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部分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 [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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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类:620元/月(原540元/月)二类:500元/月(原450元/月)三类:440元/月(原390元/月)四类:360元/月(原320元/月)(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二类: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三类: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四类:3.1元/小时(原2.7元/小时)(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舒逸纺织有限公司和同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舒逸纺织有限公司和同泰服饰(江苏)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3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舒逸纺织有限公司和同泰服饰(江苏)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1]366号)
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苏纺人[2011]13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江苏舒逸纺织有限公司前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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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等职业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等职业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苏职鉴函[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等职业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职鉴函[2011]27号)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我省开展物业管理员等职业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除正常开展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两个职业的试验性鉴定以外,今年下半年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企业文化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三个职业由全国统考下放为全省统考,作为全省试验性统一鉴定职业。
(二)广告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全省统考,题库改用国家题库,不再使用省卷库,鉴定考核方式也作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以上四个职业的申报条件将在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http:///)“公告通知”栏目上公示。
二、为保证试验性统一鉴定的质量,各市可按每职业选择1-2家单位参加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中心申请设立相应的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并按要求填写《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经各市初审合格并报省中心资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
原来已具备开展以上职业培训鉴定工作资质,并在省中心备案的单位,无需再另外申请。
三、试验性统一鉴定日期物业管理员和企业文化师等两个职业试验性统一鉴定的日期为11月20日,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14日;广告设计师和网络编辑员鉴定日期不变,仍为11月19日,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14日(具体时间和职业等级安排情况见附件2、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6]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2月26日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有三项:一是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0号),经自主申报、市局审核、省厅验收、社会公示,认定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等11家机构为五星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单位、兴化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等2家机构为四星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希望被公布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水平,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在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为推动我省就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名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16日附件:2014年度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星级单位名单一、五星级单位(11家)1.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2.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3. 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4. 无锡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 溧阳市就业服务中心6. 张家港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7. 如皋市劳动就业管理处8. 镇江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9.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0.宿迁市宿豫区劳动就业管理处11.泗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二、四星级单位(2家)1. 兴化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2.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苏人社函〔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全省各地气温普遍升高,高温天气大范围持续出现,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广泛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双随机”抽查,对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物流、餐饮、旅游等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103号)
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4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201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11【实施日期】2014.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近年来,我省连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但一些“黑中介”坑害求职者等违法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既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2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决定自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目标与任务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专项行动,有效净化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更加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依法严惩“黑中介”、“黑工厂”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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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6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1]611号)
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工作岗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五星[2011]02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南京、无锡、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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