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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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

浅谈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加之国家对汽车产业的政策扶持,汽车行业呈现出了较好的增长势头。

根据中汽协统计,2021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达2600余万辆,截至2021年底,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3亿辆。

伴随着汽车产销量的不断增加,质量投诉、客户抱怨、召回等问题也不断增多,为保证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认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法规,积极构建和规范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法规;生产一致性引言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需求已从基本的代步工具到追求安全舒适再到如今的智能网联。

为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需求,汽车企业每年都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验证,不断加快技术升级和发展,实现产品的升级迭代。

我国的产品认证体系对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从标准法规、产品研发、型式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一致性监督管理、在用车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保障汽车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1国内汽车产品认证体系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实行的强制性型式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包括国家公告、国家环保目录、CC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4种。

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8个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对汽车企业及产品进行相互平行交叉管理。

2国内汽车产品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监管2.1完善的自动验证功能与系统供应商讨论逐步增加参数的校验功能,如设置填充格式校验、设置类型校验、设置参数位数校验、设置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校验、公式校验、为参数值固定的范围设置下拉框内容等等,不断优化系统供我们使用。

通过控制验证的强制规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准确率,还可以提高参数的标准化程度。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鲁岩平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689号 邮编450016[摘要]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及公众利益,规范汽车生产企业行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日益严格、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法规研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生产一致性管理模型,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规避企业运营的法规风险。

[关键词]质量管理、强制性认证、生产一致性、法规风险Brief Discussion on Automobile Products’Conformity ofProductionAbstract:In order to protect the nation, society and public’s interests, discipline the automobile company’s production behaviour, the nation’s management on automobile products’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is becoming more strict and impeccable. By combining the research on nations’ regulation of automobile products’ compulsory certificate & management of COP with company’s practical situation, this paper is to build and complete the company’s COP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P, to ensure the produced & sold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figurations and performance index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of the vehicles approved in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 and product announcement, usedin experiments, in produc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uploaded information of the vehicles leaving the factory. This will help the company to fulfill the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to avoid regulatory risks in company operations.Key words:Quality management,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Regulatory Risks 1 引言2011年6月23日,工信部下发《关于查处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对实际生产车辆与《产品公告》批准参数不一致的江门华龙等3家摩托车厂,做出了撤销其产品公告、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处理决定;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21家摩托车企业,责令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力度,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以此为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生产一致性PPT

生产一致性PPT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抽查的地点
负责实施检查的部门:中机车 辆技术服务中心。 检查地点: 1:工厂里面成品车库。(一般不 采用) 2:销售点,4S店等。 3:公安部车管所上牌时,交通部 运管所办营运证时。
工信部年度审查生产一致性
1: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 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 点生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 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检查。对于 不符合产品一致性的企业,视情节轻重, 依法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 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2:八月份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公告》上套用母公司的合格证被停止、 撤消《公告》,停止上传合格证半年的处 罚,可见现在《公告》生产一致性开始严 查。
面临的问题


1:整备质量。见统计表。 2:罐体超标尺寸。 3:其它配置。 4:正在申报的国四车型,有三台车超重。

谢谢
市场管理部 2010年10月
今年核查生产一致性的重点 (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运 输车、挂车类)




1:尺寸参数。(允许1%误差) 2:整车整备质量参数。(允许3%误差) 3:侧护栏,后护栏强度。 4:专用装置(罐体尺寸,罐体容积) 5:车身反光标识。 6:车辆主要配置,ABS装置等。
需要完成的工作



1:采购部整理《一致性核查的参数》上的 各配件的供应商,型号规格。 2:认证组对《公告》上的核查配件进行更 新,增补。 3:质管部起草《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书,并按要求编制《信息年报》。
(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浅谈整车企业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

浅谈整车企业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

FRONTIER DISCUSSION | 前沿探讨浅谈整车企业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齐士泉1 徐昊2 于英杰2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2.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300摘 要: 近年来,各汽车主管部门逐步加强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的管控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成为车辆生产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因产品一致性问题导致的车辆无法销售、公告产品撤销、企业资质撤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企业生产车辆参数不一致、生产过程未能按照法规要求有效执行等问题严重困扰着企业,因此,车辆生产企业需搭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实现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一致性管理,满足国家及企业对一致性管控的要求。

关键词: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法规要求;一致性体系1 前言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召开车辆生产企业《公告》管理信息交流会,会议上介绍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其中2018年在传统车生产一致性检查中生产实车与《公告》备案参数不一致问题突出,且集中体现在整备质量、外廓尺寸、零部件型号和生产企业等方面的不一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近三年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问题,其中2016年总共376家汽车企业生产的3337辆车因数据不一致问题不能上牌,2017年这一数据为475家汽车企业生产的3904辆车,2018年则为488家汽车企业生产的3518辆车;2019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超过十家车辆生产企业因生产一致性问题被责令整改,并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汽车工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生产一致性问题也逐步凸显。

因此建立健全的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2 生产一致性管控法规要求2.1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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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X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XX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X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一、目的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一)《保证计划》适用X围《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X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产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产品X围确定、检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法、频次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措施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内容、X围、实施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1.《保证计划》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3.《保证计划》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计划》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计划》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控制要求。

三、《保证计划》调整与存档的要求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过程、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计划》,所有《保证计划》(含过期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计划》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一、要求《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二、《年报》的内容(一)综述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总结1.对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计划》的变更1.《保证计划》中的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况。

2.《保证计划》变更后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间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X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X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X围;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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