济学院法学部讲师 , 法学硕士 , 研究 方向为经济法与经 济刑法。万克夫 (9 3 ,男 ,江西九江人 ,湖 南涉外经 17 一) 济学院法学部副教 授 ,博士 ,研 究方 向为经济刑法。
仲裁是 指争端当事 方同意把它们之 间的争端提 交给它 们所选任的仲裁人裁 判, 而仲裁结果对争端 当事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的争端解决方法。[P4仲裁 以裁决方法处理争端 , I3 ]8
形式上类似司法处理 。 当事 国基于 自愿把争端交付仲裁时 , “
自 20 0 8年 5月台湾第二次政党轮替 以来 ,两岸关系逐 步迈上和平发展的轨道 , 两岸经济交 流与合作成为现阶段两
际性” 。有鉴于 此,从技术层面 上借鉴、移植、改造 国际经
仲裁是 自愿管辖 , 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成立 的前提 , 它 表 明当事方 同意把争端交付仲裁并愿意服从仲裁裁决 。 仲裁 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内容 : 交付仲裁 的争端 的 范 围、仲裁庭的组成 、适 用的法律、仲裁程序、仲裁地点、 仲裁裁决的效 力、费 用分摊等 。 两岸之间的仲裁协议 , 以在经济争端发 生后订立 , 可 也 可 以为解决以后可能发 生的经济争端事先订立 。 为求两岸经 济关 系的有序发展和永 续提 升 ,两岸应 授权两会 订定长期 性、 固定性 的两岸经济仲裁协议 ,并列 明保 留事项的范 围。
岸关系发展的主旋律。2 1 6月 2 0 0年 9日大 陆的海峡两岸关
系协会会长 陈云林 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董 事长江丙坤
在重庆签署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E F ,是两 )( C A) 岸经济交流和合作发展 中的重要里程碑 。 以说 , 可 两岸经济

略论海峡两岸民商事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对策——以“一带一路”战

略论海峡两岸民商事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对策——以“一带一路”战
以上数据表明, 虽然大陆民商事仲裁案件数 量与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占比远高于台湾地 区,但是,仲裁方式事实上均未成为两岸民众解决
民商事争议的首选。 而事实上,国际仲裁市场的话 语权至今仍然为西方国家所掌控。 以海事仲裁为 例 ,2015年 英 国 伦 敦 海 事 仲 裁 员 协 会 (LMAA)新 收 案 件 总 计 超 过 2000件 , ② 而 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2015年 受 案 数 量 仅 有136件 。 ③ 不 论 是 与 伦 敦 仲 裁 每年数千件的收案规模, 还是与大陆海事法院每 年受理的两万多件海事诉讼案件量相比, 二者都 形成了巨大反差,与大陆“一带一路”战略、海洋强 国目标亦严重不相称。
关键词:两岸仲裁;司法对策;“一带一路”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5684(2016)05-0072-09
引言 随着国务院发布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 和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的 愿 景 与 行 动 》, “ 一 带 一 路”战略正式启动,参与的全球伙伴越来越多,目 前 已 经 有70多 个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表 达 了 合 作 的 意 愿 ,30多 个 国 家 同 大 陆 签 署 了 共 建 “一 带 一 路 ”合 作协议。 台湾地区与“一带一路”有着得天独厚的 优势,① 跟随 “一带一路”,必将有助于其高度依 赖出口的外向性经济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 经济联盟的行列, 与大陆相关产业供应链形成优 势互补,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共同突围当前全球 经济整体疲软的困境。 而在其中,法治必然是重要 的保障因素。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困惑:仲裁方式并未成为两岸解决民商事 争议的首选
(一)受案数据 大 陆 方 面 :根 据 上 海 大 学ADR与 仲 裁 研 究 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制的 《中国仲裁 年 度 报 告 (2011—2012)》,[1] 2011 年 , 大 陆 共 有 215 家 仲 裁 机 构 , 共 计 受 理 案 件 88473 件 , 仅 占 法 院 受

两岸商事仲裁案例分析:基于法律制度的解决,实现互利共赢

两岸商事仲裁案例分析:基于法律制度的解决,实现互利共赢

两岸商事仲裁案例分析:基于法律制度的解决,实现互利共赢2023年,两岸商事往来已经日趋繁荣,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纠纷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而商事仲裁则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那么,如何基于法律制度解决两岸商事纠纷,实现互利共赢呢?本篇文章将就这一话题进行分析。

首先,商事仲裁是指由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来解决产生的争议。

与诉讼类似,商事仲裁也是基于法律制度来进行的,但是仲裁比诉讼更为灵活、快捷、经济,因此其已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主流。

对于两岸商事仲裁,其特别之处在于要遵守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选择一家具有两岸仲裁资质的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两岸商事仲裁的再次审查制度也非常关键。

再次审查制度指的是当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向仲裁庭再次提起审查申请,让另一组仲裁员进行审查。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仲裁裁决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公正性。

再次审查制度还可以减轻两岸商事争议的风险,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

除此之外,建立长效的两岸商事仲裁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长效机制可以促进两岸关系的经济、文化、社会交流,提升两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首先,我们可以加强两岸仲裁律师的培养、交流,推行两岸仲裁知识产权标准的统一,提高两岸仲裁的专业性。

其次,可以建立两岸商事仲裁协作机制,培育两岸仲裁团队,形成稳定的调解合作网络,保障两岸企业参与商事仲裁的利益。

最后,可以加大对两岸商事仲裁成果的推广力度,吸引更多的两岸企业在仲裁领域寻求解决方案。

总之,随着两岸商事往来的不断增加,两岸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基于法律制度的解决和实现互利共赢,需要遵守两岸不同的法律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两岸仲裁律师的培训和交流、建立两岸商事仲裁协作机制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两岸商事仲裁机制,加强两岸经济社会的合作,才能够实现长远稳定的两岸关系。

论内地与台湾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

论内地与台湾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

论内地与台湾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进步,内地与台湾两地的关系也更加紧密,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这是一场涉及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一项涉及两岸三地的重大政治决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内地和台湾应共同寻求解决双方争议的途径。

解决两地之间的争议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互相认可的机制。

只有两地都承认对方存在,才有可能互相执行仲裁裁决。

为了解决现有争议,两地应该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加强沟通,拓展双方交流,并探讨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机制,以保证两地间的互相认可。

其次,为了让两岸关系更加健康地发展,内地必须尊重台湾的主权。

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内地应该尊重台湾的主权。

尊重台湾的主权,就是尊重台湾人民的意志和选择。

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有权依照其自主意志办理与外界之间的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

内地应该理解并尊重台湾人民的决定,避免发生可能引起两岸矛盾和危机的事件。

再次,两地之间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仲裁机制。

仲裁是解决双方矛盾的一种方式,仲裁结果的执行是维护规则的重要方式。

两地的仲裁机制应该在维护公正和公正方面有保障。

重要的是,两地应将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合法地解决难点和矛盾,以消除利益纷争、血刃和歧视,保护两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

最后,充分认识两地进行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能够减少两地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两岸经济、文化和人民之间的交流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样,就广泛促进了两地的和平、安全和稳定,也为两地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内地与台湾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是目前两岸关系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解决这一难题,需要两地共同努力,摒弃过去的成见和误解,从各方面互相协调,推动矛盾得以解决。

两岸关系的合作与发展,需要摒弃过去不可调和的分歧,塑造两岸新纪元,打造一个和平、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使两地的关系更加友好和紧密。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23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 度比较研究
目录
• 绪论 • 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异同分析 • 台湾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启示 • 结论和建议
01
绪论
研究背景和意义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背景
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及两岸商事争议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 好地解决这些争议,需要对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仲裁程序的比较
大陆
采用一裁终局制度,但当事人可就重大或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再审。仲裁程序中可合并审理同类纠纷。
•·
实行两裁终局制度,即当事人对初审裁决不服可申请复审, 再不服可申请撤销裁决。仲裁程序中可合并审理不同类别的 纠纷。
03
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异同分析
立法体系的异同
相同点
两岸均在商事仲裁方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且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具有 相似之处。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有助于推动大陆仲 裁法律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
有利于增强大陆仲 裁的国际竞争力。
有利于提高大陆仲 裁服务的质量和水 平。
大陆借鉴*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和可行性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 为大陆所借鉴。
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同源性和互补性,有利于 相互借鉴和学习。
研究方法和框架
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同时结合实际 调查和访谈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
研究框架
本课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研究:绪论、文献综述、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 律制度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02

试论大陆涉台商事争端解决的调解方法

试论大陆涉台商事争端解决的调解方法

试论大陆涉台商事争端解决的调解方法作者:李娜万克夫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3期摘要:伴随着两岸经济关系发展,大陆涉台商事争端日益增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为妥善处理大陆涉台商事争端,灵活度高且对抗性弱的调解方法尤显重要。

建议自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组织的完善、调解依据的补强、调解工作成果形式的改进等方面入手,提升人民调解的实效,同时规范行政调解,伸张仲裁调解,创新司法调解。

关键词:涉台商事争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中图分类号:F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76-02调解是指发生争端的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弭争端的一种活动。

祖国大陆的调解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

中华民族富有“和为贵”的民族美德以及调解文化传统,海峡两岸均普遍认同及广泛采用调解方法。

环顾世界,调解方法也是日益重要的非诉讼解决方法,是最主要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自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逐步走上了和平发展的坦途,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更是逐步呈现合作与一体化的格局。

今日的祖国大陆,已是台湾最重要的贸易来源地及最重要的投资场所。

伴随台商西进大陆的浪潮,两岸民间的商事争端亦是大幅增加。

善用灵活度高、对抗性弱、中正平和的调解方法,稳健、妥适处理大陆涉台商事争端,有助于两岸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维护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

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性与合法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祖国大陆《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创新

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创新

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频发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涉外民商事纠纷,在传统的司法解决途径之外,仲裁成为一种备受推崇和广泛运用的解决方式。

我国的仲裁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创新,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功能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发展在国际层面上,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和机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立了涉华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合作。

特别是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中国为主导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院》正式成立,为我国在涉外民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地位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1. 贸易便利化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化的仲裁合作,致力于提高我国的仲裁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涉外民商事仲裁中,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境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与此我国不断优化和简化仲裁程序和规则,为境外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仲裁环境。

2. 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我国注重培养专业化的仲裁人才队伍,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专业的人力支持。

通过组织各类仲裁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仲裁员、律师和法学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视野,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专业的仲裁服务。

我国还积极引进国际仲裁人才,推动国际化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3. 多元化解决方式在涉外民商事仲裁中,我国鼓励多元化的仲裁解决方式。

除了传统的单一仲裁方式之外,我国还推动调解、协商等多种解决方式的发展和应用。

这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更加符合国际化的仲裁需求,为各类纠纷提供更为灵活的解决途径。

4. 便捷化的在线仲裁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仲裁机构不断推动在线仲裁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境外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仲裁平台进行仲裁申请、提交证据、进行听证等程序,为涉外民商事仲裁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解决方式。

两岸仲裁界协议:台商纠纷仲裁效力互为适用

两岸仲裁界协议:台商纠纷仲裁效力互为适用

台商到大陆做生意时遭遇经济纠纷,多会通过大陆当地或是台湾的仲裁机构来做协商处理,不过常因两地相关规定不同,使得仲裁结果效力有限。

现在经过两岸仲裁界的努力,台商纠纷仲裁效力两岸互为适用。

据港媒报道,在29日举行的“第四届两岸仲裁硏讨曁座谈会”上,两岸的仲裁机构经过协商,决定今后两岸任何一方所做的仲裁结果皆可在对岸产生效用。

“中华仲裁协会”理事长王又曾表示,今后台商在大陆做生意遭遇纠纷,可以向台湾的四个仲裁机构请求协助,而所做的裁决在大陆方面同样有效;当然,台商也可以在大陆的一百七十个仲裁点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裁决结果同样适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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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间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韩健*内容提要设立海峡两岸联合仲裁机构解决海峡两岸商事争议的构想缺少切实可行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海峡两岸商事争议完全可以利用中国现有的仲裁资源,即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或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以及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仲裁机构。

在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大陆和台湾地区已经有若干案例,但两岸的有关法律尚不够完善,对裁决区籍的确定、裁决认可和执行的条件等的规定尚不够明确,亟待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约和赋予,没有当事人双方将其间特定法律关系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约定,对该争议进行仲裁裁断的权力就不复存在。

在海峡两岸目前政治分歧的状况下,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解决争议方式和仲裁权的私权性决定了通过仲裁处理海峡两岸间的商事争议是一种较好的争议解决方式。

这一看法在海峡两岸已得到普遍的认同,也是近十多年来,关于海峡两岸仲裁制度的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的原因。

一、以仲裁方式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商事争议的模式(一)联合仲裁模式自笔者上世纪90年代初涉足中国内地的涉外仲裁实务工作开始,就在各种场合不时听到关于建立海峡两岸联合仲裁机制的建议和呼声。

可是,十多年过去了,联合仲裁并未见到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所谓海峡两岸联合仲裁机制,就是要在海峡两岸间设立一个跨两岸的仲裁机构,并建立相应的仲裁制度。

关于海峡两岸联合仲裁机制,在大陆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是赞成和支持设立联合仲裁体制。

此种看法认为,由于两岸间政治上的阻隔、仲裁立法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由大陆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单方面地仲裁两岸间的各种商事纠纷基本是不可行的,因此建议由两岸的仲裁机构联合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两岸间的商事纠纷。

为佐证此种看法,联合仲裁的若干好处还被列举出来,其中包括两岸仲裁界人士对于各自所处地区的民商习惯及法律喑熟,能公平地仲裁案件,而由两岸联合仲裁,可以减少对仲裁公正性的各种怀疑因素,有利于仲裁的进行和裁决的执行等。

1另一种看法是不支持设立联合仲裁体制。

该看法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1王利明: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设立联合仲裁体制的设想表现了促进两岸仲裁合作的热心,但不切实际。

作为一个仲裁机构必须在一具体地点,依照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依照国家/地区之间的条约、协议设立,否则其本身的权力能力从何而来?如果真成立了这样一个“联合仲裁机构”,充其量也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

实际上,早在1991年,当时的“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和“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就多次交流,协商过此类问题,最后还是由各自的调解委员会设立各自的调节员名册,配合操作。

而实际上,这样的规则自制定后就成为“空中楼阁”,从来没有实际运作过。

2笔者是倾向于后种看法的,因为设立一个海峡两岸联合仲裁机构来处理海峡两岸之间的商事争议,既欠缺可操作性,也不存在这种必要性。

在海峡两岸目前的政治状况下,恐怕没有人会相信海峡两岸中的任一岸在讨论设立联合仲裁机制时会不去考虑一些自认为是利害攸关的问题。

像联合仲裁机构的架构、职务的设置、海峡两岸各自人选在联合仲裁机构中所占数量和任职、联合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点,联合仲裁机构权力的具体行使等等,恐怕都是属于不易达成一致意见的难题。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很可能是一场马拉松,而且到头来是曲终人散、不了了之。

十多年来两岸仲裁界一些人士对海峡两岸联合仲裁体制的建议一直颇有热情,然而联合仲裁机制却毫无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在客观上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记得曾有专家提出,可以把联合仲裁机构设立在北京。

这是一个一厢情愿的提议,且不说联合仲裁机构的内部机制的建立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仅就该专家提到联合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点,至少就有以下难点:台湾方面不同意设立在北京,怎么办?如果台湾方面建议把联合仲裁机构设立在台北,大陆会同意吗?如果把联合仲裁机构设立在北京,该联合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是企业法人,是事业单位,还是社团法人?3复杂的历史原因、敏感的政治藩篱导致了海峡两岸至今在相当的程度和范围内仍处于分离状态。

因此,在考证海峡两岸联合仲裁体制时,不能脱离海峡两岸间的现实状况,不能不考虑其实际可行性。

如果脱离现实,做过于理想化的构思,将是难以行得通的。

(二)利用中国现有仲裁资源的模式1、海峡两岸法律的域外效力以仲裁方式处理海峡两岸之间商事争议的立足点就是“一国两制”这个大前提。

在“一国两制”下,大陆及今后同大陆统一的台湾地区,都保留自己原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基本不变。

这样,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任何一法域的司法管辖权都不能及于另一法域。

台湾法律已成为促进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台湾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所必需。

在海峡两岸关2郭晓文:海峡两岸之间经贸仲裁的发展和前瞻,载《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一期。

3目前大陆地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

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少数仲裁机构施行企业化管理。

随着大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陆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进行之中,大陆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应如何改革,还是一个正在研讨中的问题。

一个海峡两岸设立的联合仲裁机构在大陆如何定位,会更具难度和复杂性。

系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为解决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保护海峡两岸人民的正当民事权益,促进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并进而实现在“一国两制”基础上之祖国统一的宏伟目标,实事求是地承认台湾地区民法、商法的效力同样也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两岸人民的要求。

4当然,承认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建立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必要的,即凡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法规违反大陆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违反大陆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一国两制”的,将不具域外效力。

大陆1999年12月5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该条款中将“大陆仲裁机构”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区分,此处的“中国仲裁机构”显然应当包括中国大陆仲裁机构、港澳地区仲裁机构,还应当包括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内。

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5对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定,而且还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可以肯定的是,台湾地区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诉讼法必定是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台湾民事判决中适用台湾地区实体法的案件也绝不会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某些强制性条件,大陆法院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这就意味着大陆方面承认台湾地区这些法律的合法地位和域外效力。

大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其基础之一就是在总体上认可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合法和有效性。

如果没有这一基础,而是从总体上否定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那就谈不上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作出认可了。

反观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台湾地区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民事事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也就是说,依照该条例的“另有规定”,大陆法律是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的。

该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1997年5月14日,台湾地区对该条例第七十四条进行修正,增加了第三项:“前两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该4余先予:《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5199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十一号。

6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9条增补的条款是一条关于对等条件的限制性条款。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地区形成了不同于大陆的法律体系,并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包括民事法律秩序,即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区别于大陆法律制度的独特性。

大陆的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已经将台湾地区视为中国的一个单独的法域。

从台湾地区的立法分析,其不但认为大陆是单独的法域,而且也将其自身定位为有别于大陆的法域。

海峡两岸对对方法域之民商法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以及海峡两岸各自设立的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行使仲裁管辖权,均予以了认可。

2、大陆与香港之间商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借鉴:提交海峡两岸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中国,除了台湾地区外,澳门地区和香港地区也是中国的两个单独法域外。

确立了大陆和台湾地区为中国不同的法域这一立足点,海峡两岸之间的商事争议理所当然地就属于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商事争议,而用仲裁方式处理海峡两岸之间的区际商事争议,完全可以借鉴或采用处理大陆、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相互之间区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模式去解决。

由于大陆与澳门地区之间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相对较少,对海峡两岸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来说,解决大陆与香港地区之间商事争议的仲裁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

1997年香港地区主权回归祖国之前,香港地区与大陆之间的政治关系要比现在的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的关系简单许多。

1997年香港地区回归祖国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很显然,无论是香港地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与海峡两岸之间设立联合仲裁机构相比,在香港地区和大陆之间设立联合仲裁机制按理应该是要简易和顺当得多。

可是,事实上香港地区与大陆之间从未设立过联合仲裁机制,香港地区与大陆之间的商事争议的仲裁解决,充分利用了两地现有的仲裁资源。

香港地区回归祖国前后,相当多的大陆与香港地区之间的商事争议都是通过大陆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一些仲裁机构,或者通过香港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香港的临时仲裁解决的。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大陆受理涉外(包括涉及外法域)或国际商事争议的唯一仲裁机构。

据估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中,约有一半是大陆与香港地区商事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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