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

合集下载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不足案件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不足案件

2 0 0 5 年 3 月2 8日,曾被政法 部 门认 定在 l 1 年 前被 丈夫佘
祥 林杀害 的京 山县雁 门口镇 居民张在玉 突然 归来, 这立 即成为 当
地 一大 轰动性 新 闻事 件 , 有关 媒体 也作 了报 道 。这表 明, 余祥林 案 件 , 除非 刑事案 件的查 实 已无 任何可 能 , 一股会 建议 侦查机 关 因故 意杀人被 判处 l 5年有期 徒刑 的刑事 案件成 为错案 。 类 似于 补充侦 查 , 且用 足补充侦 查的 次数 。退 回补充 侦查 时 , 检察机 关 佘 祥林杀 妻案这种 造成较 大影响 的冤假 错案还 有很 多, 典型的包 会 明确 侦查方 向, 向公安 机关 说明需 要补充 的证据 , 从 而 为提 起 括 河 北聂树斌 强奸 杀人冤 案 、 云南 滕兴善 杀人冤 案 、 民警 杜培武 公诉提 供条件 。 杀妻 冤案等等 。其 中 , 聂树斌 强奸 杀人冤 案 , 在聂 树斌被 执行死 刑l O 年后, 真 凶落 网,聂树斌 的冤情 得 以曝光 。滕兴善 杀人冤 ( 二) 建议公 安机 关撤 回案件 对于 已经 没有 任何侦 查空 间 的案 件或 者经 过两 次退 回补充
审查起 诉 中的证据 不足案件 涵义

等 方面 的原因 , 在 对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是否构成 犯罪 的 问题 上
审 查起诉 中 的证 据不 足案件 是指 公安机 关移 送起 诉 的刑 事 产 生犹豫 , 而 出于种种考 虑认定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构成犯罪 , 但 案件, 经过 检察机 关审 查, 证据不 能或者 不足 以证 明犯 罪嫌疑 人 从 轻处 罚。 实 施 了被 指控行 为 , 或 者不 能排除 合理怀 疑。 “ 疑罪 从轻 ” 是 以从轻 处罚为代 价达 到不让 犯罪分 子逃 脱法 审 查起诉 中的证 据不足 案件 是我们 平常所说 的 “ 疑罪 ” 案件 网的效果 , 是司法 人员 一种成 本较低 的最佳 选择 。 审 查起诉 中某 中的一 种类型 。疑 罪产 生的根 本原 因在于 人类认 识能 力 的有 限 些 故意杀人 案、 抢劫案 、 强奸案等 案情重 大、 影响 比较恶劣 的证据 性, 无法 回溯案件 的原 貌 。虽 然人类 认识 能力在不 断提高 , 但仍 不 足案件 , 已经处于退 无可退 、 查无可查 的状 态 , 这 种情况下 犯罪 然 不能解 决部 分案件 事实 不清 的问题 。对此 , “ 除非我 们想 瘫痪 嫌 疑人 实施 了被指控 犯罪 行为 的可 能性与 没有 实施 的可能性 同 整 个刑事 司法 , 否则 不可能要 求在刑事 诉讼程序 中必须做 到一个 样 存在 。此 时,检 察机关 若处 于追求 司法 公正和 人权 保障 的 目 摄 像式 的事实 重建” 。 因而 , 人们 面对 的现 实性 问题并 未改 变, 在 标 ,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或者 建议 公安机 关撤 回案件 , 社会 公众 会担 遇 到事 实不清 、 证 据不 足的疑 罪案件 时 , 依 旧要在惩 罚犯罪 与保 心 司法机 关放 纵犯罪 , 检察机 关就会 招来 社会舆 论 的强大压 力 。 障人权 的两难 困惑 中进行 艰难 的抉择 。 二、 司法 实践 中对审 查起 诉阶 段证据 不足 案件的处 理 在遇到这类 案件是 , 一 方面 , 司法 人员会 顾忌社会 影响 , 会 害怕社 会 舆论 的不满 ,会 担心承 担 国家赔偿 责任 及错 案追 究机制 等 因

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不起诉的名词解释

不起诉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不将案件提交到法院,或者法院决定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它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结果,意味着被怀疑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将不会因所涉及的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一、不起诉的原因1.证据不足:不起诉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是证据不足。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需要确凿的证据来确立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他们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2.证据失实或不可取证:有时,在调查阶段,可能发现原本被认为可靠的证据后续出现问题。

例如,证人可能撤回证词,或者证据可能被认为是虚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无法取得有效、可靠的证据来支持起诉,因此决定不起诉。

3.社会危害较低: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可能认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

这可能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轻微,或者由于个人或组织已采取措施防止潜在的再次犯罪。

4.法定起诉时效已过:根据法定的起诉时效,即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就无法对某些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时效,检察机关将无法对案件进行起诉。

5.不符合起诉标准:在某些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起诉。

例如,他们可能需要证据充分、可以确凿证明罪名的,或者要求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

如果案件不符合起诉标准,检察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影响不起诉对涉案人员、社会和司法体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对涉案人员影响:对于被怀疑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来说,不起诉意味着他们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对于被怀疑的人们来说是一种解脱和解放,他们可以摆脱诉讼的纠葛,继续他们的生活。

2.社会影响:不起诉可能会引起舆论对社会公正的争议。

有时,即使有犯罪嫌疑,但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这可能导致社会大众对司法体系的质疑和不满,尤其是在罪行严重且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起诉。

这种决定可以是因为证据不足、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

下面将介绍一些不起诉的种类。

1.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最常见的不起诉情况之一、如果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达到确定罪责的证明标准,相关机关就会决定不起诉。

2.罪行不成立不起诉:如果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要件,即罪行并不成立,就会决定不起诉。

3.免除起诉: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悔过表现好、法定期限等,被认为可以免除起诉。

4.与谅解和解: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中,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受害人可以达成和解,经受害人谅解并表示不起诉的,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5.年老体弱不起诉:对于一些身体条件较差、有严重疾病或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关机关可能会因为人道主义原因决定不起诉。

6.主观恶性不足不起诉:在一些犯罪类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足以达到指定犯罪的程度,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7.罪行轻微不起诉: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较轻。

在判断罪行轻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8.公益起诉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行有主观、客观恶意,但相关机关可能会依照公益起诉原则,决定不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9.免予追究民事责任不起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受害人表示不追究民事责任,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总之,不起诉的种类非常多样化,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原因。

这里只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起诉种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不起诉的建议

关于不起诉的建议

关于不起诉的建议近年来,社会犯罪事件层出不穷,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给司法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司法机构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不起诉可能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选择。

本文就不起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起诉是合理的选择。

例如,当目击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或不可靠时,不能单凭这些证词就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属于轻微犯罪,且其后果对社会影响不大。

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构可以考虑不起诉,而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不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

三、立案时效已过司法机构在处理犯罪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时效进行操作。

如果案件的立案时效已过,司法机构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这种情况下,不起诉是无法避免的结果。

四、犯罪嫌疑人已赔偿或补偿受害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后,积极主动地赔偿或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可以考虑不起诉,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这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真诚的,且赔偿或补偿的金额和方式足够满足受害人的合理需求。

五、犯罪嫌疑人有悔过表现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犯罪行为后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积极改造自己。

对于这类情况,司法机构可以考虑不起诉,而采取其他方式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

例如,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心理辅导、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等,以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六、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的社会贡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重要的社会贡献。

如果对其提起公诉,可能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可以考虑不起诉,以免因一己之私而损害整体社会利益。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略论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不起诉

略论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不起诉
案件还存 在起诉 与否 的选择权 吗 ?显 然 . 在案 件证据
罪嫌 疑人 的犯罪 事 实 已经查 清 , 证据 确 实充 分 . 法 依 应 当追究 刑事责 任 。 据确实 充分要求 证据 必须真 实 证 可靠 , 既具 有客 观性 又具 有 相关性 , 强调 证据 的真实 性 、 观性 。 同时 , 件 的全 部证 据 必须 达到 充 分数 客 案 量 , 这些证 据构 成严 密 的证 明体 系 , 而能 证 实与 使 从 定罪 量刑有关 的案件 事实 。 笔 者认为犯 罪事 实清楚 , 据确实 充分是 衡量公 证
略 论证 据不足 的案 件 “ 当" 起 诉 应 不
汪 爱 华
摘 要 : 据 不 足 不起 诉 是 我 国不起 诉 制度 中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现 了疑 罪从 无 的 司 法 理念 , 是 ,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证 体 但 理 践对 于证 据 不足 的 案件 “ 以 不起 诉 ” 理 解 存在 争 议 。从 起 诉 条 件 、 无 罪判 决 之 间 的协 调 以 及被 不起 诉 人 救 济权 的 可 的 与 角度 分 析 , 为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应 当不起 诉是 保 障人 权 、 认 实现 诉 讼 效 益 价 值 的 必 然 要 求 , 合 现 代 刑 事 诉讼 的价 值 追 符
指控犯 罪而 收集 的证据 在不 符合 “ 案件事实 清楚 , 证
据 确 实充分 ” 情 的 , 以作 出不 起诉 的 决定 。 ” 于该 法条 中 可 对 “ 以” 可 的理解在 理论界 和 司法 实践 中的争议 都很 大 , 仁者见仁 , 智者见 智 。笔 者认为这 里 的“ 以” 可 应该 理
诉机关是 否应 当作出起诉 决定 的法定标 准 。 过补充 经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近年来,不起诉已成为处理诈骗案件的常见方式之一。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种处理方式常常引发质疑和争议。

本文将从证据角度解构不起诉诈骗案件的原因,以期更好地理解这种处理方式。

一、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不起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犯有犯罪行为和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起诉。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犯罪,那么就无法启动起诉程序。

在处理诈骗案件中,证据链的断裂是非常普遍的问题。

例如:因服务员忘记清晰记录一些资料、证人的证言和陈述矛盾,调查取证意外和资料错误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证据不足的结果。

二、证据无法保全证据不足通常与证据无法保全有关。

证据无法得到保全,数据缺失或在某些情况下被销毁(例如,当文件由于自然灾害或硬盘损坏而无法再次恢复时),无法作为调查证据,自然也无法作为诉讼证据。

正因如此,调查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决定,所以通过不起诉这样的方式,处理这些案件就变得成为必要的选择。

三、证据失效证据失效也是不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售假、骗取存款、假证明等过程中,涉案人员经常会采用强奸证据、阻挠取证甚至伪造证据的方法。

如果一旦证据失效,那么调查人员就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诉讼的合理性,进而导致案件的无法处理。

四、证据价值低证据价值过低也是不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譬如,当随性的证言、断言或者是切换的证言执行时,其证据价值通常非常低。

同样,当证据没有其他因素作为支撑时,调查人员也无法依靠证据本身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需要增加调查办法另一个不起诉的原因就是需要增加调查办法。

在处理一些紧急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快速行动,否则犯罪的嫌疑人有可能在证据确凿之前被解救。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那么调查人员就需要寻求其他调查办法,以便能有效地协助他们收集更多证据。

总之,不起诉诈骗案件的原因复杂多样,但证据不足依然是首候的因素。

当公安机关判断证据不足以指明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的时候,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必要和合理的选择。

证据不足检察院能起诉吗

证据不足检察院能起诉吗

证据不⾜检察院能起诉吗对于公诉案件,不管是⼈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还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公诉机关,都是需要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满⾜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那么,证据不⾜检察院能起诉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如果是证据不⾜的,⼈民检察院需要作出证据不⾜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主选择,因为证据不⾜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不能提出起诉。

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证据不⾜不起诉并不以两次补充侦查为必要条件。

第⼀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仍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次退回补充侦查。

第⼆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
来源: 作者:日期:07-03-2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

笔者将其概括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独享的起诉自由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款和第142条第2款规定三种不起诉形式一种。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这种不起诉的条件是哪些?它的适用范围如何?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这关系到人民检察院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大小。

由于法律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酌定条件,在当前检察干警素质不很高,设备不先进的条件下,不从理论上研究出如何适用,可能造成滥用;也可能造成不起诉的案件过少,致使诉讼效力低下。

为了寻找解决上述矛盾较好的方案,帮助人民检察院较好地行使对证据不足案件的不起诉,笔者经过初步研究,试作如下探讨和阐述,供人民检察院参考,并与同行切磋。

一、不起诉的概念及其分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对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

不起诉有如下两类三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不起诉”;有的称之为“绝对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不应该追究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相对不起诉”;有的称之为“裁量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不必要追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相对不起诉”;有的称之为“存疑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

笔者认为,上述对这三种不起诉形式的理论概括均有合理之处,值得学习和参考。

但是,我认为,对这三种不起诉形式,是否作如下概括和分类更合适。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对符合法定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酌定的余地,从这个角度讲,法定不起诉,也是强制不起诉。

它与“酌定不起诉”相对应。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在全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酌定不起诉是相对法定不起诉而言的,是在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两种形式中斟酌之后选择不起诉。

我认为,酌定不起诉又分为“不视为犯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

1.不视为犯罪不起诉。

它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对这类案件,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处理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在保留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内容的同时,增加“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条件,将其纳入不起诉范围,成为不起诉的一种。

故笔者将其概括为“不视为犯罪不起诉”。

2.证据不足不起诉。

它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有的学者称之为“存疑不起诉”。

这种理论概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该种不起诉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认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概括更确切。

这是因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更能直接了当地表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

同时,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存疑。

对于定罪方面存疑的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对于此罪与彼罪存疑的案件,则应当起诉。

用存疑不起诉,容易造成上述二者的混淆。

值得指出的是,在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除了上述两类三种不起诉形式以外,还有一种“无罪不起诉”。

[1]所谓无罪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移送的案件审查后,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愿苟同。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论者所说的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种是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但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虽然这两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但是按照有的学者所说的对他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我认为,既于法无据,又与检察实践的做法不符。

谓其于法无据,是指《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这种“无罪不起诉”的形式。

谓其与检察实践不符,是因为检察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是通过作出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而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例如,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231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由此可见,有的学者所说的“无罪”的两种人处理并不是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而是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建议重新侦查。

二、对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现就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案件中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等问题作如下探究。

(一)“仍然认为”
从对“仍然认为”一词的理解看,仍然认为,是指再(又)一次认为。

在实践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当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若认为证据不足,这是第一次“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如果人民检察院将案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还是认为证据不足,这是第二次“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从上述情况看,“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有对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检察官判断后“仍然认为”的证据不足,又有对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检察官判断时“仍然认为”的证据不足。

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仅指对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根据上述“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看,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仅指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我认为,“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既包括第一次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也包括第二次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补充侦查的案件”,并未规定是“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还是“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而只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

其次,从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讲,如果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对于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的确再无法补充到,并讲明再退补也无济于事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退补,在第一次“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再退补一次,就会延长办案期限,降低诉讼效率,实无必要。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二次补充侦查还十分必要,那么,应当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第二次“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时,当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于有的学者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的“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为理由,证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仅指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的不足(即第二次“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