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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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教育硕士(两年制)课程设置方案

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教育硕士(两年制)课程设置方案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文件
研工〔2015〕9号
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教育硕士(两年制)课程设置方案
为适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教育硕士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和全
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
养方案》的通知(教育发[2011]05号),结合我校全日制教育硕士培养实际,现
对全日制教育硕士(两年制)课程设置提出以下方案。

一、课程设置依据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本质特征与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以教师职业为背景的专业学位,具有实践性、职业性
和复合性的特征。

实践性是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以教师职业为依据的,其目标是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职业性是
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以教师职业为背景的具有明确的职业专门性的硕士学位,主要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复合性是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基于学科教育的教师职业教育。

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具有专业性、师范性、实践性特征,即所培养
1。

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为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端正,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都可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亦不得在同一期限内提出不同学位级别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二)学风不端正,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者。

(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经改正,各方面表现良好,获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

(二)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三)确有突出表现,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鉴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审查,可批准其学位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表决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4月份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议,5月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7月份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15至21人组成,任期2至3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成员从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成绩显著、造诣较深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

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2至3年。

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XX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六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1.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申请博士学位。

2.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

在论文评审、答辩(不含预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书内页材料(2015年修改)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书内页材料(2015年修改)
项目
类别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备注
主席
委员
秘书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研究生处审核意见:
研究生处盖章
年月日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论文答辩记录
地点:时间:记录人: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论文题目:
答辩委员会评语:(论文选题、学术水平、创新性、答辩情况、不足之处等做出评价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
年月日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
学位申请人姓名
授予学位
学科门类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
学院(公章)
年月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年月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该同志学硕士学位。授予学位日期同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日期
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15000
研究生签名:
年月日
*此页由申请人填写。
导师推荐意见
导师推荐意见(包括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教学和科研能力及论文的学术水平等)
导师签字
年月日
*此页由导师填写。
单位意见
单位对申请人的评语(包括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习工作表现等):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
*此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
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结果
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通过
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同意票数
不同意票数
弃权票数
同意票数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的基本要求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的基本要求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的基本要求漳师研〔2013〕10号为了进一步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的质量,统一学位论文的撰写、印刷,且便于整理、储存、检索、利用、交流,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7713.1-2006)和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要求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要求。

一、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的格局安排、组织结构、行文章法、题录著录等,均应遵循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二、参照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参考标准》(教指委发[2011]04号)文件精神(附件一),制定《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三、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修订)》(漳师研[2010]1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正式提交格式按照附件二的示例。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2013年3月20日附件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参考标准1、论文选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立足基础教育实践,密切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本职工作,研究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

选题应明确研究问题的内涵和研究的可行性。

论文题目要以清晰、准确和规范的文字恰当表达研究主题。

2、文献综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应紧密围绕论文主题,在深入研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学术界最新研究进展、研究成果和存在问题,以推进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

应注意所使用文献的权威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3、研究设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有详尽的研究设计,充分阐明所研究问题提出的根据,说明所使用研究方法的依据,具体描述研究过程,明确数据和资料的来源;调查研究应具体说明选择样本、收集与分析数据的具体方法。

闽南师范大学文件

闽南师范大学文件

闽南师范大学文件闽南师大〔2017〕331号闽南师范大学关于重新核定教师编制及 引进(培养)人才奖励的通知为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完善学科队伍管理,提升学科实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各院(系)教师编制重新核定。

一、思政课教师按生师比350:1核定编制;其他公共课教师按(学生数/17)*(课程学分)/专业总学分) 核定编制数。

专业课按(学生数/16)*(专业课总学分/专业总学分)核定教师编制数(其中工科专业课教师按(学生数/15)*(专业课总学分/专业总学分)核定编制数);拟申请博士点的学院按(学生数/14)*(专业课总学分/专业总学分)核定教师编制数;艺术学院按(学生数/12)*(专业课总学分/专业总学分)核定教师编制数。

以上学生数按2017年9月末的学生数为基准,专业课和公共课学分比按2016级培养方案为依据。

二、以新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为基数计算职称职数。

三、以新核定的教师编制数做为引进人才和引进台湾师资等控制数。

四、台湾师资不占学院职称数。

五、学院的绩效存量以2016年核定为准,不重新核定;新引进的人才和台湾师资不影响学院存量中的缺编费。

六、对引进(培养)人才、引进台湾师资等给予奖励,奖励取高,不重复计算。

1.各院(系)每增加一名A类、B类、C类学科带头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人民币;2.各院(系)每增加一名A类、B类、C类学术骨干,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人民币;3.各院(系)每增加一名优秀博士,给予奖励3万元人民币;4.各院(系),每增加一名博士学位的教师(含不入编全职聘用人员、台湾师资,即可以在全国教师信息系统登记),给予奖励2万元人民币。

特此通知。

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11月30日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暂行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暂行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暂行规定漳师研【2011】 7 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维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严肃性,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决定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研发,下称TMLC2系统]对我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检测,现就具体程序及处理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检测对象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的检测。

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不能参加答辩。

二、检测系统、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一)检测系统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该系统是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可以对学位论文中的抄袭、伪造及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快速检测,是检测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术及学位论文出现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

该系统设有总检测指标和子检测指标二部分指标体系,涉及重合字数、文字复制比、首(尾)部复制比等多项内容,从多个角度对学位论文中的文字复制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根据指标参数以及其他数据相关信息,自动给出预判的诊断类型并生成检测报告。

(二) 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复检时间在第一次检测公布结果一周后进行,其它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系研究生秘书集中办理,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学位论文word或pdf文档正文部分(即:第一章至最后一章,命名方式为:学号+专业名称+姓名)。

各系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提交研究生处学位科。

学位科在检测后将结果及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各系。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也由各系研究生秘书收齐后集中办理。

三、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但研究生和导师应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并参加复检,复检通过方可参加论文的送审和答辩。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漳师研【2011】 8 号为了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保密。

二、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的精神,抽查范围为当年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比例为30%,研究生处可视具体情况扩大部分专业的盲审比例。

盲审名单由研究生处确定,盲审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必须“双盲”评审,其余按专业随机抽查。

1、申请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学位论文。

2、重修过学位课程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本校硕士生导师首次指导的学位论文。

4、在前一次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专家评阅意见较差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处建立按二级学科分类的完备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10—15名左右的专家。

列入数据库的专家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研究生处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和盲审意见回—1—收统计工作。

四、“双盲”评审的论文须按照盲审格式的要求打印(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处。

每篇学位论文送三位校外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评审。

研究生处在收到评阅意见后,负责将专家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论文申请人和指导教师,但须隐去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五、论文评阅意见处理(一)在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评阅人是否同意学生参加答辩一栏,设有A、B、C、D共4项评议结论,具体为:A、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

C、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D、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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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
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漳师院 [2004]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从2003年起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五至十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议新增硕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撤消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7、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初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推荐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4、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4、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5、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批表》(含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论
文的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分委员会秘书提交分委员会审议。

2、分委员会在接到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者材料后应对申请人逐个审核,提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硕士学位和拟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查。

4、系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系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相关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系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超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若同意票和反对票均未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应重新组织投票。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份转送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及摘要由分委员会秘书送系资料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校图书馆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对于已授予的硕士学位,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为等问题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二00四年九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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