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灼见】关于监察委与检察院对接移送案件存在几个问题的探讨

【灼见】关于监察委与检察院对接移送案件存在几个问题的探讨一、关于对接部门的问题目前,省级及以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部完成。
监察委成立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一般是由监察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简称:案管室)负责对接同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简称:案管中心),同时由各办案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或者承办人陪同配合介绍案情、展示调查中收集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及提出移送起诉意见等。
对接时监察委案管室出具“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函”,由检察院派人介入熟悉案情。
实际运行中,监察委案管室对应的是检察院案管中心,再由其案管中心请示商定审查起诉部门派人介入。
存在的问题是:检察院案管中心协调本单位起诉部门绝非“信手掂来”从容淡定,其案管中心的管理职能相比监察委案管室的监督和管理职能难言“相提并论”。
据了解,检察机关案管中心与公诉部门一般不是同一个分管领导,而监察委案管室这个重要部门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常务负责同志亲自主抓、主管,因此监察委案管室监督和管理职能突显“双责并重”,领导重视程度高。
这次监察体制改革,山东省监察委给案管室批配了27个编制,全部到位。
市一级监察委案管室也基本配足配强配齐了6个以上编制人员,前所未有;而检察院案管中心的监督职能相对较弱,监管职能无法发挥到淋漓尽致。
因此,其协调沟通公诉部门时而出现“中梗阻”、“节奏慢”等力度小、效率低等情况在所难免,说明检察机关内部处(科)室衔接不够有力,协调不够通茬。
实践中监察委案管室发出“商请提前介入函”后,出现“请函发出去,来谁难商量”的尴尬局面已不足为奇,导致案件办理移交前“提前介入”效率不高、移速不快、沟通不畅、协调不力。
主要原因是监察委刚成立,对接制度等相关规定出台不及时或规定不一致,缺乏规范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
据了解,为方便对接,山东省西部一市级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职务犯罪对接部”,专门与监察委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移交移送对口对接、协调沟通。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最新版)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
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法律和纪律责任,是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分子的重要工作机制。
但是,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工作中案件线索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效果,且不断上升为群众议论和关注的热点。
为此,本文试就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些粗浅的探析。
一、互相移送案件线索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1、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 2、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
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
也有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忽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3、是少数工作人员思想意志薄弱,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 4、利益驱动,为了追赃不愿移送案件。
由于欠发达地区办案经费财政拨款有限,办案机关往往靠罚没款的返还部分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如果移送案件一些赃款赃物要随案移送,为此,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检察机关检警协作提出以来,许多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和创新,因检警协作中,牵涉到检察官与检察法警的职能分工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在实践中有诸多矛盾和不足,操作起来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拟对检警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探索,以期抛砖引玉,以资工作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法警单而不列,检警协作难有警力保障。
各基层院在形式上都设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人员岗位并未单列,有队无警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大多数基层院整体人员编制有限,司法警察单列管理有名无实,在执行上存在诸多困难,在编法警挂靠政工、行装、办公室、监所等部门是常事。
法警挂靠其他部门,岗位另有工作职责,各院自己设立的岗位工作考核只对岗不对人,法警的考核就不再是法警工作的考核,而是挂靠岗位的考核。
在此管理体系下,形成警力分散的局面。
法警不司法警之职,检警协作没有警力保障,检警协作就无从谈起。
2、法警职责不明,检警协作成了检警混作。
尽管检警协作提出来有一定的时间了,但在大多数检察院领导心中,并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更是一团混乱。
基于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功能有限、对业务影响少、发挥的作用不大的情况,许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市级检察院,都把司法警察的自身职能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了。
认为司法警察就是看看嫌疑人、当一下检察人员的跟班,对法警职责根本没有清楚的认识。
就连一些法警大队的负责人,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也日渐淡化,而热衷于领导交办的各项非警务工作,有些司法警察大队的负责人自己也不知道该做些什么,以为跟着两局的人员办案就是检警协作,以为跟着公诉、侦监人员提审嫌疑人就是检警协作。
一些工作积极的司法警察则包揽侦查、讯问、拘传、看守等一系列的工作任务,把查办案件当自己的成绩,而荒了自己的职能。
由此,检警协作成了事实上的检警混合办案,协调配合在哪里,自己的作为在哪里,许多检察法警根本没有方向,更谈不上具体的检警职责分工。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作者:任翔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1期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问题,应当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移送审查机制、健全查办案件协作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网络上进行研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合法依规的协作机制,才能解决协调与配合过程中引发的各种问题。
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受理初查、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通报案情,充分借力各自的工作优势,通过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办案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突破之时,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同步介入案件的初查、侦查调查,同步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的侦查手段,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迅速把办案工作推向深入。
检察机关在初查案件中需要接触被初查对象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也便于适时借力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等手段,为突破案件创造更好的时机。
一、建立密切、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机制强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必须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强化落实,形成制度化、建成新常态,联席会议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
在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会议主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因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如果主办方是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就可能产生主次排序问题,这些排序会影响工作情绪并渗透到实际工作当中。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到双方的共同上级,或者双方认可的部门作为会议主持人。
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党领导下的法人单位,所以,由党委牵头主持联席会议有法律上的依据。
一般认为,由党委一把手任联席会议主席最为合适,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属于非常设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
为了确保联席会议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完善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登记制度、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不规范操作行为,使联席会议工作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纪检监察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便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本文将分析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监察制度不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实施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监察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1. 权限边界不清晰在现行的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权限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这导致一些事务边界和权限边界模糊不清,监察机构可能会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干预,或者存在其它部门和监察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
建议:对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监察对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监察机构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监察机构自身监督不足纪检监察机构作为监察部门,也需要接受监督。
然而,目前监察机构的自我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问题。
首先,监察机构自身存在一些机制和现象,比如利益输送、权力腐败等,这对于纪检监察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其次,监察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监察机构的监督行动难以得到落实。
建议:建立健全监察机构的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监察机构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执法手段不够多样化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监察和处罚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现有的执法手段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各种情况下的需要。
1. 执法手段单一化目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采取的执法手段是调查、问责和处罚等,这种单一化的执法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够灵活,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建议:加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执法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引入更多的先进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2. 执法手段不科学纪检监察工作在执法中缺乏科学性,若盲目依赖于体制内的执法手段,容易出现对案件的简单处理,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思考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思考【内容摘要】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研究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调衔接,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在尊重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方能实现二者职能的良好衔接。
本文将梳理分析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细化的部分,进而提出对两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构建策略,以高效地实现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配合。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制约衔接201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和职权上的独立性将在‘一府两院’制度基础上形成新的五元结构”。
1清晰地表明了监察委员会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定位,从立法上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党规转向国法的重要变化”。
2而检察机关作为之前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和法律监督机关,在改革中所受影响尤为明显,且处于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新旧办案衔接机制存在一定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与监察职能的衔接配合,将成为一个崭新课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权利的属性与边界,梳理分析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涉及的衔接内容和法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细化的部分,进而提出对两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构建策略,以高效地实现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配合。
1.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自然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都是隶属人民代表大会下带有监督属性的机关。
监察机关的政治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侧重点不同,监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廉洁性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向是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保障。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标题: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纪检监察工作是我国党纪国法的重要执行者,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存在的问题1. 工作理念滞后: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理解不够深入,仍停留在传统的“查办案件”模式上,缺乏创新思维。
2. 业务能力不足: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的复杂性日益增强,需要更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然而,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这一需求。
3. 制度建设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纪检监察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三、对策建议1. 更新工作理念: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同时,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纪检监察理念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2. 提升业务能力: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自我学习,自我提升,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3. 完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使纪检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四、结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不仅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起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认真思考和总结内部监督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定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加强了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正、文明、廉洁、高效执法的意识得到加强,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也有也明显提高.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的影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比较被动,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作用,笔者拟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表现形式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工作相比起步较晚,以致有的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职侦、公诉、侦监等业务办案工作才是检察工作重点,纪检监察工作是可有可无的“摆设”,是“养老”部门,如果过于较真,反而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有的干警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都是有权的领导干部有事,只要不违纪违法犯错误,就与我没有关系.还有一些干警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就是专整内部人员的部门.2、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以笔者所在院为例,由于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限制等原因,虽然配备了纪检组长和1名专职人员在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但其中还有部分人员长期兼职其他工作,从而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上忙于应付,难保证工作质量.3、工作方式陈旧,工作水平不高.笔者所了解的纪检监察人员多数年龄偏大,缺乏开展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的中坚力量.加之存在机构、人员不齐、职责不清的情况,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大多处于应付式的传达上级安排,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的状态,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具体实施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4、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目前.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内部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穿“小鞋”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愿意署名举报;比如“八小时”外监管制度,由于机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难得以执行.且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在年初给下级院制定目标考核时,往往以该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其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本应相对独立、严格执纪的监督力度受到挑战,不能够全面履行对检察干警队伍应有的监督,致使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措施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权威.曹建明检察长曾强调“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仅强化对外部和他人的监督,却疏于自身队伍的内部建设和管理监督,无疑有悖于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庄严使命.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领导到纪检监察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监察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服从服务检察工作的,是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为目的的认识,切实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专门整人的错误思想.面对“前腐后继”的怪异趋势,纪检监察人员还必须转变就是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力争做到检察权运行到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2、健全机构设置,择优配备干部,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要求更加明确,多把是否设置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考核的一项指标,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设置纪检监察部门,择优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3、加强教育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切实优化纪检队伍建设.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想更好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必要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队伍,提高履职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一要全面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针对当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的问题,尽力杜绝往往违纪问题发现后,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知道使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忙于翻阅书籍,找原则,找规定的现象.二要及时更新补充检察业务知识,弄清基层院检察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尽量杜绝事后纠正的做法,积极主动明查暗访,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案件回访,定期抽查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解决因检察业务不熟导致的监督工作相对被动和滞后的问题.三是强化职责意识的养成.通过正面引导,打消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领导和同志,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担心打击报复,担心人际关系恶化等思想顾虑,从而建立一支“愿管”、“敢管”、“能管”的综合监督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4、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内部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顺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保证.纪检监察工作要避免流于形式,则需要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执行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对上级制度和文件只修改名称、变换单位主任的做法,坚持做到:一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要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切合本院实际的具体的、明晰的制度,力求达到更加细化、量化,能达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5、严格执纪执法,突出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查处打击和预防保护两方面,查处打击要做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克服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检察队伍存在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严肃惩处,绝不姑息迁就.预防保护则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全面维护干警权益,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干警要予以保护,对一些针对检察人员的无理甚至恶意投诉,要及时、坚决予以澄清,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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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困境与路径探析作者: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互相配合,协作办案,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机构性能、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方式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导致双方协作办案中仍面临诸多困境,部分案件办理出现“事倍功半”。
唯有充分发挥两机关各自所长,建立健全科学的协作衔接机制,方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更加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协作办案中图分类号:D926.3;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8-02课题组成员:鸦连军,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课题体系构建;韩学明,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课题体系构建;张华月,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秘,负责课题撰写;柯锋,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负责课题撰写。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是我国反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贪治腐的使命上两机关是相通的。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侧重于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检察机关侧重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一个参考的是党纪,一个依据的是法律,两者分工相对明确。
但党的领导决定了我国绝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均有中共党员的身份,案件办理的对象高度重合。
且腐败犯罪在触犯刑法这道“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之前,必然已经违反了党内纪律。
因此,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办,通常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必须加以协作配合。
其次,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要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全面从严治党”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93年中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明确了通过建立联席例会、联合办案制度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
在2015年初,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二者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线索、证据、涉案财物移送的要求。
相应的,省、市、县三级党委也均牵头成立了地方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具体负责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事宜。
这些都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关系。
第三,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措施、手法上各有所长。
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拥有“双规”和“双指”等措施,且在审批主体、程序、要求上相对较为宽松,可以为案件审讯提供较为充足的时间。
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是较为严格。
但同时,检察机关在初查的精细化、审讯的科学化上相对专业,特别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这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协作,以加大反腐力度,倍增反腐效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有利于节省办案资源,形成犯罪打击合力,实现案件快速突破,但是协作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在线索的管理和应用上尚存在较大空间。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主要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讯突破上,而在程序启动前对线索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等方面,还有很大的配合空间。
在线索的管理上,虽然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线索、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如“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线索的案件,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其中“认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客观标准的缺乏导致是否行协作办案更依赖于两机关领导的判断和决策,存在“人走政息”的隐患,双方关系由此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线索的应用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线索的态度也存在细微差别。
例如,对于部分虽有明确指向但内容较为粗糙的线索,检察机关更倾向于“养一养”,通过更多的外围调查,逐步深入,以一举取得案件的成功办理;而纪检监察机关则更倾向于“短平快”的办案思路,直接与相关当事人谈话,只要构成违纪即可予以处理,以达到最快速度的消除腐败存量,震慑相关人员。
这种对于线索态度的细微差别,往往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角度的把握不同,对于案件的发展方向期待不同,而这通常会导致案件侦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
二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转化上有一定分歧。
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对线索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的证明标准、取证程序上的不同,导致在证据的认知上存在一定分歧。
中纪委要求各级纪委在案件办理中做到“涉罪即移”,但因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各地均是自想办法、各显神通,甚至会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出现“大案变小”的情况。
比如,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被审查对象因“双规”时间较长,承受的压力较大,交代的事实和金额往往存在夸大成分,如纪检监察机关不加任何核实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势必会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严重的误导和影响。
在证据的转化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虽然对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更多是体现了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能,其调取的部分客观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尚存在认识上的不同。
另外,因职责差异,因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违反党纪政纪,而不要求其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而这些证据即使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也很难满足检察机关要求的证明当事人有无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有时甚至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三是协作办案与司法独立性和规范化存在一定冲突。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办案是一把双刃剑,虽可以扩大反腐效果,但如果应用不当即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规范化。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然而在联合办案中,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讯时间上的优势,很多调查对象最初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控制,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先予了解案情、参与办案过程,但案件的整体办案进程仍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则处于从属地位,对案件办理的节奏无法把握,处于一种被动跟随状态,依法独立办案无从谈起。
同时,部分地区对协作办案的规定理解和执行存在问题,将协作办案简单化为“借时间”、“借措施”。
在联合办案的司法实务中,有的地区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会相互借用调查手段与措施,但这种相互借用的做法产生了诸多争议。
比如,检察机关借用“两规”、“两指”措施规避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手段的诸多限制,弥补当前侦查措施的不足,但实际上该措施是侦查权的不当扩张,与当前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也极不相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路径探析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决摈弃办案中“单打独斗”的做法,牢固树立反腐败工作“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真正形成反腐败合力。
一是要逐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线索管理、移送和应用机制。
无障碍沟通是畅通协作配合路径的前提,而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线索管理、移送、应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则是当前实现双方无障碍沟通的必然要求。
在线索的管理上。
要健全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制度,在遵循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尝试结合地区案件查办具体情况,按照“多向配合,按需通报、移送”要求,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案件通报、移送原则、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尽可能的压缩案件通报、线索移送过程中领导干部或其他因素的主观干预空间,确保案件通报、移送各个环节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在线索应用上。
要充分发挥现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优势,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案情把握不准或是存在争议的,可组织召开具体案件商讨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研究、探讨,共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个案把握不到位时,也可商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提前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确保双方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准确把握办案角度和需求,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要从源头上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搜集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可采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纪检监察部门并不具有刑事证据能力,然而其所收集证据又对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证据合法性进行了规定,但为避免证据转化中出现不必要差错,可尝试通过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联合办案机制,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搜集证据的可采性。
在打击腐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商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或是开展联合办案,综合运用司法强制手段和“两规”、“两指”等纪律措施加快案件办理取证,同时检察机关也可在办案中发挥引导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取证的作用,实现从法律和纪律两个角度综合取证的目的,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针对性以及向刑事证据转变的可采性,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与刑事证据标准不统一、不衔接或是衔接不及时问题。
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和取证手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提高证据质量。
三是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办案中保持各自独立性。
强化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应当首先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混淆,出现职责行使不当问题。
在办案中,如果发现不具有办理权限,且符合对方查办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规范移送,坚决杜绝出现有案不移或是移送不及时、不规范,干扰或是插手对方办案的现象。
检察机关而言,在与纪委协作办案过程中,如遇到因立场和出发点不同等原因导致的双方在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上产生分歧。
检察机关应在坚持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坚持依法办案,并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出专业性意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作为我国反腐败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其在办案过程中,应时刻把握领导统筹和直接干预或插手检察机关办案的界限,尽量减少对腐败案件的直接调查。
“要在不干涉检察机关具体办案业务的前提下,制定战略规范,发挥协调作用,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宏观上的参与和微观上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