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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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遵循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合规原则。

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操作流程
1. 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及时向银行申报出口收款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银行在核实出口合同以及货物运输情况后,办理相应的收款手续。

3. 企业需提供相关收款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运输单据
等。

4. 银行核销出口收汇时,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收款信息并办理核销手续。

6. 完成核销后,银行将核销凭证交由企业保存。

四、责任与义务
1.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确保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2. 银行应严格履行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督和审核职责,做到严肃认真。

3.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企业和银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程由企业制定并加以实施,银行积极配合。

2. 企业及银行应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企业和银
行共同商定。

以上便是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和银行在出口贸易中处理收汇核销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 简介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贸易出口业务中的收汇核销操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收汇核销工作合规、高效、准确,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的权益。

2. 收汇核销流程2.1 收款流程在贸易出口业务中,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完成后,需要确保货款能够按时、正确地收到。

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款操作:•(1)出口完成后,出口合同项下的货款应当依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撮合付汇。

•(2)收款支持文件的准备:公司应当准备好收款所需的一系列支持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在收款过程中提供给收款方。

2.2 收汇核销流程一旦收到货款,公司需要及时对收汇进行核销,以保证贸易出口业务的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在核销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步骤:•(1)验证收款信息:核对收款金额、收款人、付款方等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出具核销凭证:核销凭证应包括核销日期、核销金额、核销人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3)登记核销信息:将核销凭证的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确保凭证可以被查询、复核和审计。

•(4)归档核销文件:核销凭证以及收款支持文件等应妥善归档,确保将来可以进行查阅和备案。

3. 收汇核销管理责任为了确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1 部门责任划分•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收款信息、出具核销凭证、登记核销信息,并保管相关文件。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收汇核销流程的合规性,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责任划分•财务人员:负责核对收款信息的准确性,出具核销凭证,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

•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所需支持文件。

•合规人员:负责监督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 内部控制和审计为了确保收汇核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可追溯,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已成为我国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向银行进行申报,并进行核销确认。

本文旨在探讨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及实施方法,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汇收入进行核销确认和管理的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可以通过电汇、信汇等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出口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外管局申报,并完成核销确认。

三、为什么需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出口收汇是中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出口货款合规收入,避免资金流失和偷逃,从而促进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和稳定。

2.规范出口结算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管理,规范出口结算行为。

出口企业在进行外汇结算时需按照一定的制度进行,从而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价格虚高或其他贸易欺诈行为,促进出口结算的公正、透明和合规。

3.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优化贸易结算体系,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规范收汇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可以提高出口结算效率和安全性,从而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四、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申报备案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收款金额,并完成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收款人信息、收汇方式、货款金额、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发票等内容。

2.核销确认一般贸易出口货款在外汇结算时需要进行核销确认,核销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方式进行核销,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以确保外汇有效安全地流入国内。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下面,本文将针对这方面加以详细解析。

一、收汇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收汇的分账户,并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付汇方式和期限将收汇存入相应外汇账户,并做好收汇登记、记录和核销工作。

3.企业应当做好外汇结算单的填制工作,并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由银行对结算单进行审查和核销。

二、外贸文件管理1.企业应当对外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符合规定,并妥善保存,便于核销时提供。

2.企业应当在签订或变更外贸合同时,履行严格的签订程序,将合同及时备案,并向银行提交备案证明、仅供出口证等资料。

3.企业应当确保外贸文件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核销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和期限,将外汇分配到不同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进口货款科目下。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及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入企业主账户。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外汇转入“外汇账户-货,款,项下”的相应科目,并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四、打印结算凭证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对已核销的外汇收入进行结算凭证的打印。

2.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货物、劳务、运输等方面信息,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

3.结算凭证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与收汇核销信息相符,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并避免造成违法违规的行为。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出口收汇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出口收汇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以规范出口收汇的网上核销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强化金融运营服务。

二、适用范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和境外银行),适用于进行货物出口、技术出口、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等相关业务的收汇行为。

三、核销管理要求1. 收汇申报收汇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收汇信息,包括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等收汇信息。

申报信息内容应准确、完整,申报后须及时进行网上核销。

2. 网上核销网上核销是指收款人在外汇局核销系统中填报核销信息,并提交给收汇银行进行复核的过程。

核销内容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核销方式等,核销信息应与实际收汇情况相符,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核销条件收款人在网上核销时应满足以下核销条件:(1)货物出口需要提供货物出口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文件;(2)服务贸易需要提供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接受证明等证明文件;(3)非贸付款需要提供外汇局特批文件、支付凭证、外商投资证等证明文件。

4. 网上核销时限收到外汇计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后,企业应尽早进行收汇申报和网上核销。

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的网上核销时限均为90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销的,将被视为无法核销。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信息披露收汇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出口收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量、收汇金额、核销情况等,增加用户对收汇的了解和正确使用。

2. 风险预警收汇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导致风险的情况,避免收汇金额大幅下降、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受损等情况。

3. 检查审核收汇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检查,避免数据不准确、核销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增加公司稳健性,提高质量效益。

五、监管措施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收汇机构的监督指导,记录监管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和处罚。

(完整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完整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

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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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入外债管理。 汇纳入外债管理。
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
♦ 新规定: 新规定:
♦ 所有申报为出口货款的资金,必须进入 所有申报为出口货款的资金,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可直接使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用
♦ 必须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在 必须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
FOR PROCEEDS ♦ 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 服务贸易: ♦ 运费:FREIGHT 运费: ♦ 资本金:CAPITAL 资本金:
款项用途标识
♦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 转口贸易: ♦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收款:BUYER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收款:
CREDIT UNDER EXPORT
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
♦ 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如何计算的?
♦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根据企业的前 个月出口收汇数据、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根据企业的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 个月出口收汇数据、
预收货款登记数据以及所属行业情况, 预收货款登记数据以及所属行业情况,自动生成预收 货款可收汇额,逐日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货款可收汇额,逐日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传送。 传送。 ♦ 现阶段(2008年8月中旬前),系统已根据企业前 个 现阶段( 月中旬前),系统已根据企业前12个 年 月中旬前),系统已根据企业前 月出口收汇总额的5%减去企业多收汇未核销金额后, 月出口收汇总额的 %减去企业多收汇未核销金额后, 生成了企业初始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月中旬后, 生成了企业初始预收货款可收汇额;2008年8月中旬后, 年 月中旬后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每日自动计算并向出口收汇联网核 查系统传送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查系统传送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 货款登记手续,但需要办理核查。 货款登记手续,但需要办理核查。
♦ 出口项下贸易融资的收汇: 出口项下贸易融资的收汇:
♦ (1)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 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
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 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融资款进入企业的待 核查账户, 核查账户,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 (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 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 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 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 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 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 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 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 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 船舶、
业可根据实际情况, 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 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 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 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 软件出口收汇的,若软件有载体,视同 软件出口收汇的,若软件有载体,
重要提示
♦ “转口贸易”的务必标识明确,其 转口贸易”的务必标识明确,
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 其他非贸易款项的收结汇仍按照原
管理办法
♦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
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
♦ 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
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 不含) 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 天(不含) 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 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
♦ 贸易信贷新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把握? 贸易信贷新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把握? 开始, 自2008年7月14日(含)开始,包括合同约定或 年 月 日 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 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都要进入贸易信贷登记 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即使合同 签订在2008年7月14日前,而实际收到资金是 日前, 签订在 年 月 日前 在7月14日后的,也需办理登记手续。 月 日后的,也需办理登记手续。 日后的 延期付款的管理, 日前, 延期付款的管理,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原 年 月 日前 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按汇发【 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按汇发【2005】74号文 】 号文 件管理。 件管理。
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
企业为何必须进行预收货款的登记? ♦ 企业为何必须进行预收货款的登记?
♦ 由于系统中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由企业历史
收汇数据和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数据两项重要 项目综合计算产生。计算时采取“比小” 项目综合计算产生。计算时采取“比小”的计 算方法,即上述两个数据哪个小, 算方法,即上述两个数据哪个小,就作为企业 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所以企业必须如实登记 预收货款数据,才能取得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预收货款数据,才能取得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如果企业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 如果企业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以比实际金额 大的数据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大的数据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系统产生的企业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也不会超过企业前12个月出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也不会超过企业前 个月出 口收汇金额的一定比例, 口收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即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有上限限制。 收汇额有上限限制。
♦ (2)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 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
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 核查( 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 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联网核查 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 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 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 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 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进入企业的待 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 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部分贸易信贷问题的答疑
♦ 企业是否要到外汇局或银行柜台办理预
收货款登记手续? 收货款登记手续? ♦ 企业可以通过任何一台能够上互联网的 机器, 机器,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 预收货款登记手续。网址为: 预收货款登记手续。网址为: 。 。 ♦ 外汇局柜台(资本项目处)也提供有电 外汇局柜台(资本项目处) 脑供企业使用。 脑供企业使用。
货物报关,须核查。若无载体,不报关, 货物报关,须核查。若无载体,不报关, 视同服务贸易, 视同服务贸易,无须核查
♦ 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
非保税货物贸易按照新政策管理
♦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
收汇,其收结汇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收汇,其收结汇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 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 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 入其待核查账户, 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 续。
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
♦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非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
“支付”)仅限四种方式: 支付” 仅限四种方式:
• 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后 结 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 汇 • 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后 转 银行联网核注“企业可收汇额” 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经外汇局核准后 退回 • 经外汇局核准后 转出
♦ (3)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 )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
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 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放款不进入待核 查账户。 查账户。 ♦ 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 待核查账户,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待核查账户,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 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 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 额不足, 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 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 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 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 支付。 支付。
♦ 提示: 提示: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出口的,尚 年 月 日以前出口的 日以前出口的, 未收汇的报关单金额数据, 未收汇的报关单金额数据,已经导 其他贸易项下可收汇额 项下可收汇额” 入“其他贸易项下可收汇额”
影响企业汇入资金流转的因素
♦ 汇来的款项用途是否明确 ♦ 预收货款及时在在“贸易信贷登记 预收货款及时在在“
♦ 2008年7月14日起,关注企业政策取消 日起, 年 月 日起 ♦ 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资金没有转出时 进入“待核查账户”
间的限制
♦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
经外汇局核准后, 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待核查账户转入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退回。 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退回。
设立“企业可收汇额” “企业可收汇额”
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
♦ 新办法 : ♦ 建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建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 所有申报为出口货款的资金,必 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
♦ 建立“企业可收汇额”的监管方式 建立“企业可收汇额”
♦ 预收货款、以及 天以上的延期付 预收货款、以及90天以上的延期付
“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将核 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 注金额转出。 注金额转出。
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
♦ 新规定: 新规定:
♦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资金转出:
由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 由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向银行 申请 银行必须依据企业填写 企业填写《 银行必须依据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 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 书》进行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在 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 “企业可收汇额”内核注成功后,将核 注金额转出。 注金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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