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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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本文档涉及附件:无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
2.股权投资:指通过购买或持有企业的股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分享企业经营业绩的一种投资方式。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已成为提高企业效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对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细致的思考。
二、意义1.为国有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股权投资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参与各行业的投资机会,能够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促进企业持续增长。
2.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股权投资能够引入市场化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三、问题与挑战1.股权变动导致的管理困难: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后,需要面对股权变动带来的管理困难和决策风险。
2.投资回报不确定性:投资产生的回报不确定,需要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股权激励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难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解决方案1.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需加强组织管理能力,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应积极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2.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审批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也面临着一些常见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更加科学、有效地运作,成为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常见问题1. 投资目标不明确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投资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有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单纯追求投资回报率高、收益率快,而忽略了投资的目标是否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合,是否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等问题。
这种投资目标不明确的行为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的风险增加。
2. 决策机制不健全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往往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决策程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透明,甚至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投资决策现象,导致投资风险增加和投资回报降低。
3. 对外部环境了解不足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往往存在对外部环境了解不足的问题。
对于所投资的企业、行业的发展前景、竞争格局等信息了解不够,容易导致盲目投资,进而造成投资的失败。
4. 风险管控不足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风险管控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够到位,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的风险程度。
二、对策分析1.明确投资目标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明确投资目标,确保投资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合,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在投资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2. 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和科学,避免非理性的投资决策。
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公正的评估,提供决策依据。
3. 加强外部环境的研究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研究,深入了解所投资的企业、行业的发展前景、竞争格局等信息,避免盲目投资。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分析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鼓励和支持,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开始将重心转向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投资回报。
但是,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还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需要投资者注意和应对。
1. 投资风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为封闭和保守,具有很强的行政化特点,这使得国有企业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大。
此外,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种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博弈,容易导致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2. 财务信息不透明:很多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够透明,无法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
3. 管理效率低下: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权益结构和组织架构相对复杂,使得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较低,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较高,盈利能力相对较低。
4. 政策波动风险: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竞争形势也会发生变化,投资者需要关注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二、应对对策为了应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投资者应采取以下策略:1. 提高审慎性:投资者在选择国有企业投资时应审慎把握,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化解财务信息不透明的影响,减轻风险。
2. 强化风险控制:投资者应采取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监测国有企业的运营情况,关注市场变化和政策动向,避免出现严重损失。
3. 提高管理效率:投资者应积极与国有企业合作,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总之,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投资者应加强对企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助力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并关注政策变化的影响,合理制定投资策略,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和推动企业发展,但同时也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常见问题1. 风险控制不力在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风险控制不力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往往会过于乐观地看待股权投资项目,而忽视了项目本身的风险。
特别是在涉及到新兴产业和创新技术的投资时,由于行业发展较为不稳定,很容易导致投资风险的放大。
2. 投资决策不科学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一些管理层和决策者对市场的理解不够深入,投资决策经常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项目走向不明确、目标不清晰。
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了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导致最终投资结果失利。
3.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在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经常受到政策的约束、政府的考核和监督,使得资金使用过于谨慎,导致了资金的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缺乏对投资项目的全面调研和评估,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4. 企业管理和产权保护不到位在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企业管理和产权保护不到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往往容易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权责不分,而产权保护不到位则会导致投资项目的延误和风险的增加。
二、对策分析1. 加强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加强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到投资项目的风险性,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通过多元化的风险控制手段,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逐渐多元化,以“走出去”为引领的企业国际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参股股权管理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参股并购、重组等活动频频出现的时代,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常见问题1、企业管理不规范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决策不明确,对外投资缺少风险评估和审核等方面,这无疑会给企业经营和资金投入带来带来一定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股权交易中也是一个非常库存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加严重,投资方和参股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了投资方或持股方不能及时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股权处置难度大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与企业的关系及投资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有些情况下,由于企业进行并购或重组导致股权处置变得非常困难,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对策研究1、完善企业治理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所面临的定位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企业经营风险。
2、促进信息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加强信息的透明化是非常重要的步骤,通过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与持股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单独成立独立的投资协商机构,使所有持股方能够更加平等地分享信息和资源,共同促进股权的交易。
3、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为了在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中解决股权处置难度问题,需要完善该领域的法律和监管机制,设定较为严格的监督机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要想在新形势下更好地管理国有企业参股股权,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推动国有企业在参股股权管理中走得更远、更稳健,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营中缺乏经验,对于企业的内部信息了解较少,容易被其他股东利用。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国有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并注重培养专业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能力。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也面临着风险控制不力的问题。
国有企业通常有较高的投资决策门槛和审批流程,导致投资效率较低。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要积极借鉴市场化机制,注重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与监督,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常遇到的问题是劳动力成本过高。
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是其他非国有企业很难与之竞争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国有企业要注重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员工素质,降低劳动力成本,并采取灵活的薪酬形式,如提高绩效考核的比重,使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
第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还面临着政策环境不稳定的问题。
政策的频繁调整和变动会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国有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政策风险,并与政府保持紧密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配套措施。
第五,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还常常面临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波动大、投资回报率难以预期等问题是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风险。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国有企业应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选择优质的投资标的,降低风险。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在新形势下面临着诸多挑战。
国有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强化风险管理,降低劳动力成本,密切关注政策环境,并与政府保持紧密联系,以应对这些挑战,并取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浅谈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问题及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问题及对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力量,承担着国家战略性产业和重要领域的责任,其投融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投融资问题的现状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为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国有企业投融资问题的现状1. 资本缺口问题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导致很多企业遭遇资本缺口的困境。
现有资本无法满足企业发展所需,导致一些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2. 投资成本高昂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尤其是一些对外投资项目,可能面临汇率波动风险和政治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收益。
3. 投融资结构不合理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融资的时候,往往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即存在较多资金投入在低效益、高风险项目中,而忽视了对企业核心业务的支持,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1. 加大国有资本注入力度国家应当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力度,通过发行国债、提供财政拨款等方式,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2. 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避免企业盲目进行投资活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3. 完善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避免因盲目投资导致的浪费。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防止出现财务造假和滥用资金的问题。
5. 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可以利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多渠道获取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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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2012年7月16日来源:《产权导刊》邵健、黄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项目操作实践,对增资扩股项目运作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实务操作中资本溢价如何处理、引进多家投资方是否要求同股同价等业界争议的热点提出看法。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产权交易平台日趋完善下,众多国有企业相继借助产权市场的融资平台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企业改制。
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投资者,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助力股权升值,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增资扩股概念及产权交易机构可操作的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均纳入公开发行的范畴,并明令禁止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布信息方式实施增资扩股行为的属于公开发行,应经证监会核准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为规避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结合《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可操作的增资扩股项目应控制在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增资扩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范围内。
2、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从制度上加以防范,为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增资扩股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该通知首次将增资扩股纳入国企改制范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针对96号文进行了细化与完善,意见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将产权交易市场确定为企业增资扩股的融资平台。
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国资机构做出积极响应,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当地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2006年,四川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细则第六十四条要求,“增资扩股方案经批准后,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合作方。
”同年,辽宁省国资委出台《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2006】119号),将“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纳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并要求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2007年,湖北省国资委出台的《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8】218号)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市场是湖北省国企增资扩股改制的唯一渠道;2008年,山东省国资委出台的《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其他投资者操作办法,参照该规则实施。
随后,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山东省国资委的指导下制定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政策环境利好给产权市场带来了踏足企业增资扩股领域的新机遇。
国内产权市场结合各地企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出增资扩股服务,为企业打通融资渠道。
产权市场通过规范、高效的市场化运作,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受到了众多投融资者的追捧,各地增资扩股项目频现。
3 增资扩股方案设计3.1 融资规模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
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在融资方确定融资比率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从以下两方面给予建议:3.1.1 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
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方的投资意愿,制约了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3.1.2 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股权增值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
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为保留融资方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其他股东达不到2/3以上比率)。
3.2 融资对象在融资对象的选定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方。
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方,一方面是引进多家投资者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在设定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上,我们建议融资方在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可对投资方提出不同要求。
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方,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
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3.3 出资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方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投资方设定具体出资方式,但特殊行业有特殊限定的,还应遵循行业相关法律规定,如《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3号)规定,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因此,在涉及到上述行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的增资扩股时,应根据行业法规限定,确保合法出资。
3.4 股权分配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产权交易机构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遵从以下原则:(1)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普遍采取职工参股形式组建新公司。
由于一些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股东人数或超上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为规避法律风险,企业通常会采取职工持股会持股、“代位持股”、“壳公司”持股等方式控制股东人数。
故在增资扩股引进投资方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人数的限制。
(2)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第三条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采用增资扩股方式进行改制应充分考虑融资方对未来投资方的不同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建议融资方适度且不均等的拆分权益,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3)特殊性行业对股东人数的特殊性要求。
如安徽省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1号)要求“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人资格条件,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适度分散股权,除国有全资公司外,要有3个以上无关联关系的股东。
”该通知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股东人数提出了要求,对股权分配做出了限制。
由此,如遇特殊行业增资扩股时,还应特别注意该行业是否有特殊性规定。
4 增资扩股操作规程对进场交易的增资扩股项目,主要通过融资申请、发布融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组织股东签约、价款结算、出具证明文件等环节完成交易。
4.1 融资申请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发布申请。
在场前审核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除应对每个环节涉及的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4.1.1 法定决策程序履行。
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为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统一,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将公司章程置于重要地位,提升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但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方面,《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给予了强制性规范。
增资扩股作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融资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4.1.2 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应在场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布的增资扩股公告中加以说明。
保留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应与其他意向投资方一起参与场内竞价,通过在竞价过程中采取“同等价位、股东优先”的方式,行使其优先认购权。
4.1.3 企业性质转变重要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