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违规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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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违规政府处罚规定

监理工作违规政府处罚规定
工程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例四十二}
13
业主的索赔
工程部按实承担赔偿责任{条例四十二、四十八}
14
工程部原因导致监理合同终止
工程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例四十二}
注:表中条例为《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7
监理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罚工程部50~100万元,罚项目总监和直接责任人各2.5~10万元{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七、七十三}
8
不合格材料、构件、设备、工程签为合格
罚项目总监和直接责任人各3~5万元,吊证6~12个月罚工程部50~100万元{条例四十六(二)}、{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七、七十三}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未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建商
罚工程部1万元{条止措施或向政府报告
罚项目总监3~5万元{条例四十六(三)}
6
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罚项目总监和直接责任人各3千至1万元,吊销执业证书3~12个月,严重者取消执业资格。罚工程部10倍,并承担赔偿责任{条例四十八(一)、(二)、(三)}
监理工作违规政府处罚规定

违规事项
处罚规定
1
政府对违规的处罚
项目总监没注册、挂名,总监代表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年检不合格者
罚工程部1~3万元{条例四十五(二)}
2
非总监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违规
罚工程部1万元{条例四十五(五)}
3
监理工程师在两个单位执业
清退,并罚5千~1万元{条例四十六(一)}
4
9
重要监理文件未经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签发
罚直接责任人3~5万元{条例四十六(二)}
10
和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有经济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范本一:正式版】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1. 序言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与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细则涵盖了监理人员的监管责任、职业操守、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等内容。

2. 监理部门职责与监管责任2.1 监理部门的职责监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监理报告的提交等工作。

2.2 监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理部门对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监理人员职业操守3.1 诚信守法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3.2 保密义务监理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4. 监理人员违规行为4.1 违规行为一:监理人员收受贿赂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或接受其他利益,以影响工程质量和监督工作,将受到严厉处罚。

4.2 违规行为二:监理人员徇私舞弊监理人员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采取违法手段批准设计变更、拖延工期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5. 处罚措施5.1 警告对违规现象轻微的监理人员,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警告,并要求其整改。

5.2 罚款对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监理人员,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5.3 暂停执业对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监理人员,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监理工作。

5.4 撤销执业资格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理人员,可以永久撤销其执业资格,终止其从事监理工作。

【文档结尾】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补充材料2. 监理人员职业操守承诺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检查的职能部门。

2. 职业道德规范:规范监理人员职业行为和职业操守的一系列内部规定。

监理质量管理处罚制度范本

监理质量管理处罚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监理工作、取消监理资格等处罚:1. 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2. 未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和标准,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的;3. 擅自修改监理方案、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的;4. 接受施工、设计、供应等单位的贿赂,影响工程质量或监理工作的;5. 虚报、瞒报工程质量问题的;6. 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7.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条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2. 罚款: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3. 暂停监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监理工作的,可暂停监理工作,期限为1至3个月;4. 取消监理资格:对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可取消监理资格。

三、处罚程序第六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调查核实后,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管理,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对象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处罚,公平公正;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范围: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2.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3.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纪律;4. 其他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500元;(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款50-300元;(3)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罚款20-100元;(4)其他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罚款100-1000元。

3. 暂停工作: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暂停其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4. 开除:对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开除。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事实。

2.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定责任。

3. 处罚决定:根据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作出处罚决定。

4. 执行处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的申诉:1.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施工单位提出申诉。

2.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3. 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本处罚条例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处罚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处罚制度一、总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特制定本监理处罚制度。

二、监理单位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任何合作或利益输送。

2. 如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合同规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涉嫌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作、串通以及泄露监理信息等行为,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理处罚范围1. 违反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2.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的;3. 监理单位超出职责范围或不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的;4. 监理单位泄露监理信息或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作、串通的;5. 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报告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监理处罚方式1. 责令整改:对于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将进一步采取处罚措施。

2.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的监理单位,可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3.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4. 暂停监理资质:对于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可暂停其监理资质,要求其重新审批,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监理工作。

5. 撤销监理资质:最严重的处罚措施是撤销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重新申请监理资质。

五、监理处罚程序1.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监理机构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 调查取证:对于涉嫌违规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收集证据。

监理违纪违规处罚标准

监理违纪违规处罚标准

监理违纪违规处罚标准监理人员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及质量,应严格遵守规定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有时可能会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损害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质量安全。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监理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论述监理违纪违规的常见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期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约束。

一、违背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有义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

若监理人员违背了这些法规和文件,则视为违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通常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可以给予监理人员口头警告,警示其遵守法律法规。

2. 书面警告:若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监理单位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将此事迹记录档案以备查阅。

3. 绩效扣分: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监理人员,可以扣除其个人绩效分数,以限制其晋升或奖励机会。

4. 暂停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可以暂停其职务,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违规行为。

若确认违纪事实属实,进一步处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二、不履行监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符合要求。

如果他们不履行监理职责或滥用职权,将给工程项目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此类情况,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冻结工资:暂停监理人员的工资支付,以作为对其不履行监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惩罚。

2. 吊销监理证书: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监理人员,可以吊销其监理证书,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3. 制止合同:监理单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除与违规监理人员所属的劳动合同或业务合同,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受回扣或贿赂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应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能收受回扣或贿赂。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职业操守,还会导致利益失衡和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

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

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监理施工安全罚款的相关条例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监理对施工方的管理,规范罚款行为,依法进行监理施工安全罚款。

第二条: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措施。

第三条: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监理施工安全罚款:1.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2. 未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的;3. 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工艺的;4. 违反施工期限规定,导致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5. 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6. 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监理单位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后,应当立即通知施工方,并要求限期整改。

如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可以按照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条:监理单位罚款的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施工安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方进行罚款时,应当出具书面处罚通知书,并告知施工方进行相关申诉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施工方对监理单位处罚的不服,可以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并申请复核。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保留与罚款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对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与罚款无关的第三方。

第九条: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时,应当依法公正、严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滥用职权、挪用罚款资金。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相关的安全罚款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违规行为种类1. 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2. 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交底工程开工文件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3. 未按规定报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4.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防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将根据事故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5. 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6.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7.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污染治理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8. 进度严重拖延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9. 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2. 建设单位应督促违规方整改,并通知监理单位;3. 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告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罚款,并通知违规方;5. 违规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罚款,并向建设单位交纳罚款。

第五条罚款后果1.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罚款的,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2. 多次违规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进行限制或取消;3. 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审核与奖励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2.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其监理水平;3. 对于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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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违规处罚条例
1、监理人员工作期间严禁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休假必须提出
书面申请,并须经监理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监理人员严禁无故矿工,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矿工一次处理。

矿工一次处罚金200元,累积三次予以辞退。

3、监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参加打牌、下棋等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娱乐
活动,违规者按矿工论处。

4、监理人员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
损公司形象的,扣发当月工地补贴,相关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5、监理人员严禁参与赌博、嫖娼和民事纠纷等,一经发现,立刻予
以辞退。

6、严禁监理人员借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推销设备、材料等,一经发现
处罚金500元,并予以辞退。

7、严禁监理人员借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敲诈、勒索,一经发现,处罚
金1000元,通告全省各监理公司,并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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