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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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作者:王海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医疗纠纷;成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145-02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纵观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关于医疗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与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不同,各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疗因素、患方因素。

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

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

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映。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3篇)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3篇)

2024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或者其亲属之间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困扰。

本文将结合2024年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总结分析2024年医疗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术事故类:2024年,手术事故类医疗纠纷依然是主要的争议点。

在一些手术中,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例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在进行开颅手术时操作失误,造成患者重要脑功能损害。

这类案例的发生,既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

2.用药问题:2024年,用药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较为突出。

有些医务人员在给患者开药时,未能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以及其他药物的使用情况,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甚至过敏反应。

比如,一位患者在住院期间用药过敏,造成了严重的皮肤损伤。

这种情况下,患者和其家属常常会对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诊疗能力提出质疑。

3.医患沟通问题:医患沟通不顺畅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医生工作压力大、时间紧迫等原因,有些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态度不友善,言语不当,导致患者情绪激动,最终演变为纠纷。

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问题的理解和预期与医务人员不一致,也会导致沟通困难。

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医务人员应当在临床技术的同时,加强医学伦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接受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

2.改善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该注重与患者及其家属的良好沟通,明确解释病情、诊疗方案和治疗效果,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争议。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通用)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通用)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通用) 医疗纠纷,这事儿啊,就像一团乱麻,缠得人头疼。 咱先说说这医疗纠纷是咋来的呢?有时候啊,就像两个人下棋,各有各的想法。患者觉得自己来看病,那就是把健康交到医生手里了,就盼着药到病除。可医生呢,治病这事儿哪有那么简单啊,就像走迷宫,得一点点摸索着来。有时候病情复杂,就像雾里看花,医生也不能一下子就找准病根儿。这时候要是治疗效果没达到患者的预期,矛盾就可能冒头了。

我就见过这么个事儿。有个大爷去医院看病,他觉得自己就是普通的感冒,打一针吃点药就该好了。可医生检查后发现大爷还有别的毛病,得住院观察。大爷不乐意啊,心里想:“我就一感冒,你们是不是想坑我钱啊?”这就像你去饭馆,本来只想吃碗面,结果服务员说你得吃套餐才行,你肯定也会心里犯嘀咕。大爷不听医生的,自己回家吃感冒药。过了几天,病情加重了,又回到医院。这时候大爷就觉得是医生没治好他,开始闹起来了。其实啊,这就是双方沟通没到位。

再说说医疗本身的不确定性。这就好比天气预报,就算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也有报错的时候。医生治病也是一样,同样的病在不同人身上可能表现就不一样。有个年轻姑娘,得了一种病,医生按照常规的治疗方法去治。可这姑娘身体有点特殊,对药物的反应和别人不一样。结果治疗效果不太好。姑娘和她家人就觉得医生没本事,可医生也很委屈啊,他们已经尽力了,谁能想到会这样呢?这就像种庄稼,同样的种子,撒在不同的地里,收成可能就大不相同。

那怎么避免医疗纠纷呢?医患双方都得努力。医生啊,得多和患者唠唠。别总是一副严肃的样子,就像老师给学生讲课似的,得把病情说得通俗易懂。比如说把病比喻成敌人,那治疗方案就是作战计划。这样患者一听就明白了。患者呢,也得理解医生。医生也是人,不是神仙,不能啥病都手到病除。你去医院的时候,别把自己当成顾客,觉得花了钱就得有完美的结果。这就像你坐公交车,你不能要求司机保证路上一点颠簸都没有吧? 还有啊,医院的管理也很重要。这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一个大家庭。得让医院的流程清晰,服务周到。要是患者在医院里到处找不着北,办个手续跑断腿,那心情能好吗?心情不好就容易挑刺儿,一挑刺儿就可能引发纠纷。

医疗纠纷整改措施及教训

医疗纠纷整改措施及教训

医疗纠纷整改措施及教训说起医疗纠纷,大家都会有点头疼吧?谁不想在生病时能有个得力的医生帮忙,把自己从病痛中解救出来呢?可是,现实总是给人“啪啪”打脸。

医院不是万能的,它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出问题时,总是会让人既生气又无奈。

你想想,病人本来就不舒服,结果还得为了一些问题和医院闹心,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不止身体不好,心情也一并糟糕了。

医疗纠纷最常见的,估计就是误诊、治疗不当或者护理不到位这些。

听起来很简单,但其实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稍微掉链子,患者就有可能因此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说白了,医生和患者之间,大家本来是“你帮我我帮你”的关系,可如果一方出了差错,另一方就会感到背叛,这种情绪一旦激化,纠纷可就爆发了。

这些纠纷往往不仅仅是个技术层面的事,更多的是双方沟通不畅,理解错位。

就好像你买东西,店员答应给你打折,结果到了结账的时候,他说“这个打不了”,你心里肯定不高兴。

咱说真心话,很多时候问题并不是医生有意为难病人,而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医生在工作上,每天面对大量的患者和复杂的情况,压力山大,不小心就可能把事情搞错,或者沟通不到位。

而患者在痛苦中,也很难冷静地理解医护人员的忙碌和不易。

结果一方着急,另一方心烦,话不投机半句多,两者一拍即合就容易陷入争执。

而大家都知道,情绪一激动,事情就越来越糟糕。

你不提,医生也许不会觉得有问题,但一提起,立马矛盾爆发。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简单来说,医院和医生得改进,患者也得懂得一些“捋顺”技巧。

医院得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患者沟通环节。

要想让患者满意,光有技术还不够。

你不能只是做个“高冷”的医学专家,得在“技术”之外,学会用心去听病人的声音。

如果能多一点耐心,多一份细致的解释,纠纷就少很多。

想想看,咱老百姓最怕的就是“雾里看花”。

病情复杂,不知道自己的病能不能治好,心里不安,结果碰上一个只会说“做这个检查,再等下次报告”的医生,心里那叫一个焦虑。

医院如果能把每个病人的感受都放在心上,至少能给他们一些心理安慰,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摘要】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常常存在法律误区。

本文首先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接着探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误区,并进一步阐述医疗纠纷中法律责任的界定。

随后提出了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的思考和加强医患沟通与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需加强宣传、卫生部门应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和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通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当前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和医患关系质量提供指导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 法律误区, 医疗责任, 医患沟通, 预防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法律规定, 宣传, 培训, 效率, 界定, 思考, 结论.1. 引言1.1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在当前社会,医疗纠纷问题愈发凸显,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很多人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和盲目信赖,导致了更多的纠纷和矛盾。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探讨其中的误区,并思考如何完善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误区对医疗纠纷的不良影响。

很多人认为医生就是神,医院就是圣地,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缺乏必要的警惕和审查意识。

这种盲目崇拜容易使医患双方对法律责任和权益产生偏见,造成理解上的隔阂,难以化解矛盾。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纠正这些法律误区。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不偏不倚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应主动承担起法律责任,加强诚信管理和自律意识。

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能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要解决医疗纠纷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法律,避免盲目信赖和误解。

只有全面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2. 正文2.1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在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方面,首先需要了解医疗纠纷是如何产生的。

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或矛盾,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20xx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一、发生原因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

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

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1.转变服务观念。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

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医疗纠纷是目前社会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因为涉及到个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一旦发生,往往会引起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医疗纠纷研究中,有一些心得体会想要分享。

首先,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有多个原因,包括医生的工作失误、医院的管理不善、患者的不合理要求等。

因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我们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医生或者医院,而是要全面地查找问题的源头,进行分析和审查。

只有找准了问题的根源,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其次,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支持和参与,包括患者、医生、医院以及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机构。

在进行调解和协商时,我们需要患者和医生之间建立信任和沟通的桥梁,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同时,医院和相关机构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帮助解决纠纷,以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医生的职业尊严。

再次,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一些机械性的纠纷中,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通过法庭的宣判来裁决。

而在一些更复杂和敏感的纠纷中,我们需要采取调解和协商的方法,以平和、和谐的氛围来解决问题。

因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

最后,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建立良好的制度和机制,以预防和规范纠纷的发生。

医院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生和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医疗纠纷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医疗纠纷的原因和特点,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共11页

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共11页

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开篇医疗事故的理论研究一直存在两大阵营,一是以民法理论界为代表,主张将医疗事故的解决纳入民法的规范之下;一是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务工作者,强调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主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事故。

对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特殊性不是体现在医患双方是否平等的问题,而在于鉴定问题,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但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由专门立法规定。

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考虑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的性质,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一些医疗单位除日常经营外,还承担所在社区的居民的预防接种、防疫等福利性工作,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考虑这些因素,对医院显然是不公正的。

近年来,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问题做专门论述的不多,一般仅在论述侵权行为法问题的著作中概括地谈到了医疗事故问题,其原因在于,民法理论界认为医疗事故的问题在法理上已经解决,立法部门和司法实务界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办事,笔者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还有民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医疗事故的鉴定、举证责任、医疗过失保险问题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迄今为止,已有许多论著部分或全部地讨论了这些问题。

由于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医疗事故的理论问题已基本解决,所以在法学专业类期刊中专门性文章很少。

而在卫生管理类杂志,如《中国卫生事业管理》、《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国卫生法制》、《法律与医学杂志》等杂志中对此问题论述的文章却很多。

多数学者已逐渐认识到一点,医疗事故的问题已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即具体制度的构建问题,目前,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争论的焦点已集中在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上,下面,笔者将对此分别一一论述。

二、医疗事故的界定1、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意义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才有判断、推理乃至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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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2002年宁波市律师 实务理论研讨材料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作者: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2000年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1997年仅为27例。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1998年为116宗。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 支持和同情。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由于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患方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以致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医疗纠纷发生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北京的医生被打,湖北的医生被杀,重庆的医院被炸等等。以上情况得以发生,除了医患各方主观原因以外,还存在医疗纠纷处理路径不畅的制度缺陷。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但尚有医疗纠纷诉讼前置程序、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的争议以及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等难点。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应否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1、《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3、《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 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国务院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三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为此,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规定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鉴定结论常被作为法院审查起诉是否经过行政处理阶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有的法院甚至规定只有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才受理。 病员及其家属本来就对卫生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机构多有不信任,经常发生逾期未作出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明显不公的现象,促使患方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2000年4月13日,邱翠琼诉广州市妇婴医院助产婴儿死亡医疗纠纷案,越秀区法院对邱翠琼的诉讼不予受理,理由是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邱翠琼夫妇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中院的答复: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才能受理。邱翠琼夫妇上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越秀区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相抵触,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没有“事故鉴定”法院不应受理。广东高院于2000年6月26日向最高法院发函请示。200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称:《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余卫华、邱翠琼起诉的医疗 损害赔偿案件。 从严格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不属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该复函内容正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九)项关于诉讼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所指的法律应当作狭义解释,即行政法规不得做出限制诉权的规定。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以上规定已赋予患方在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二)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之争。 医疗鉴定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现行医疗鉴定形式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公开性、可信度、乃至它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因为,医疗鉴定机构系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即与纠纷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其鉴定难以令人信服。现行医疗鉴定机构大都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吸收医院领导、医生组成,且对鉴定结论采取少数 服从多数的行政组织原则做出,鉴定人不必为自己所主张的观点负责,也不必为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行政行为负责,无需出庭作证。在客观上形成医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往往导致医患纠纷升级为群众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满。医疗鉴定结论仅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查明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采信时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存在争议的地区级、县级医疗鉴定,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还需通过第三次省级的医疗鉴定。程序繁杂、旷日持久。于是全国不少地方法院采用法医学鉴定,1998年对92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报告显示,法院采信法医鉴定结论的16.30%。绕过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取代医疗事故鉴定,成为热门新闻。 1999年11月,四川泸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文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均为诉讼证据,二者没有级别之分,证明力大小之分,具体采信何种鉴定结论作定案证据,由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予以确定"。卫生部门对该《意见》反应强烈,反对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只有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合法的,法医鉴定不合法;第二,法医不懂临床医学。对于第一点:法医鉴定只是一个专业鉴定,“唯一证据"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对于法医不懂临床医学之说,医疗事故鉴定固然有其特殊性,医疗 专业问题,可以请鉴定专家与医疗专家对此论证。但鉴定与治疗虽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殊性,一个好医生不一定就是一个好的鉴定人员,如同顶级足球运动员不一定就是裁判高手一样。司法鉴定门类繁多,包括多种学科的技术鉴定,如DNA鉴定、声纹、痕迹鉴定等,但是司法鉴定人员并非专业搞DNA学、声纹学等专家,他们只是具有相关知识,如遇疑难问题时,可请教更权威的专业科学家,而非将鉴定完全交给科学家去完成,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其实法医为刑事案件做鉴定、为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的医疗损害做鉴定,均属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纠纷案件所要鉴定的内容并无差别,也需临床医学知识。 因法医和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比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更强是不言而喻的。拥有基础医学知识的法医对专家的意见汇总、整理、筛选后,运用法学知识、鉴定学知识得出结论较单纯医学专家的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法医对其鉴定负有特定责任,比其他人作伪证的几率为小。 两种鉴定方法有差异。事故鉴定委员会只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使用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司法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它只认定:一、有没有不良后果;二、医方有无过错;三、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于是,同一个案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可能会认定医院负全责。如1993年3月中旬,刚过花甲之年的潘树云因前列腺增生导致下尿道梗阻,院方却当作胃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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