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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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保险赔偿案例:1. 汽车保险赔偿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一天,他在停车场停车时,不小心将车门撞到了旁边停放的车辆上,造成了对方车辆的损害。

小明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报案材料和照片。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案例:小红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一天,她在外出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急需手术治疗。

小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和医生的诊断证明。

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真实性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红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一天,他的房屋被突发火灾烧毁,家具、电器等财物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张先生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火灾发生地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根据保险合同对张先生的房屋及财物进行了赔偿。

4. 旅行保险赔偿案例:小华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

在旅行中,小华因突发疾病需要紧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较高。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华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5. 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案例: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疏忽,导致客户的财物遭受损失。

客户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则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客户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赔偿。

6. 航空保险赔偿案例:某旅客购买了航空延误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在飞机延误过程中,旅客因此错过了转机时间,导致额外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旅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旅客的额外费用进行了赔偿。

7. 健康保险赔偿案例:某人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在保险期间,他突发重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

2024年度十大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2024年度十大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1.上海一家公司因为未经授权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导致对方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2.公司因为泄露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受到严重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3.知名品牌因为在广告中误导消费者,宣传的产品实际效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4.医院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巨额赔偿金。

5.公司因为未经授权复制了他人的软件程序,在销售中获取了不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6.网站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原创作品,在网站上发布了侵权内容,被侵权者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7.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允许侵犯了邻近业主的权益,导致对方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8.知名企业因为在广告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未经允许对方遭受了名誉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数百万元。

9.游戏开发公司因为在游戏中抄袭了他人的游戏设计,未经允许使用了对方的游戏元素,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10.零售商因为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受损,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在商业活动中,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当事故发生时,导致的个人损害问题备受关注。

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 案例一:施工中的高处坠落事故在某城市的高楼建设过程中,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慎从五层高处坠落,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据调查,该建筑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也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

此案例中,建筑工人及其家属向建筑公司提起了个人损害索赔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有责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

法院判决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失,并判决其支付工人医疗费用、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2. 案例二:建筑材料倒塌引发的伤害事故某大型商场进行装修时,一块安装完成但没有及时固定的广告牌倒塌,砸中了经过的顾客。

造成了顾客的头部受伤和财产损失。

商场负责人因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力被顾客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认定商场负责人在装修施工中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裁定商场赔偿受伤顾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3. 案例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某小区的居民在新房交付后不久,发现墙壁渗水严重,导致室内装修受损。

同时,由于室内潮湿,一家居民的家人患上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居民们向开发商提起了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质量问题。

法院调查发现,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墙壁出现渗水问题。

开发商被判决赔偿居民的装修费用以及因呼吸道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4. 案例四:建筑工地盗窃行为导致的伤害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盗窃行为,小偷趁机潜入工地偷窃铜线,却不慎触电身亡。

小偷的家属声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有序的工地环境,并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进行了详细调查,确定建筑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属于失职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小偷家属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工程质量,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民事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案例研究

民事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案例研究

民事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案例研究在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根据民事赔偿法的规定,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通过研究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民事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加深入的理解。

案例一:交通事故小明驾驶私家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疏忽操作与小红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红的货车受损以及小红本人受伤。

根据民事赔偿法的规定,小明应承担对货车的修理费用以及小红的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小王购买一台新手机,并立即开始使用。

然而,不久后,手机出现了无法正常接通电话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小王的正常通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王可以向销售商主张权益并要求赔偿,包括退还购机款项、修理费用或更换同样型号的手机等。

案例三:医疗事故小张前往医院进行普通的身体检查,却因医生的不慎操作导致手术失败,进而引发了严重的并发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小张可以要求医生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侵权问题小丽在道路上不慎摔倒,摔伤了手臂。

后来,她发现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理道路上的杂物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小丽的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名誉损害小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某位公众人物的不实言论,给该公众人物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小刚应向该公众人物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所导致的精神抚慰金等。

通过上述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赔偿法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并覆盖了交通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以及名誉损害等多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案情,赔偿责任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多个方面的损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中,要确定赔偿责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考虑到事故责任、损失的直接性、法律适用等多个因素,并且在争议解决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困难。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雇主在法定范围内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李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右腿残疾,经鉴定为工伤。

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严重残疾,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长期护理费用。

案例六:孙某在工作中因受到他人攻击导致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
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七:周某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
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八:吴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短期休息,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九:郑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十:陈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死亡,公司支付了一定的丧葬费
和抚恤金。

以上就是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大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同时也要了解
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地工作。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1. 案例一:公务员误杀案在某县城,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误判情况而误杀一名无辜的市民。

市民的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并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2. 案例二:土地征收赔偿案某地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但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赔偿标准不公、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

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3. 案例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因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残疾。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 案例四:环境污染赔偿案某化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居民团体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停产整治等。

5. 案例五:职务侵权赔偿案一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6. 案例六:城管暴力执法赔偿案某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市民受伤。

受伤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7. 案例七:国有企业侵权赔偿案某国有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害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有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8. 案例八: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城市的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受伤。

受伤乘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9. 案例九:教育损害赔偿案某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教育失职行为,导致学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用等。

10. 案例十:不当行政处罚赔偿案某政府部门对一家企业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以上是十个经典的行政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包括公务员行为、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职务侵权、城管执法、国有企业侵权、交通事故、教育损害、不当行政处罚等。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法国:巴黎地铁事故中,法院判决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美国:加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德国:柏林建筑工地安全漏洞导致的事故,法律规定赔偿工人的伤残金和精神痛苦。

英国:伦敦公共汽车事故中,法庭裁定赔偿受伤乘客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日本:东京地铁火灾事件,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澳大利亚:悉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决定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费用和心理疾病治疗。

加拿大:多伦多大都会区交通意外案例,法庭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收入损失。

印度:德里地铁故障事故,法院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创伤赔偿。

西班牙:马德里公共汽车罢工引发的意外,法官决定赔偿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支持。

意大利:罗马市中心建筑倒塌事故,法庭判决赔偿受害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巴西:里约热内卢交通事故案例,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韩国:首尔地铁安全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

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筑工地意外,法庭决定赔偿工人的损失工资和伤残金。

墨西哥:墨西哥城公共交通事故,法院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精神损失。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巴事故案例,法官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

瑞士:苏黎世滑雪度假村意外,法院决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长期抚养金。

俄罗斯:莫斯科地铁故障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例,法官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和家庭赡养费。

南非:约翰内斯堡交通意外案例,法庭判决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新加坡:新加坡地铁火灾事件,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奥地利:维也纳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公共汽车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交通事故,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建筑工地意外,法院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精神创伤治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和电动车损坏。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并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用。

此外,李某的电动车也遭受了严重损坏,导致无法修复。

王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电动车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和电动车损失。

案例二:
张某驾驶一辆货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和车辆损坏。

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并
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用。

此外,赵某的车辆也遭受了严重损坏,导致需要修理。

赵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的医疗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寻求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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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马某家中砌建楼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建筑户陈某施工。

施工过程中,受雇于陈某的刘某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伤。

刘某起诉陈某与马某,要求马某与陈某赔偿。

[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陈某与马某的责任承担,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资质的陈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保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工程建设需要相应的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施
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安全措施致刘某受伤,马某与陈某应当连带赔偿刘某的相关损失。

根据《人损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前提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合同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第一,适用范围。

该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承揽合同。

对于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学界一直认为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

由于完成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合同有明显的
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分别加以规定,但不能因此否认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因此,此处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适用在建设工程中造成损害的情形。

其次,损害的对象。

根据条文的规定,是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承揽人本身。

对于承揽人,规定并没有明确仅仅为自然人,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在内,都可以成为承揽人。

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属于承揽人还是属于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承揽人是自然人,雇员自然是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承揽人是非自然人组织该如何确定雇员的位置?相对于定作人来说,承揽人雇员一切完成承揽工作的活动都是代表承揽人的行为,其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承揽人自身的伤害。

至于承揽人与其雇员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由此可见,不管雇员是作为承揽人自身,还是作为
承揽人之外第三人,均属于《人损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人。

对于定作人依据该条承担责任的方式,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根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三种情形。

《人身损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何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如何界定,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规定。

其次,对于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也没有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和个人的,责令……;导致能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我们通常所认识的建设工程领域。

与《人损解释》第十条相比,十一条规定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限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过错程度比第十条的规定要高,过错明显。

但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活动范围上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等承揽合同。

可以确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交叉的地方(比较明显的就是明知雇主没有资质而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雇主引发的事故损害),但两者并不矛盾。

根据第十条规定,定作人可能与承揽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应当是,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限于按份责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按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就是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不过第十一条作出了特别的、具体的规定而已,应当优先适用。

由此反观上述的案例,马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砌建发包给陈某施工。

陈某的雇员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符合《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马某与陈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
马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砌建发包给陈某施工。

陈某的雇员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符合《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马某与陈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人损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前提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合同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第一,适用范围。

该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承揽合同。

对于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学界一直认为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

由于完成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合同有明显的
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分别加以规定,但不能因此否认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因此,此处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适用在建设工程中造成损害的情形。

其次,损害的对象。

根据条文的规定,是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承揽人本身。

对于承揽人,规定并没有明确仅仅为自然人,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在内,都可以成为承揽人。

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属于承揽人还是属于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承揽人是自然人,雇员自然是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承揽人是非自然人组织该如何确定雇员的位置?相对于定作人来说,承揽人雇员一切完成承揽工作的活动都是代表承揽人的行为,其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承揽人自身的伤害。

至于承揽人与其雇员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由此可见,不管雇员是作为承揽人自身,还是作为承揽人之外第三人,均属于《人损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人。

对于定作人依据该条承担责任的方式,黄松有主编的《最
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根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三种情形。

《人身损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何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如何界定,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规定。

其次,对于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也没有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和个人的,责令……;导致能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承包、分包活动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我们通常所认识的建设工程领域。

与《人损解释》第十条相比,十一条规定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限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过错程度比第十条的规定要高,过错明显。

但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活动范围上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等承揽合同。

可以确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交叉的地方(比较
明显的就是明知雇主没有资质而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雇主引发的事故损害),但两者并不矛盾。

根据第十条规定,定作人可能与承揽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应当是,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限于按份责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按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就是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不过第十一条作出了特别的、具体的规定而已,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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