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法律观点】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2018)

【法律观点】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2018)第二条和第六条,建议准确界定收费公路的定义【草案原文】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六条第二款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修改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行使收费公路权益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费公路权益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理由说明】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上述法律条文对收费公路的定义只限于收费权,而不包括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表述不够全面和准确,也与《修订草案》后续章节的法律条文不一致,因此建议统一修改为收费公路权益。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参考政府收费公路的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再设置具体的年限要求【草案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修改建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额、投资收益、养护和运营管理成本、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可以延长”。
【理由说明】1、“十二、十三五”期间,高速公路新建项目位置偏远,预测车流量偏小,且受近年来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人工、材料价格及征拆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加上项目区位复杂,桥隧比例加大,建设成本高,每公里负债规模倍增,建设成本高,投资收益很差,根据项目财务评价,多数项目在25年的经营期内根本无法回收投资成本,部分项目基本无法偿清债务本息。
此外,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期间,受车道封闭、行车道宽度变窄、施工路段限速等因素制约,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能力明显下降,车辆分流情况也较明显,尤其是大货车分流比例较大,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影响较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2015年,交通运输部曾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又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修订工作基础上,又开展了深化研究,于2018年底前,围绕《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4月正式交司法部研究办理。
一直以来,《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近期解读了修订要点。
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文I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
改变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另一方面,规划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不少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收费公路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突出,收支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
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61535.3亿元,增长8.1%,收支缺口4849.8亿元,增长19.2%。
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行《条例》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由于资金存在明显缺口,约有40%的普通公路路况处于中差水平。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2001-11-22 17:25:03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阅读6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一)有关高速公路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一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20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文;日前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收费公路正处于加速成网的关键期,充分吸纳社会意见后,交通运输部正在遵循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阅读查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doc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交通部的消息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地方法制办意见,上报国务院。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未来将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下面随一同了解下具体情况吧。
我国收费公路入不敷出的状况日益严重。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xx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xx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总额为4097.8亿元,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净增181.8亿元,增长4.6%。
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7285.1亿元。
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净增1798.0亿元,增长32.8%,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收费公路的亏损一直在成倍扩大。
xx年通行费收支缺口到达3187.3亿元,比xx年的1571.1亿元翻了一番。
另外,收费公路的债务规模也在扩大。
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随着大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交通部开始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规。
然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版一直“难产”。
xx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完成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于xx年12月17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正式上报。
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了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xx年8月国务院提出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xx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开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xx—20XX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在xx年年底前完成。
据了解,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版本将按照“用路者付费、差异化负担”理念,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6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6年8月9日,交通运输部就人大建议第4147号关于要求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人大建议第1306号关于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交通运输部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项重新作出统一规定。
对于加快取消收费公路,交通运输部则表示,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方案已形成全部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答复中指出,198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政策,打破了我国公路建设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体制束缚,极大地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公路运输保障。
在收费公路发展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收费公路政策提出一些质疑,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取消公路收费。
对此,交通运输部表示,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收费公路政策评估研究,积极规范收费公路管理。
一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截至目前,除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全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是大力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顿,全部取缔了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三是积极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经过深入调研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已经形成修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此外,“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隧道以收费公路模式实施建设,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交通运输部表示,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方案中已有充分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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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我国收费公路入不敷出的状况日益严重。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
收入总额为4097.8亿元,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
费总收入净增181.8亿元,增长4.6%。
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7285.1亿元。
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净增1798.0
亿元,增长32.8%,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收费公路的亏损一直在成倍扩大。
2015年通行费收支缺口达到3187.3亿元,比2014年的1571.1亿
元翻了一番。
另外,收费公路的债务规模也在扩大。
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随着大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交通部开始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规。
然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版一直“难产”。
2015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完成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
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7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修订送审稿)》正式上报。
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了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人
民政府意见。
2016年8月国务院提出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
路收费。
2016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
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
费标准,并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据了解,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版本将按照“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理念,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
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其中,非收费普通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
公共税收和一般预算负担,占公路网总里程的97%左右;以高速公路
为主的收费公路建设和养护,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负担。
根据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
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偿债期和经营期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