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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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资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区属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区属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本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其主要内容涉及:人力资源规划、定员定岗、录用任用管理、劳动合同、薪酬与福利、考核、奖惩、离职、培训与考勤等。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四条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了解公司内外部信息,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与实施策略,支持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均实行定员定岗人事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前,进行人员编制的填报及审核,各子公司经由集团公司审核会同集团公司本部人员编制,上报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审定。

第六条定员定岗基本原则:(一)科学定岗、严格定编;(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规范合理、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岗设职;(三)坚持满负荷设岗、一岗多职;(四)根据岗位编制数、岗位应达到的工作标准、岗位所需各级专业职称任职条件,再根据岗位工作责任大小、工作量大小、工作技术含量大小以及工作重要程度以岗定人。

第七条定员定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不得超编。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集团公司经由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核准后方可修正,子公司经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同意修正。

第三章录用任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录用的员工必须符合思想纯正、身体健康、刻苦勤劳、品德优良等条件。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WORD10页)1××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含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兼职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指列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职工收入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值的审计确认工作。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人均资产占有额、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及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的确定基薪=基薪系数×(考核年度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考核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其中:基薪系数=“基薪系数1”×40%+“基薪系数2”×60%基薪系数1确定表基薪系数2确定表说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考核年度前两年企业完成总产值之和+考核年度企业完成总产值)÷3人均资产占有额=考核年度平均总资产÷考核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按企业负责人基薪的60—80%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岗位测评、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指执行《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具有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即执行董事、总经理。

党委书记和列入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子公司、分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根据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经营责任、管理难度和风险程度确定其年度薪酬总额(年薪)。

年薪是指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应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但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或企业制度规定取得的、目前尚未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的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费等非工资性收入。

第二章薪酬结构及计算第四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殊奖励等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按其经营管理的责任程度、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倍数×集团公司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其中:1、基本年薪倍数取值范围为1.5~2.5,在上年度劳动工资综合年报汇总后,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2、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0.7~1.0,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资产规模系数×10%+经营规模系数×25%+利润规模系数×32%+总资产报酬率系数×28%+在岗职工规模系数×5%)。

说明:、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先按上表取值计算,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再报公司领导讨论确定。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年度的风险收入,以基本年薪为计算基础,以当年度的计划指标为衡量标准,与所在单位当年度的经营业绩挂钩。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薪酬管理目的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要体现企业经济效益和人才价值,同时要兼顾公平、合理、稳定的原则,切实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以经营业绩为核心指标,充分考虑企业利润、市场地位、行业竞争力等因素。

2.体现贡献与价值,根据个人业绩、能力、职责等综合因素进行衡量,注重激发个人潜能。

3.公平合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薪酬结构设计,保证薪酬福利待遇公平公正。

4.稳定性,保障薪酬待遇不会因企业短期经济波动而大幅度变化。

二、薪酬管理原则1.参考市场行情,以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为前提,但不宜过高。

2.尽量将薪酬体系进行分层管理,根据职位等级的不同分层制定薪酬政策。

3.鼓励员工加入企业内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其未来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通过自评、同行业比较、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公正固定的薪酬调整。

三、薪酬构成1.薪酬构成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多种形式构成。

2.基本工资应根据职位、工龄、技能等因素进行测算。

3.绩效工资应根据个人、团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任务完成情况、个人能力、团队贡献等。

4.津贴应在薪酬体系考虑基本生活、工作条件等因素后发放。

如住房、餐费、医疗、社会保险等。

5.奖金则应在绩效考核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济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发放。

四、员工绩效考核1.员工绩效考核应定期进行,包括各项业务和职责的完成情况。

2.绩效考核包含个人、团队、机构三个层面,员工的绩效工资应反映其在三个层面的业绩。

3.绩效考核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及时反馈给员工。

员工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诉。

五、薪酬福利待遇公开透明1.薪酬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向员工明确说明其薪酬组成、调整标准、奖金、津贴等。

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薪资性收入,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及由各级财政支出的创造发明奖、社会效益奖、先进模范奖。

第四条所属各单位企业负责人绩效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由公司制定薪酬政策、考核审批、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目标,实行月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衔接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企业卖力人绩效目标考核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生产经营条件、单位性质、经营规模和效益状况等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和考核。

(二)效益优先原则。

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1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绩效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绩效目标考核第七条对各分公司负责人绩效目标的考核,年初由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

绩效目标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两部分。

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原则上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采取百分制考核计分。

安全、环保及质量为各单位单项否决指标。

(一)基本指标是体现被考核单元生产经营中心任务的指标。

生产经营企业年度考核主要产品产量、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

项目建设企业年度考核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投资计2划、形象进度、投资预算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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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集团公司子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管理的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子企业负责人任职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地方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按照《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通过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任命的院长(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子企业其他副职的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由子企业在0.8-0.9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子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

根据集团公司确认的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子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绩效年薪额度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子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
年薪。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子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子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子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子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所属子企业(公司)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公司)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将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定职位消费的相关规定,推进职位消费的货币化,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子企业负责人的礼品费、招待费、用车、通讯费等职位消
费情况,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在报送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据实上报。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子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其在岗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子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子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子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子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子企业,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子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子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子企业、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给子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子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子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子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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