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论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现有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仍然存在罪名配置不合理、罪名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适当增设罪名,完善罪名体系。
关键词:网络谣言;犯罪;立法一、引言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影响大的特点,对人们的线下实际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但现行的刑事立法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关注与规制还不尽完善。
如何完善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规制体系,成为刑事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现状据统计,我国现行刑法中可用以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大致有15个,并散见于6个章节,由此构成了我国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事立法规制现状。
(一)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概况2001年1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新《刑法》”),进一步完善了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1)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新《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
(2)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
新《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之二,都规定单位实施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单位要负刑事责任。
(3)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
《刑法》第287条之一设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这就将犯罪的预备行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实行行为化了。
在网络谣言犯罪中,预备行为对实行行为的实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预备行为进行规制,可以防患于未然,扩大犯罪打击范围。
(4)帮助行为正犯化。
新《刑法》第287条之二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定罪,即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处理。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首先概述了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具体分析了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隐私保护等问题。
通过法学视角的分析,揭示了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在总结了研究成果,并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提出了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的启示,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加深对网络法律问题的认识,促进相关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关键词】网络法律问题,法学视角,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隐私保护,研究成果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法律启示。
1. 引言1.1 引言概述网络法律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逐渐凸显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网络空间中,各种网上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涉及范围广泛,挑战着传统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就网络法律问题而言,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法律框架往往无法完全适用,需要法学界加大研究力度,探讨其中的规律和解决之道。
随着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隐私保护等问题的频繁发生,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已无法完全满足对网络法律问题的解决需求。
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网络法律问题,探讨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于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系统分析网络法律问题的特点、症结所在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旨在为学者、法律从业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对于网络法律问题的更深入理解和研究思路。
通过对网络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为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高网络法律监管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1.2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法律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治理和个人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全球性使得传统法律体系难以有效保护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变得尤为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络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出发,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范网络环境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摘要: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存在滞后性,分散性,并且刑法立法模式单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应紧随时代步伐,予以更加完善,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新时代的要求。
同时,应当将刑法的谦抑性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相结合,以期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现状及展望一、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始于97刑法,后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两次修改:97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两个,分别是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5条增加了第四款,第286条增加了第四款,增加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同时,根据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应当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盜窃的,应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难以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往往都是当有关的法律问题出现之后,才考虑该问题的立法,所以立法本身就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用“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理论却并不能有效地解释通。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福利。
然而,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问题和风险,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等。
为了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构建网络安全立法体系为了确保网络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监管,制定网络安全的基本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其次,应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要求其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同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网络安全建设,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最后,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健全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审判和执行机制。
二、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首先,政府应制定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企业和组织的监管,要求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要强化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打击和处罚,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是维护网络良好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我们需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网络版权管理机制,完善版权登记、保护和维权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加强对网络版权追溯和证据保全的技术支持,减少维权难度,提高维权效果。
四、加强网络言论管理网络言论管理是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加强网络言论管理的同时,也要保障言论自由。
为了有效管理网络言论,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网络言论管理规范。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谣言等有害信息的查处和处罚,净化网络环境。
其次,加强对网络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有害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同时,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提高舆论管理的效能。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第 一 , 网络 犯 罪是 计 算 机 犯 罪 的 另一种称谓, 网 络 犯 罪 在 本 质 上 仍 是 计 算 机 犯 罪 。第 二 , 计 算 机 网络 与 计算 机 系统 在 概 念 外延
上是 相 互交叉 的关 系 , 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 并 非 包 含着 网络 , 通 过计 算机 网络 组建 的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是 其 高级 形式 。网络 犯罪就 是行 为 主体 以计算 机或 者计
型 电子产 品 的出现 , 网络 的终 端 已呈现 多样 化趋 势 , 网络犯 罪并 不再 局 限于 以 计算 机 作 为 犯 罪 工具 , 如
智 能手 机 , 可 以通 过 开 通 手 机 流 量 随 时 随地 上 网 。 正 如有 的学 者所 言 , 在上 网工具 已不局 限于计 算机 ,
界一 直存 有不 同的 观点 和看 法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观 点
计算 机 犯罪 是两 个 不 完全 相 同 的概 念 , 计 算 机 是 网 络 的一 个组 成 部 分 , 二者 在性质 、 功 能 上 是 不 相 同
( Ma y 2 0 1 3 )
论 我 国 网络 犯 罪 的刑 事 立法 完 善 木
张 惠芳
(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 山西
[ 摘
太原
0 3 0 0 2 1 )
要 ]网 络 犯 罪 是 一 种 新 型 的 高科 技 犯 罪 , 对 我 国刑 事 法 律 中 关 于刑 事 管 辖 权 、 虚 拟财产 、 网 络 共 同犯 罪
用, 但 仍 然存在 明显 的不 足 , 并不 能从 根本 上遏 制汹
涌澎 湃 的 网络 犯罪 浪潮 。 网络犯 罪 的刑事 立法仍 需
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引言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的规模、复杂性、可访问性等特征不断改变,而网络安全的风险、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多,已经波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为了有效保护网络空间安全,我国成立了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强力推进网络安全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本文旨在对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探讨。
二、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1.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电信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包括涉网犯罪的处罚、网络安全检测及评估等。
2.监管管理体系我国建立了网络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涉及到政府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监管覆盖,同时还建立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和漏洞的披露机制。
3.技术保障措施国家也在技术保障措施方面下了不少功夫,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来保障网络安全,如实名认证、实时监控等技术手段。
同时,国家也倡导社会公众自我保护和资源共享,强制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平台上加强技术保障、信息处理等措施。
三、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面临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目前还面临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但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缺少相关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和针对特定领域的监管规定等。
2.技术保障仍需提高虽然我国在技术保障措施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防范网络安全威胁方面,还有很多难度需要克服和技术需要提升,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数据挖掘技术等。
3.法律法规法制执行存在不足由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我国的网络安全执法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之处。
从网络犯罪看我国的网络立法

从网络犯罪看我国的网络立法作者:袁翔珠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2年第03期1998年2月25日,美国国防部副部长John Hamre向记者宣布,美国4个海军系统和7个空军系统的电脑网页遭侵入。
1998年5月底,3名十几岁的少年黑客发表声明,称他们曾成功侵入了印度原子研究中心。
到2000年2月1日上午止,日本中央机关11个省厅的19个关联网站,遭到来自中国、韩国等因反抗日本右翼势力篡改历史,修改教科书,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等言行的黑客们的轮番攻击,10个网站被黑客攻陷。
2月7日,美国著名门户网站雅虎遭黑客破坏,服务瘫痪3小时,接着,包括eBay、Buy.com亚马逊书店(Amazon.com)等网站和新闻网站CNN.com,先后遭到“阻断服务”攻击,网站大塞车,导致用户无法进入这些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知名网站新浪网(北京站)受到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电子邮箱系统完全陷入瘫痪。
除了上述黑客的所作所为为人们所熟知之外,网络犯罪还有着其它的各种形式。
例如:四川涪陵发生一起离奇劫案,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聊天约会网友,实施抢劫;INFOSEEK和GONETWORK前执行副总裁利用互联网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网上色情业泛滥成灾等等,无一不向我们提示了网络犯罪的多元化及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带来了冲击,也为法学理论的全球化和法律规定的趋同及司法协助带来了契机。
不久前,德、日、澳等国已开始采取行动,着手制定有关法律。
我国政府也表示,反对互联网上的不良行为,有关部门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新刑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国务院于1996、1998年分别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等也出台或将出台相应政策。
尽管如此,网络立法依旧势在必行——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是调整网络犯罪引起的社会冲突关系的需要,是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使人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也是教育人守法、预防犯罪的需要。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计算机病毒: 利用计算机病 毒对计算后
果。
网络诈骗:利 用网络平台进 行诈骗活动, 如虚假购物、 投资诈骗等。
网络色情:利 用网络传播色 情内容,包括 色情图片、视
频等。
网络赌博:利 用网络平台进 行赌博活动, 如网络彩票、
博彩等。
网络犯罪的危害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 侵害网络财产安全,造成经济损失 破坏网络基础设施,影响正常网络秩序 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方式,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打 击效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不断更新,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和 提高技术水平,以应对新的挑战。
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困境
证据收集困难:网络犯罪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大。
类型: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侵犯个人信息、 网络色情等。
危害:网络犯罪不仅侵害个人利益,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 益,对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的特征
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为基础 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性 违反国家规定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在网络空间
网络犯罪的类型
强化网络安全监管
建立网络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加强对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提升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建立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 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推广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司法实践现状: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 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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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刘琼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
与此同时,伴随着而来的则是一系列的网络犯罪问题。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形势十分严重,由于网络的错综复杂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网络犯罪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网络犯罪提出一点建议。
本文从网络犯罪的现状、特征等出发来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立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征概念作者简介:刘琼楠,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3-02一、引言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超过了许多人的预料,网络在人们的学习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对它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逐渐的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信息化时代的脚步也离我们越来越近。
但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计算机网络为我们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说网络犯罪就是其中的一个。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犯罪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造成了一旦发生网络犯罪,侦查人员不易侦查,取证困难,这就使得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惩罚犯罪,制止犯罪行为,但是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有兼顾不周的地方,而且法律的也是有限度的,我国的《刑法》虽然对网络犯罪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打击犯罪方面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去完善。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与网络技术密切相关,是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中发展而来,由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也相应的给犯罪的手段、形式带来多样化发展,这些就使得理论界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可以说,我国的网络犯罪之所以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规范,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概念去界定。
其中,美国的相关司法部门将网络犯罪就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
”我国目前的有关学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持两种观点,一种是最狭义的观点,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单纯的指刑法所规定的;另一种是最广义的看法。
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利用计算机当做辅助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此,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所谓网络犯罪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而实施的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影响计算机程序正常运行的对社会危害比较大,应当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使用计算机的人员越来越多,而且日趋大众化。
就农村而言,一般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也很普遍,几乎每家每户都会有几口人会使用。
就网络犯罪而言,并不需要犯罪分子具备计算机专业水平,只需具有相应的基础都可以利用网络犯罪,因此,各种职业,各种年龄的人都会有可能实施犯罪。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根据统计,我国网络犯罪的主体平均年龄大约都在16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大约在24岁,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有的甚至是青少年犯。
3.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由于网络具有快速性的特点,一旦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肯定不会只涉及到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这么简单,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波及到许多人甚至是各个省份。
4.具有隐蔽性:在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犯罪手段比较很高明,技术也很隐秘,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犯罪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就很难掌握证据。
相比较一般的犯罪而已,犯罪分子会留下许多痕迹,可供公安机关去侦查,比如说血迹、脚印、作案工具、监控视频等。
而网络犯罪,犯罪分子犯罪后虽然也会留有一些痕迹,但这些证据相对而言,比较难以探寻。
5.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同一般的犯罪而言,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旦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来对国家的一些重要部门进行侵犯时,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计的,它不仅使国家的重要信息泄露,还有可能使国外间谍很轻易的窃取国家信息。
三、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蔓延,国内网络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2015年2月1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5年度全国典型网络犯罪的十大电典型案件,这些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其大,对社会的影响十分恶劣,最典型的就是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案。
据相关新闻报道,2015年,全国共侦破各种类型网络犯罪案件多达600多起,总共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给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
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为男性,年龄大都在18-40岁之间,网络犯罪的案件大都发生在北京、上海、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
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年代,我们不得不说网络的确在许多方面给我们带来了好处,比如说现在很多人可以很方便的通过网络进行购物、通话等,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问题。
就目前来看,网络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很多人学会使用互联网,于是利用网络的独特性来实施犯罪,在我国网络犯罪大都是传统的犯罪,一是主要是进行网络诈骗,这种主要通过盗取支付宝账号、QQ号等冒充好友来实施诈骗,这种在网络犯罪中最为常见;二是网络淫秽物品传播,这种类型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色情链接或者在网上出售色情物品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15年的“快播”一案。
三是网络侵权,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故意捏造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有的由于想出名,故意在网上传播虚假消息。
四、国外立法现状(一)美国美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采取比较严密而完整的措施,它们在立法方面的做法是根据新出现的网络犯罪的情况,制定专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对互联网实施严厉的管理,以网络侵权为例,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来对互联网上各种版权侵权案件进行立法管理。
美国通过的第一项关于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是《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内容主要包括侵犯计算机系统等,另外美国还有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对网络系统进行监管,比如说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司法等机构均有权对网络实施监管。
在联邦政府这一层面,通过的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商业间谍法》、《正当通讯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等。
(二)韩国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中极其严格。
韩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立网络审查机构的国家。
在1995年,韩国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并对网络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不健康的网站及信息实施严打。
韩国有关网络管理最主要的法律是《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此后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位置信息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
韩国的《刑法》也规定了有关网络犯罪的行为,并对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人加重处罚。
(三)日本日本网络犯罪的行为一直以来层出不穷,不断地困扰着日本政府和公民,网络诈骗、网络从事色情活动、计算机病毒传播从出现在日本公众的视野中以来,更是不断地泛滥,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安全,日本政府通过了专门管理计算机网络的法律,即《电讯事业法》;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发展,日本又通过了《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和《打击利用交友网站引诱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和《规范电子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网络犯罪现象,在刑法方面,日本内阁对《刑法》进行修订,加大了对制度和传播电脑病毒的处罚力度。
(四)法国法国在保证互联网安全上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法国议会通过了《数字经济信任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内部安全行动法》等。
《数字经济信任法》该法在肯定网络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阐述了网络对于人们的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威胁以及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应当承担的责任;2009年3月,通过的《内部安全行动法》,该法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力度,其中对盗取网络信息用户的行为,法律给予了刑法处罚以及罚款;《网络著作权保护法》主要是专门针对网络侵犯案件,其中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对网络侵权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活动。
五、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存在的缺陷(一)缺乏对网络犯罪过失的规定虽然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又细化了一些规定,增加了几项罪名,但是网络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我国的新修订的《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然是只有当犯罪主体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对过失则认定不构成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所谓故意就是指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在心理上放任或者希望此种结果发生。
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本身的疏忽大意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是大有存在的。
如果对于过失不能认定构成网络犯罪,也必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犯罪主体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年满十六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特殊的犯罪行为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均不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不要求行为人完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要具有相应的网络技术,而且对于未成年来说,其学习和掌握网络技术十分快,能够轻易地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国际化合作滞后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的特征,网络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网络犯罪不止是发生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而是往往涉及到数个地区。
但是,我国在国际网络犯罪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这也就使得一些网络犯罪无法得到法律的管理与控制。
六、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措施(一)规定犯罪的过失我国《刑法》中对网络犯罪的主观心态都是故意,而对过失并没有任何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排除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没有过失,由于网络犯罪比较特殊,如果只对犯罪的故意才构成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谐,因此从大局着想,应该将犯罪主体利用网络,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也纳入刑法的范围。
(二)应当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在我国,实施网络犯罪中也有一部分是未成年,由于未成年好奇心比较重,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网络对于他们来说比较熟悉,这些都会使未成年通过网络的途径实施犯罪行为,满足他们寻求刺激的心理,这些行为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因此,应该降低网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可以给予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要想更好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的强强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建议一个统一的“网”来管理网络犯罪,各国统一联合打击网络犯罪,要做到网络犯罪和网络合作均无国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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