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笔记_复习资料课程代码0040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第四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我国的经济制度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第六节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最新自考行政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律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3.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机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定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的法律。
如民法和刑法。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3.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4.名词解释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违法构成的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024年下半年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主调查机关一般应是______。
A.监察机关B.检察机关C.公安机关D.上级行政机关2、甲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改变,但甲仍不满意欲提起诉讼。
对此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应以原机关为被告B.应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C.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D.谁为被告应由法院指定3、“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规范属于______。
A.双边冲突规范B.单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______。
A.法是永恒存在的B.恶法也是法C.法是主权者的命令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5、在国际贸易术语中,CIF是指______。
A.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B.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D.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6、下列属于国际直接融资方式的是______。
A.国际金融机构贷款B.政府贷款C.国际证券发行与上市D.国际项目融资7、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C.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公私并存的特性D.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是互不干涉内政8、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______。
A.不成文宪法B.钦定宪法C.刚性宪法D.模仿宪法9、暴雪将至,甲见邻居乙家无人,乙的房屋很可能在暴雪中坍塌,于是甲主动对乙的房屋进行了加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可以事先未同意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B.乙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则构成了侵权行为C.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劳动报酬D.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必要的加固材料费用10、甲男(19岁)与乙女(22岁)结婚,5年后乙女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统一命题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统一命题大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
为做好“法学概论”(0040)课程的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一)课程性质“法学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类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课程。
能促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专业的应考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类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法学概论”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培育和检验非法学专业应考者的法学素养所必需的。
(二)考试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1.概要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概要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概要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包括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和学习法学的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第四章: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六章: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权,人身权,诉讼时效和期限。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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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点内容的摘要。
第一章: 法学基本概念
- 法律: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具体体现。
- 法学:研究法律规范产生、适用与实施的学问。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分类
- 强制性法律规范: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 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禁止的法律规范。
- 授权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人民一律适用,无论身份、地位和财富。
- 法律禁止一切行为但不禁止心理活动:法律只对实际行为进行规范,不干涉个人的思想和感情。
- 法律有依据而行为无依据:法律要以明确的依据为基础,而个人行为没有类似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并具备过错的行为。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请注意,这只是《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具体内容还需查阅相关教材和学习资料。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自考专科0040法学概论的复习资料及试题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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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 (2010-03-03 17:09:4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答:法律的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动。
原则: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0、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宪法1: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第一:《共同纲领》是立宪根据。
第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部宪法。
第三:1975年和1978年宪法。
第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现行宪法。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产生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第四:无记名投票。
第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与其组面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7:我国的行政区划可分为:第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第三: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第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五: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8: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第一: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10: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1:我国公民有基本权利:第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人身自由第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社会经济权利。
第六: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第七: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八: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12: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二: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第四:物质帮助权。
1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五:依法纳税。
15: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第一: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国家主席。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第五:国家审判机关。
第六:国家检察机关。
16: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为人民服务原则。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四:精简原则。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18: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公开审判。
第三:回避制度。
第四:两审终审。
第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六:合议制度。
第七:审判委员会制度。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五章行政法1、什么叫行政法?它所调整的关系有哪些?答: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所调整的关系有:第一: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
2、什么叫行政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4、我国行政机关有哪些特点?第一: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第二: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三: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权是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5、什么是行政行为及其种类?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分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6、什么是行政立法及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答: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必须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
第二: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第四:必须答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