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卫生院的所有放射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并要求全体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第三条卫生院放射科室是进行医疗放射诊疗的地方,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卫生院应当加强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校准,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卫生院应当开展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放射事故的突发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八条卫生院应当定期开展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放射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医务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卫生院对放射工作中的优秀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处理。
第十条卫生院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放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院放射科室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出厂前必须配备放射防护设备,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卫生院应当严格按照放射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时必须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确保人员的放射防护。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院放射科室应当配备放射监测设备,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辐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辐射防护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放射科设立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三、辐射防护措施1.放射诊疗设备(1)放射诊疗设备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和维护。
(2)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辐射防护设施(1)放射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放射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辐射剂量管理(1)放射诊疗过程中,严格控制辐射剂量,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2)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5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
4.辐射监测(1)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正常工作。
(2)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培训和宣传1.对新入职的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3.在医院内开展辐射防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防护意识。
五、应急预案1.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1.医院辐射防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辐射防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对违反辐射防护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管理,防止辐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伤害,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到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防护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所有从事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科室、部门和个人对于放射防护工作成效有明显改进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放射防护管理原则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免受辐射伤害。
第七条放射防护工作必须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进行,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医院将进行放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正确、有效地进行放射防护工作。
第九条医院将定期进行放射防护设备的检测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放射防护责任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具备辐射防护的基本技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对于所有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防护措施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保护自己免受辐射伤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护屏蔽设备,确保放射源和辐射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不对未参与工作的人员和患者造成辐射伤害。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注意辐射设备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将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第四章辐射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放射设备目录,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厂商、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将设立专门的放射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放射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第七条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保障医院内辐射设备和辐射工作者的安全,防止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带来的损害,订立本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存在辐射源和辐射工作者的科室,包含放射科、核医学科、肿瘤科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岗位,并聘请专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关工作; 2.辐射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确保辐射工作者了解辐射安全知识,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3.辐射安全管理员应监督辐射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定期检查辐射防护设施的完好性; 4.辐射工作者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正确佩戴辐射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第四条辐射设备管理1.医院应订立辐射设备台账,明确辐射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安装位置和责任人; 2.辐射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经过医院辐射安全审批; 3.辐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放射诊断或核医学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4.辐射设备的维护和维护和修理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建立维护和修理记录;5.医院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放射安全性能测试、校正和质量掌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辐射防护措施1.医院应设计和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辐射防护设施,包含辐射防护墙壁、门窗、屏蔽和警示标识等; 2.辐射工作者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佩戴个人辐射防护用品,包含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医院应订立辐射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限制,避开超出国家相关标准; 4.辐射工作者进入辐射区域前应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离开时应进行辐射污染检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形; 5.医院应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并减少损害。
第六条辐射安全培训1.医院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包含放射防护知识、辐射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2.新入职辐射工作者必需进行入职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3.医院应建立辐射工作者的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
医院辐射防护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辐射防护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辐射防护设备的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辐射防护水平,确保医院辐射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设备采购与验收1.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购符合规定的辐射防护设备。
2.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负责组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五条设备登记与标识1. 医院应对所有辐射防护设备进行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使用年限、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
2. 设备标识应清晰、醒目,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六条设备使用与操作1.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2. 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3. 使用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条设备维护与保养1.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辐射防护设备使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辐射防护标准,确保辐射防护效果。
第九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使用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辐射剂量,确保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一条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组织辐射防护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对新入职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辐射防护设备使用及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设备科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辐射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医院辐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3)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5)负责辐射监测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及报废等工作。
三、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辐射安全职责。
3. 医院应设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4. 医院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场所的防护,确保辐射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 医院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7. 医院应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免受辐射危害。
四、辐射事故处理1.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2. 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辐射事故受害者进行救治,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
4. 对辐射事故进行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医院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2. 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辐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医院应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院进行的放射诊疗活动及辐射防护管理。
第三条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院应当设立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由分管领导、放射科负责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辐射防护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辐射防护安全检查和评估;(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五)协调解决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放射诊疗活动的特点和辐射防护的需要,制定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第九条医院应当加强放射诊疗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辐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医院应当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辐射防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安全培训,提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辐射废弃物处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废弃物和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档案,记录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辐射防护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辐射防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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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1.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本院职业病科体检。
2.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 个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科室(本院职业科)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医院时,必须到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6.医院不提倡临时工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医院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的相关科室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
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第十五条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六条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科室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订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科室必须认真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由医院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核、报保卫科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
2.使用科室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准购证”等到采购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3.采购部门根据物品采购到校后情况,及时报保卫科和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各涉源科室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涉源科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涉源科室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放
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涉源科室每年年底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
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处理需报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科牵头,保卫科、总务科、药械科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由医务科、总务科联系专业机构(科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涉源科室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要在3个月内送有资
质科室收贮),送贮前要存放在本科室原贮存地或医院放射性废源(物)暂存库中,
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同时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科室擅自处理。
各科室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一定的处置,或转移到医院放射废源(物)暂存库储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涉源科室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三十条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科室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医院予以个案处理。
对于今后新购放射性物质需要足够的废弃处置准备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辐射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院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科室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科室必须根据情况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工作经费由医院、有关科室两级分别负责,医院层面的工作经费由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计划,纳入医务科预算经费上报医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