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共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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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3、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 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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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
• 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注册在示范区内 ▪ 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 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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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1、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1.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2.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 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 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 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3.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afe915650e52ea551898f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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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
• 2013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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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
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 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 现行政策 ✓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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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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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计算机代码(地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
所属年度: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一、第1行“是否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不填报,研发项目在上述领域之外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在“□”中划“√”。
二、第4行“其中:1.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扣除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金额。
三、第5行“属于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扣除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之外,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金额。
数据来源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9行“五险一金”、第16行“仪器运行维护费”、第17行“设备运行维护费”、第24行“设备调整及检验费”、第25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第26行“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第28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四、第6行“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摊销额”:填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150%在税前摊销时加计摊销的金额。
五、第7行“其中:1.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摊销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加计摊销额。
六、第8行“属于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摊销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之外,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数据来源同第5行)的加计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