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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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对指南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对指南

标题: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对指南
从以往办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实务中间,许多单位并不注意协议解除权和违约条件,同样有有一些合同法律方面的书籍更是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作一谈,将其与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认定条款、追究责任条款和中止履行条款、清理条款混淆在一起写,法律执行里,因为合同解除权所引起的纠纷数见不鲜。

为了正确的利用合同权益,行使合同违约条款,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操作体验,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执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位能有一些帮助。

正确区分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违约区分为重大、实质性的违约和细微、非实质性的违约,对于不同性质的违约,法律规定了不同救济与解决方法。

区分违约是否重大的意义在于,如果合同一方仅仅轻微违约,但合同另一方却采取了重大违约时才能采取的措施,反而会导致原本的守约方违约。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的时候允许解除合同,但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的认定并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以为存在重大违约,法院可能并不这么认为,而法院的判决才是最终的。

所以,当事人在办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时要十分留心,一旦错误地解除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违约,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涉外、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和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方面。

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的当下法院的裁判规则。

如你遇到法律疑惑,可以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及方案。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如何解决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与纠纷

如何解决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与纠纷

如何解决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与纠纷委托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署委托协议书时,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委托协议书中争议与纠纷的方法和建议。

一、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起草委托协议书时,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争议产生时双方对解决方式的分歧而导致的纠纷进一步扩大。

同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提高双方对协议权威性和执行力的认可,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二、寻求第三方调解当委托协议书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调解者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性,以便能够客观地解决双方的分歧。

调解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参与的方式进行,双方可以通过讨论和协商来达成争议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还能够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三、选择仲裁在一些委托关系复杂或者跨国性质较强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员公正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具体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应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定。

仲裁的优点在于快速、灵活,并且当事人的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是,仲裁结果往往是终局性的,申请司法救济较为困难,因此在选择仲裁前应慎重考虑。

四、诉讼解决争议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将根据法律和证据裁定争议的胜负。

诉讼虽然消耗时间和金钱,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判断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遵守善意合作原则在避免和解决委托协议书中争议与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善意合作原则,以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合同。

另外,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尽力达成争议解决方案,切忌诉诸于法律手段。

总之,委托协议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双方可以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来协商解决。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成果归属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成果归属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背景介绍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开发,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1.描述委托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目标;2.详细列出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交付日期;3.清晰定义开发过程中双方的协作方式和沟通渠道;4.其他补充约定(如果有)。

二、开发费用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2.开发费用支付方式:(列出支付方式,如定金支付、尾款支付等);3.开发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

三、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交付完成之日止;2.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付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酌情调整交付时间。

四、合同成果归属1.乙方开发的所有软件、和其他技术成果均归甲方所有;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委托开发项目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分发、销售等;3.甲方在支付全部开发费用后,对项目成果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4.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1.双方应对涉及到的商业、技术、运营等信息予以保密;2.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

六、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七、其他约定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附件形式加以确认;2.如因合同纠纷需要起诉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生效及解除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解除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考试民法: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司法考试民法: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司法考试民法: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③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根据《合同法》第341条与《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

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律敎育网(2006-3-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答案】C(2008-3-62)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

技术合同的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技术合同的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一)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二)开发风险的负担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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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委托人授权代表其行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即使在最严谨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在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时,以下几个步骤可以帮助解决问题,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一、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委托书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首要前提。

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应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无误,避免模糊和二义性的表述。

其次,委托人和代理人必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即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没有违背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二、采取协商解决争议的第一步在发现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交流来解决问题。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

这包括双方以友好和平等的态度座谈,澄清双方的意图,寻找共识并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一个独立中立的人员、机构或组织,可以帮助双方寻找解决方案,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公正和和解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冲突和纠纷。

四、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选择如果协商和调解都失败了,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一名或多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做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是速度快、成本低,并且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解决方式都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

诉讼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争议,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尽管诉讼是最具严肃性和成本高昂的解决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总结无论是委托书还是其他合同,争议和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

在处理委托书中的争议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争议发生,协商解决应该是首选,而后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则是后续的选择。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的探讨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的探讨

作者: 盛春光
作者机构: 山东工业大学
出版物刊名: 研究与发展管理
页码: 46-49页
主题词: 委托方 技术开发合同 权属问题 技术合同法 精神权利 转让权 优先使用权 专利申请权 当事人权益 专利权
摘要: <正> 在技术合同实践中,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属问题始终是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之间争议的焦点,也是企业界、科技界、法律界争论较多的问题。

技术成果权利分享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将对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技术成果的权属,即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包括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许可他人实施权、申请奖励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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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第一种观点,以“谁投资、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委托方。

第二种观点,以“谁研发,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研究开发方。

第三种观点,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确立原则。

二、目前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一)现行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规定1、《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三款、第四款对于合同中有关专利、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不明确的,作出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该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合同法》得到进一步确认。

2、《合同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定原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即“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合同法》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的行使边界作出进一步明确和限定,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4、为弥补委托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失衡,《合同法》第339条赋予了委托人的一定权利,即“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以及“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关于上述相关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处理此类争议的宗旨和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属争议采取的原则是:总体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技术成果的不同种类作出不同的法定处理原则。

即将技术成果划分为发明创造类和技术秘密成果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对于发明创造类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根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归属于研究开发人的专利申请权,涵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范围。

一旦相关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则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权;对于技术秘密成果,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分析,则带有“由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同享有”的特征。

三、目前规定难以充分满足合同当事方的权益需求尽管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况下确立了一定的处理原则,但是上述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充分满足合同各方,特别是委托方的权益需求,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成果。

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仅是原则性,在操作中难以保障技术秘密成果各方的权益。

由于技术秘密成果一旦被公开和泄露,将导致不可挽回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共同共有,也没有限制其中一方授权他人许可实施。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的情况下,一旦选择对技术成果不申请专利,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尽管在普通授权许可时可以进行保密约定和违约责任,但其终究属于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依据,很难有效地作到对经济损失的事前防控。

2、关于委托人对专利权转让的优先受让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该项规定仅是针对专利申请权,并不包括申请人在获得专利后对专利的转让,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人仅可针对专利的申请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而不具有专利转让的优先受让,在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并转让专利时,委托人除拥有免费实施专利外,与其他受让人相比没有受让优势。

3、关于“同等条件下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操作,面临诸多的法律技术问题。

该类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标准、以及如何体现同等条件的程序的公正性等,关于该项实务操作的难点在类似相关法律实务操作中普遍存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房屋租赁人的优先受让等等。

此类问题在其他领域争议已较为突出,而在技术合同中,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特性,则恐更难以保证其优先受让人能够享受到真正的优先权。

此外,其他受让人由于没有对该项开发投资资金、物力等,通常其更愿意开出优于委托人的条件,其相比于委托人更具有获得专利申请权和受让专利权的优势。

四、有关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中防范技术成果权属及相关权益纷争的建议鉴于本文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防范技术成果权属纷争和权益保护的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就在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中通过详实的条款约定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当事人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属归属”的明确约定,具体建议如下:(一)委托人应当特别关注“专利申请权”的约定。

如果委托人忽略该项约定,则基本上失去了未来通过补充协议加以补救的可能。

(尽管理论上讲,任何疏忽均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调整,但在合同签定后,由于存在法定的裁决规则,如没有在文字上加以明确,对于实力相当的谈判主体而言,再次确认获得专利申请权难度很大。

由于法定的原则已经非常明确,作为投资方的委托人应当力争在谈判中获得专利申请权,当然这一切并非单方意愿可以实现,取决于实力的博弈。

由于从经济的发展趋势上,产、学、研机构的融合和资本的相互渗透,对于拥有关联性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而言,在战略筹划上,可以考虑将专利申请权控制在母公司。

(二)科技部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本中第15条第1款涉及申请专利的方式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给出了“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约定的提示,建议委托方在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可考虑约定在受托方转让专利权时,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并应对相关优先受让的条件标准,与其他潜在受让人相比拥有哪些优先性条件和地位等加以明确约定。

倘使委托方在合约谈判中,既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获得相关专利权转让时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建议委托方仍应坚持在合约中对专利申请权的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的法定权利,予以细化约定,如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通知的时间、纳入同等条件的考虑因素的标准等等,以此尽量使委托方权益在现行法律保护框架中得到切实保障。

(三)关于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的技术成果,建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应当进一步明确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限和条件。

同时建议尽量不采用知识产权共有方式。

如不得不选择共有,则应对双方转让的和许可他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在争议处理上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允许他人普通使用许可的”的处理方式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同时,亦不能忽视我国《合同法》第323条和329条规定,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免陷入无效约定的泥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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