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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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隐患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安全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类第四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1. 一般隐患:可能造成人员轻伤、设备损坏或者环境污染等影响较小的事故隐患。

2. 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影响较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分级第五条安全隐患根据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隐患、二级隐患和三级隐患:1. 一级隐患:立即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隐患。

2. 二级隐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

3. 三级隐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隐患。

第四章安全隐患管理流程第六条安全隐患识别与报告1.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识别,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给所在部门负责人。

2.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对员工报告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确定隐患等级。

第七条安全隐患评估1.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隐患的等级,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

2. 对于重大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安全隐患整改1. 各部门应按照隐患评估结果,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2. 对于重大隐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跟踪整改进展,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安全隐患跟踪与验收1. 各部门应定期对整改完毕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隐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隐患等级管理制度

隐患等级管理制度

隐患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隐患管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供应商和承包商。

第三章隐患的定义1. 隐患指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活动中暴露出的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

2. 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 与本单位有关的隐患是指杨公司员工从事的辐射防护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员工的事故隐患。

第四章隐患等级划分标准1. 一般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但暂时不会造成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2. 重大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导致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问题。

3. 严重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第五章隐患等级划分程序1. 隐患排查:由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2. 隐患鉴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鉴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划分等级。

3. 隐患登记:对鉴定后的隐患进行登记,包括隐患名称、位置、责任人、整改期限等信息。

4. 隐患通报:对重大和严重隐患进行通报,由公司领导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第六章隐患整改措施1. 一般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 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 严重隐患整改:责任部门立即停止作业,制定紧急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七章隐患整改验收1.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生产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出具整改验收报告。

2. 验收合格后,安全生产部门会将验收结果通报到公司领导,并进行隐患整改效果分析。

第八章隐患等级管理追究1.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对故意隐瞒、不报告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控制,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事故隐患的发现、报告、整改和跟踪管理流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定义与分类1.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且有一定概率发生的因素或条件。

2.事故隐患分级: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性和潜在风险,将事故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潜在风险,将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级事故隐患:指极具危险性和重大风险的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及严重财产损失。

•二级事故隐患:指具有较大危险性和较高风险的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员受伤和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

•三级事故隐患:指一定程度具有危险性和风险性的事故隐患,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和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

•四级事故隐患:指较小程度具有危险性和风险性的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员轻微受伤和较小的财产损失。

三、管理流程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隐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事故隐患报告表。

2.隐患报告和评估安全管理部门接收到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评估。

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潜在风险,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事故隐患评估表中。

3.隐患整改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并通知相关部门或责任人。

整改措施应具体、切实可行,并且能够有效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

4.整改跟踪和验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应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安全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符合要求。

5.整改奖惩对于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部门或责任人,可以适当予以奖励和表彰,以鼓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或责任人,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进行。

通过建立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隐患的发掘、排查、整改、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特别是存在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业。

三、职责分工1.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为安全生产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企业整改后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测,确保企业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1.隐患排查企业管理层应定期对企业内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包括设施设备、场所、作业流程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2.隐患分级(1)重大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

(2)较大隐患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安全隐患。

(3)一般隐患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违反安全规范、安全标准或引起一定程度损坏、污染的安全隐患。

3.隐患整改企业管理层应针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统筹协调企业各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

4.隐患评估企业管理层应在整改后,对隐患进行评估,确保整改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隐患监督管理企业管理层应确保隐患的整改情况得到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的彻底清除。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制度执行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2.制度监督企业应设立监督部门,建立监督机制,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同时,还需要对制度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制度评价该制度的出台,有效提升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避免和减少了事故损失。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治理和整改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排查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水、机电运输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设施运行状况;(三)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矿井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艺等;(五)矿井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作业人员,进行治理;(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限制生产,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理;(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加强监测监控,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管理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掌控,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

2.本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和相关从业人员在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指可能发生重点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资产损失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2.分级管理:依据安全风险的不同等级,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二章分级管理标准第四条分级标准依据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隐患:指对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造成即刻威逼的隐患。

2.二级隐患:指对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可能造成重点威逼的隐患。

3.三级隐患:指对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可能造成肯定威逼的隐患。

4.四级隐患:指对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可能造成细小威逼的隐患。

第五条管理措施依据不同隐患等级,采取如下管理措施:1.一级隐患:立刻采取紧急措施,暂时停止相关生产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改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二级隐患:立刻采取应急措施,限制相关生产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改隐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三级隐患:采取有序措施,限制相关生产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四级隐患:采取渐渐措施,限制相关生产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对隐患进行跟踪,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审核和验收1.一级隐患:由企业法务部门会同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构成的专业评估团队进行审核和验收。

2.二级隐患:由企业法务部门会同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

3.三级隐患:由企业安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

4.四级隐患:由企业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对一级隐患的考核重要包含:隐患排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紧急措施的操作规范性、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而重大事故的发生则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本文所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是为了:1.识别、评估和管控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2.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3.保证生产安全和生产正常运转;4.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改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提升生产安全水平。

三、分级管理制度3.1 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隐患分为A、B、C三个级别:1.A级隐患:指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引发重大事故;2.B级隐患:指可能引起一般事故的隐患,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威胁性,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3.C级隐患:指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轻微影响的隐患,具有一定危害性,但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3.2 隐患识别隐患识别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进行识别和排查。

隐患识别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1.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程序;2.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3.设备和工具的使用说明;4.工程或技术项目的申报资料;5.现场巡视、检查记录;6.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结果。

3.3 隐患评估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对其进行分别评估。

评估依据隐患对人员、设备、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隐患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时间表。

3.4 隐患管控对已识别和评估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管控。

针对各级别的隐患,采用不同的管控方式:1.对A级隐患进行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改;2.对B级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并定期跟踪检查;3.对C级隐患由专人进行整改,并在定期巡检检查中予以确认。

3.5 隐患处置隐患处置是指对识别出的隐患按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以降低隐患的危害程度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分级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5. 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三、制度内容(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1.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所有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治理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3. 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4. 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1. 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2. 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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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
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

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综合监督
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

通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

各级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上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实施相应的奖惩措
施。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

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公司主要采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LEC法即:D=LEC
式中: D —风险值;
L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C值) 风险值D(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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