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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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投委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修订,并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投委会负责人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投委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投委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投委会秘书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投委会办公室所有人员;(二)公司投委会委员;(三)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四)董事会;(五)公司各部门;(六)公司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公司投委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委会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公司投委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XX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七项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基金设立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2. 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3. 基金合同和投资者协议的内容要求和签署程序。

二、信息披露与募集制度
1. 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基金募集说明书、运作报告等。

2. 募集活动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
1. 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原则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流程和程序。

3. 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设立和实施。

五、基金估值和净值计算制度
1.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原则。

2. 净值计算频率和公告要求。

六、信息管理和内控制度
1. 基金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2. 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七、备案和登记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和程序。

2. 相关备案材料和信息的准备和提交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制度进行了概述,具体实施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因而意义重大。

文章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现状分析,认为目前尚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披露方式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法律完善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存在着发行更具针对性,发行成本较低,运作较灵活,但产品流动性较差,流动性风险较高等特点。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制度缺失,出现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威胁到私募市场的前景甚至证券市场的稳定,由此研究我国pe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障私募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具有深远意义。

一、我国pe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我国国家法律层面尚未承认私募发行的合法地位,关于其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详细的法律文件,仅存在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分散法规之中。

但国家近期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2011年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将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推至全国,并就股权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具体如下:(一)试图明确“私募发行”的具体内涵2864号文中对私募发行的规定突破了以往法律规范中“非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定向发行”等同一含义词汇的原则性规定,对其内涵试图予以列举式说明,其中包括禁止采用新兴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推介方式,并对“变相公开方式”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列举,试图明确“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具体界限,可操作性更强。

pe投资管理制度

pe投资管理制度

pe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的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E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本制度制定。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PE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PE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PE基金管理人)。

PE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若有)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并对投资者负责。

三、PE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风险管理、运作、信息披露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PE投资组合管理一、PE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机制、投资流程、投资组合管理等。

二、PE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结构,并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PE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投资组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投资策略、绩效评估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一、PE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二、PE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并组建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三、PE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结构和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章运营管理一、PE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

二、PE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察等,以保证运营管理合规、有效。

三、PE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投资者信息谋取不法利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PE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权益公平、透明、一致对待的原则。

二、PE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投资组合情况、投资绩效评估等信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充分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首先需要考虑,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公平、公正、客观、属实的投资披露内容。

2、真实、准确、充分:披露内容除应当真实、准确外,还应充分,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解。

3、定期披露:为了提高投资者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给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

三、披露内容
1、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类型、募集时间、投资方向等。

2、财务报表: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报表,包括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表等,以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

3、投资项目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投资项目信息,包括投资项目信息、投资比例、投资期限、收益预期等。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适用于私募基金备案,基金备案的管理人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具体包含: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和必要性,以及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一般步骤。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1.风险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审慎的风险评估机制、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有效的风险监控系统。

同时,应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应对,确保最大限度地规避和控制风险。

2.投资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投资策略、制定投资计划、在执行投资计划时保持透明度和统一性、以及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3.资金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涵盖开户、保证金管理、结算、投资款项管理、资金调拨等方面,确保资金安全和运行稳定。

4.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基金的信息和业绩,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分工、审批流程、业务记录档案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测和预警等,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6.合规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合规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章程、投资条款、合同等约定,规范业务运作流程,以保证各项业务合法、规范和稳健运行。

二、注意事项1. 创立内部管控制度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实际经营情况和基金投资策略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要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 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存档、更新、维护和查阅等环节得以正常运作。

4. 制度要注重风险预警,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制度。

5. 关注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夯实风控体系,保证公司规范管理和业务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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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三条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公司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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