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doc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doc(节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doc(节选)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

路网正常新增联网收费IC卡的费用,由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新通车路段联网收费IC卡的费用由所属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标签卡、身份卡、PSAM卡及SIM卡的费用由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按实际领用数分别承担。
第三条路网内使用的联网收费IC卡由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和调配。
第四条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联网收费IC卡的管理、使用和调配工作。
第五条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及各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网收费IC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联网)身份卡的购置由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联网收费IC卡技术要求,按照身份卡使用需求购置。
(二)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身份卡的制作,由各单位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申报,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行。
(三)身份卡遗失需重新制作的,由所在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办;身份卡正常损坏需要更换的,由所在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交回原卡,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重新登记、发行。
第十一条联网收费PSAM卡及SIM卡
(一)联网收费PSAM卡及SIM卡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购置、发行。
(二)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开通路段车道、管理机及便携机数量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申领PSAM卡及SIM卡,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核准后登记、制作、发行。
(三)PSAM卡及SIM卡遗失需重新制作的,由所在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办,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PSAM卡及SIM卡正常损坏需要更换的,由所在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交回原卡,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重新登记、发行。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陕西省对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小型车辆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包括客车、轿车等,按照通行里程和车型分类收费。
在陕西省高速公路上,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至0.8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而定。
二、大型车辆收费标准。
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同样按照通行里程和车型分类收费。
在陕西省高速公路上,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为每公里1元至1.5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也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而定。
三、电子不停车收费。
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和减少交通拥堵,陕西省高速公路实行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无需停车交纳通行费用,而是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自动扣费。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对于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陕西省高速公路实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些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费通行政策,以保障特殊车辆的紧急通行需求。
五、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渡性调整,以确保车辆通行的稳定和有序。
总的来说,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里程和收费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也能够保障车辆通行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03
【摘要】陕政发[1992]87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现将《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1-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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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交通集团)》

《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交通集团)》第一篇: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交通集团)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收费运营管理单位:现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年九月十一日主题词:收费公路逃费超限超载方案通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强化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建立堵漏增收和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优化收费环境,提高收费还贷能力,维护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从xx年9月8日起,在交通集团所属各运营公路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逃缴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三个服务”理念要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管理为手段,以规范高效为目标,强化收费治超联动机制,强化收费稽查和收费管理,努力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管理规范、服务文明”的收费、治超队伍,依法打击各种偷逃漏费和超限运输行为,形成“规范、有序、通畅、便捷”的运输和收费环境。
二、活动目标建立规范、科学的收费稽查和治超工作管理体系和收费治超联动机制,优化收费环境和运输秩序,推进收费站和治超站的规范化建设,防范和遏制各类逃缴通行费行为,提高收费还贷能力。
三、活动内容(一)严厉查处伪造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军警以及抢险救灾车辆等享受国家政策性免费车辆,伪造或借用免费车辆牌证,伪造车辆通行证卡,改变使用用途及车辆信息与免费政策或免费证件不符的逃费车辆(包括假冒或不符合免费政策的邮政车辆和急救车辆等)。
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10吨)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_办法_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公路坚持公益性、金融属性、公平公正等原则,是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
下文是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行为,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费用的计算,其他检测工作费用计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计算的费用为政府指导价。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可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规模大小,上下浮动20%。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检测费用包括了工程检测过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费,必要的交通工具费及相应的管理费、利润、税金。
第五条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㈠检测单位人员、设备的进出场费;㈡隧道检测支架搭设费用;㈢桥梁动、静载试验搭设支架及加载费用;㈣桩基动力检测搭设支架及加载费用;㈤路基路面弯沉、回弹模量检测的车辆加载费用;㈥破坏性检测的工程开挖及修补费用;㈦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的现场停工、窝工费用;㈧竣工验收阶段的交通安全维护费。
第六条检测成果应提交的报告分数为5份。
第七条对于一次检测路线长度小于5公里的路基交工项目,视交工路线的长短,费用可提高10%~30%。
第八条对超出本办法计费的项目,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检测费用计算分综合指标计算法和分项指标计算法。
(一)综合指标计算法工程检测费用=(路线长度×路线工程检测费用综合指标+桥梁长度×桥梁工程检测费用综合指标+隧道长度×隧道工程检测费综合指标)×(1±浮动系数)。
路线长度以公路公里计,应扣除特大、大、中桥,隧道的长度。
桥梁长度以桥长米计,为特大、大桥长度与中桥长度一半之和,不包括小桥、通道、涵洞。
高速和一级公路的半幅桥按其长度一半计。
隧道长度以隧长米计,高速和一级公路单洞隧道按其长度一半计。
(二)分项指标计算法工程检测费用=实物工作量×分项工程检测费用指标×(1±浮动系数)实物工作量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要求,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计算。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一、引言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是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业务的核心机构,负责设立、管理和运营陕西省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
本文档将介绍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的职责、作用,以及其在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运营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职责和作用1. 设立和管理收费站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收费站的设立规划,并在合适的位置建设收费站。
中心还负责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人员安排、设备维护和巡检等,确保收费站的正常运行。
2. 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站的收费工作。
中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收费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提高收费质量和效率。
3. 数据分析和报告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的交通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用于决策和规划。
中心还负责编制相关报告,向上级机构和公众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和运营的情况。
4. 交通安全管理中心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安全设施,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中心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收费站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中心还与交通执法部门合作,推动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5. 提高运营效率中心通过引进先进的收费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收费站的运营效率。
中心还与其他省级管理中心进行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水平。
三、重要作用1. 保障交通安全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通过设置安全设施和加强人员管理,为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安全保障。
中心还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2. 改善路况和交通状况通过提高运营效率,收费管理中心可以减少车辆排队等待时间,改善路况和交通状况。
中心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交通拥堵的原因和瓶颈,提供解决方案,促进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提升。
3. 维护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维护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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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厅法规处 时间:2011-1-21 173 (2007年陕西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8日陕西省政府第121号令发布 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四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养护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九条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
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
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二)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四)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五)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颁发收费站标志牌。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二十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后,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国道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路收费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 (一)转让公路权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受让方从业实力情况说明; (四)金融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 (七)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批准文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合同副本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经营管理者将收费公路权益再次转让的,应当经原转让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原转让人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 再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期限按剩余收费期限计算。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收费权质押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应当用于该公路的建设、维护、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或受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收费公路权益。 第四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标志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部门以及监督电话。 公路收费站的收费亭、安全岛等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及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站发生车辆拥堵时,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 (二)武警部队车辆; (三)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四)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或者插秧机的车辆;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
第三十条 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以采取“适当优惠、定期包交”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交费人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建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系统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划)卡、交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主动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验证后通行,不得冲卡。 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对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将车辆移离收费道口。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公路设施以及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末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收支预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养护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