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
合同法402

合同法402合同法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的规范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面是合同法的一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合同的解释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内容。
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成立,但是涉及到法定形式或者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必须按法定形式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程序以及合同的转让等内容。
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至于合同的转让,则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和效果合同的效力和效果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失效以及合同的效果等内容。
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此外,合同的效果包括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和故意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和故意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了不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
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故意违约,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解除程序以及撤销合同的情况和程序等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至于合同的撤销,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特别规定合同的特别规定部分主要根据特定的合同类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特别的约定。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促进合同的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和效力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应当依法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平等主体,均拥有相互选择权利和独立决策权利。
一方对另一方订立的以自愿为基础的合同,应当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
第五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确定,以及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方式。
法律对某些合同形式的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条款及其内容,合同的约定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重大事项的书面合同原则当事人订立与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交易习惯的适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均应当合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公平交易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交易公平原则,平等地对待对方,注重合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与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意思为准。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各条款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法之其他规定

合同法之其他规定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合同法频道为大家提供的《合同法之其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合同法3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 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 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面料1000米,服 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 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 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 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 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 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 行的要求。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 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 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 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 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当 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 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 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 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 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 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 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 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 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 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修订内容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合同的含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律全文
目录
02 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全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谢谢观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废止日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 2012.12.28实施日期: 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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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 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 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排运转地 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 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的合同,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 7 地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这里的涉 外因素包括,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 人、法人或无国籍人;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 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合同关系的内容( 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外国。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自 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在现代各国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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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 (2)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必须是 该国的实体法,不允许选择该国的冲突法。 (3)对于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的时间,各国规定不一致。 (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对于合同的适用范围 ,我国原则上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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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 律,有一定的限制条件:①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115条);②当事人选择解决 合同争议的法律不得以规避法律和社会公共政策为 目的,即其选择必须善意、合法;③当事人所选择 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必须与该合同有联系,不允 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 律,或者选择无效,就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来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这就 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 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 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 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 所在地的法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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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虽然较早规定于民法典,但其并非起 始就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被规定为合同解 释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57条便是明证。 4.有效解释原则 通俗地讲,该原则是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尽 量从合同能够成立或有效的角度考虑,不应简单、 机械地在遇有矛盾条款时判定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二)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 所所在地的法律。 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规定是以上 涉外合同争议处理原则的例外规定。 (三)合同法的生效与适用 《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 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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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义解释 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时,首先要以合同 条款中使用的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一种 客观解释的规则。 2.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即“按照合同的应该条款”进行解 释。它要求把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为一贯整体,从有 争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以及该条款在合同中 的位置等,来解释该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3.习惯解释 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 ,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内普遍和反复使用,并且 为大多数从事交易的人所广泛认同和遵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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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为近代西方民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 则之一,虽然近年来有人主张应对此加以限制,但 从根本上讲,合同主要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当事人 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2.公平原则 现代民法中,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当事人缔结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应是指导法院或 法官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解释 合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按照对各方当事人 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尤其应注意对处于弱势一方 的保护。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
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包括合同的法律适 用和解释、合同的监督管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 法和时效制度等,它们同样是合同法重要的有机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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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一 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 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 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1.优先适用特别法 普通法是对一般的法律关系作一般规定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某类法律关系作特别规定的法律。 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 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 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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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 ,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在各 自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和说明;狭义的合同解 释,是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 条款的含义所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解和说明。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规则没有加以 明确区分,且对二者的遵循均是为了保证审判结果 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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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 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法律规 定的内容,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 同履行期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因履行合同 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适用原《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或《技术合同法》 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只要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均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